孕妇产假工资由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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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孕妇产假工资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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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规

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规

产检假

根据2012年4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

一、产检假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期。 ·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产检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产检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二、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顺产晚育共148天:98天 + 15天 = 113天,办理独生子女证后 + 35天 难产晚育: 第一种情况(共178天):剖腹产、Ⅲ度阴道破裂

江苏产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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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16江苏公务员时政:最多可休7个月,让产假更有弹性

2016江苏公务员时政:最多可休7个月,让产假更有弹性

日前,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根据修正案,“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同意,女职工最多可以休7个月产假。

观察修正案,其中不乏亮点。比如,再婚夫妻婚后未共同生育的,不论婚前有几个娃儿都可再生一个,但人们还是把目光更多聚焦在产假上。产假最多可休7个月,对产妇来说,还有比这更幸福的事吗?可是,且慢乐观,按照条例,这得首先经过所在单位同意。而在资强劳弱的不对称博弈中,有多少企业女职工会去申请多休假,即便申请又有多少人能如愿以偿?这是一些女职工的现实忧虑。

这种忧虑不无道理。很多时候,女职工的权利很脆弱,权益也很难保障。比如在一些单位,女职工休完产假回去上班,会被边缘化。媒体曾有报道,有的新妈妈上班后,发现办公室已被调到厕所对面,甚至有的女员工在怀孕期间便开始不受待见,处在这样的环境,又怎能奢望产后多休假?应该说,并非所有的单位都不近人情,拿劳动法规不当回事,但毕竟有无良企业或经营困难的企业存在,这种担忧也就

2017高龄孕妇产假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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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16产假条例

2016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全面二孩政策,随着政策的开放,产假和陪产假也随之调整。那么天津市产假是多少天?男性的陪产假是多少天?下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根据新修订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因此,天津市陪产假为:7天。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此外,《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可以延长30日,因此,一般而言,女职工产假为:128天。

天津市再婚夫妻生育政策2016

2016年1月14日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标志着国家全面两孩政策的配套规定在本市正式实施。根据

女职工产假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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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工资待遇

女职工产假工资待遇是怎样规定的?如果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是否合法呢?在此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带来女职工产假工资待遇相关的知识。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是员工关系管理过程中经常碰到的问题。从全国性的劳动立法上来看,无论是 《劳动法》还是 《劳动合同法》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从 《女职工保护条例》以及计划生育保护的相关立法中也没有看到关于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的明确规定。但是,今年7月1日将要实施的 《社会保险法》第56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即女职工生育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标准与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挂钩。 《社会保险法》在明确了生育津贴标准的情况下,事实上也明确了女职工产假待遇的问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即生育津贴。

但是, 《社会保险法》还没有实施,就目前来看,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主要是按照地方的生育保险规定执行。例如:北京市 《北京生育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

2015上海产假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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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律法规

产假工资(生育津贴)

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生育女职工享受的产假工资按请产假前正常情况下的本人月实得工资的70%支付。

享受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其产假工资按女职工本人月实得工资的80%支付。

其中,实得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的补充规定

1、符合《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条件的从业的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对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由所在单位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支付。

2、符合《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不幸死亡的(以《生育医学证明》为准),仍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应计算至死亡当月。

3、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在规定的享受期限内适逢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的,享受期限内的月生育生活津贴全部按就高的原则执行。

4、从业的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所在单位和个人仍应按规定

苏州市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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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产假,是指女性在分娩前后一段时间内的特殊休假待遇。2014年我国产假规定,女职工若顺产生育单胎,可享有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15天产假;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怎么算

中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这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女性的产假是带薪休假,它是最基本的产假工资规定。但是,你了解产假工资是如何支付的吗?

如果你所在单位没有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那么你的产假工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当然各单位企业给女职工发放的产假工资会依据各地区规定和本单位或企业制度而不同,但是按照国家规定产假工资应不低于职工基本工资。

产假工资规定

产假,工资”应全拿。

第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

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但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产假天数得出的,该津贴的数额可能低于女职工的本人工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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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安徽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安徽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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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19 16:32中安在线

【专题】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草案)调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依法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活动。

第二章 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依法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

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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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措施

一、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四项基本措施:

1、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建立施工单位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

2、是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因单位资金状况而被拖欠。

3、是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施工单位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 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二、为了保证民工工资,我公司做了多项保证措施。

1、俗话说,一份辛劳一份收获,我公司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农民工劳有所得,也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我公司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公司将对其严厉处罚,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2、我公司为民工设立了绿色通道及意见箱,民工有意见或事情可以直接到公司找相关单位,并且为其大力解决难题。

3、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及时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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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全)

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通 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特制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劳动部

一九九四十二月六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

国企单位工资支付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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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资(薪酬)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规范本企业工资(薪酬)支付行为,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或薪酬是指依据公司工资或薪酬管理制度体系文件(包括工资、奖金等分配方案和员工绩效考核办法)或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公司向劳动者支付的所有工资性报酬。

第三条 为充分发挥工资性收入的激励作用,公司在遵循“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下,根据企业发展阶段与员工岗位工作特征,对不同岗位类别、不同岗位特征的群体采取不同的工资(或薪酬,以下统称为工资)结构和分配方式。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联产计酬等多种分配形式并存。

第四条 本办法旨在明确公司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规定等内容。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等由具体的工资分配方案规定或由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 工资支付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 涉及员工工资支付各相关单位在工资支付方面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是公司工资支付管理的具体责任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