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指导案例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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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案例等级案例等级
【案由】 行政 —> 行政管理范围 —> 行政作为 —> 盐业行政 —> 行政行为种类 —> 行政处罚
【案件字号】 (2009)金行初字第0027号 【文书性质】 判决书
【审结日期】 2011.04.29 【审理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初审
【指导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指导案例编号】 指导案例5号 【代理律师/律所】
【行政责任情节】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行政判决
【诉讼关键词】 罚款,证据确凿,行政复议,听证
【核心术语、争议焦点、案例要旨】 (这部分内容由北大法宝编写) 核心术语: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审判 争议焦点:
1.地方政府超出法定范围设定新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规定时,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可否适用该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 案例要旨:
《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均规定,在已经制定法律、行政法
行政法案例
一、1992年,刘某在路旁办了一个小型日用金属品修理店,从事日用金属品的焊接氧割工艺的加工修理.偶尔也接受过对汽车拖拉机焊接业务.1994年县交通运输管理所下属机构公路运输所运政稽查队向刘某填发了公路运输管理规费催款通知书,要求刘某在1994年10月20日前缴纳。
刘某以其无权管理为由,拒绝。1994年月10月31日,公路运输所运政稽查队向刘某作出交通运输违章处罚决定书,认定刘某无证进行修理,违反交通部《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决定对刘某罚款14000元,补交规费600元。
二、某市规划局为凤凰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其将临长江大街的2层楼房翻建为4层楼房。其后,凤凰公司又申请增建4层,但未获批准。一年后,凤凰公司建成8层楼房一栋,命名为凤凰大厦。不久,规划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凤凰公司超出批准范围建成凤凰大厦,属违法建设;大厦所在长江大街是历史名街,某市城市总体规划对长江大街景观之保护规定要求,沿街建设要゛从整体环境出发,使新旧建筑互相协调,保证完美的风貌〞,而凤凰大厦5至8层遮挡了长江大街的典型景观天主堂尖顶,严重影响长江大街景观。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限凤凰公司60日内拆除大厦5-8层。凤凰公司请求规划局减少
行政法案例
一、1992年,刘某在路旁办了一个小型日用金属品修理店,从事日用金属品的焊接氧割工艺的加工修理.偶尔也接受过对汽车拖拉机焊接业务.1994年县交通运输管理所下属机构公路运输所运政稽查队向刘某填发了公路运输管理规费催款通知书,要求刘某在1994年10月20日前缴纳。
刘某以其无权管理为由,拒绝。1994年月10月31日,公路运输所运政稽查队向刘某作出交通运输违章处罚决定书,认定刘某无证进行修理,违反交通部《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决定对刘某罚款14000元,补交规费600元。
二、某市规划局为凤凰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其将临长江大街的2层楼房翻建为4层楼房。其后,凤凰公司又申请增建4层,但未获批准。一年后,凤凰公司建成8层楼房一栋,命名为凤凰大厦。不久,规划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凤凰公司超出批准范围建成凤凰大厦,属违法建设;大厦所在长江大街是历史名街,某市城市总体规划对长江大街景观之保护规定要求,沿街建设要゛从整体环境出发,使新旧建筑互相协调,保证完美的风貌〞,而凤凰大厦5至8层遮挡了长江大街的典型景观天主堂尖顶,严重影响长江大街景观。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限凤凰公司60日内拆除大厦5-8层。凤凰公司请求规划局减少
行政法案例
一、1992年,刘某在路旁办了一个小型日用金属品修理店,从事日用金属品的焊接氧割工艺的加工修理.偶尔也接受过对汽车拖拉机焊接业务.1994年县交通运输管理所下属机构公路运输所运政稽查队向刘某填发了公路运输管理规费催款通知书,要求刘某在1994年10月20日前缴纳。
刘某以其无权管理为由,拒绝。1994年月10月31日,公路运输所运政稽查队向刘某作出交通运输违章处罚决定书,认定刘某无证进行修理,违反交通部《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决定对刘某罚款14000元,补交规费600元。
二、某市规划局为凤凰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其将临长江大街的2层楼房翻建为4层楼房。其后,凤凰公司又申请增建4层,但未获批准。一年后,凤凰公司建成8层楼房一栋,命名为凤凰大厦。不久,规划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凤凰公司超出批准范围建成凤凰大厦,属违法建设;大厦所在长江大街是历史名街,某市城市总体规划对长江大街景观之保护规定要求,沿街建设要゛从整体环境出发,使新旧建筑互相协调,保证完美的风貌〞,而凤凰大厦5至8层遮挡了长江大街的典型景观天主堂尖顶,严重影响长江大街景观。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限凤凰公司60日内拆除大厦5-8层。凤凰公司请求规划局减少
行政法研读案例
第一章 行政法学概述
【案例1】 (课堂讨论)
侯某原是四川省某市官渡镇明月村六社村民。1994年8月19日考入武汉水运工业学校,同时将户口迁入该校。1994年10月,官渡镇人民政府根据某市市委41号文件精神,对镇内已到承包期限的联产地进行调整并续签承包合同。侯家于1988年5月30日与明月村六社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期限5年,现已到期,属于这次调整和续签联产地合同的农户。1994年11月2日,明月村六社以发包方身份召开村民大会,绝大多数社员同意不再发包联产地给侯莱耕种,而由本社另一村民耕种。侯某不服,认为四川省政府对此有明确规定:大中专在校学生,虽然户口、粮食关系已转到学校,但还需要家庭负担的,原定承包的土地面积可以不退还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结业分配后,当地土地所有者可将其土地收回,另行调整承包经营面积。故以此为由请求官渡镇人民政府解决。
官渡镇人民政府认为,原农业承包合同已到期,其法律效力自然消失,且侯某的户口已不在本社,在续签承包合同时,同等条件下与该社其他村民相比无优先承包权,发包方的大多数社员又同意不再发包联产地给侯某承包。故社里的决定某市市委办公室《关于完善土地承包和搞活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
一
公民张某于2002年9月依法取得4亩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为10年。2005年2月,上级政府作出批复,批准征收包括张某4亩土地在内的某村100亩集体土地为建设用地。征地公告后,张某方知自己拥有使用权的4亩集体土地已被征收。后因地上附着物补偿与县国土资源局未达成协议,遂以不服征地批复为由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上级政府作出的批准征地行为。
思考:张某能否就上级政府的批准征地行为提起行政复议?为什么?
答:不能。因为提起行政复议的条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以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向其上级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本案对公民张某实施征收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县国土资源局,所以张某只能就县国土资源局实施的征地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二
毛某是江苏省常州市某县从事商品批发的个体工商户。9月20日,某县工商局以毛某违法经营为由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在当日给毛某送达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日期为9月l0日。11月16日。毛某申请复议,工商机关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1
问:(1)本案的被申请人是谁?为什么? (2)本案应由哪个复议机关管辖?为什么? (3)作为复议机
行政法案例分析
关于赖某诉广州公安局交通违章处罚案的行政法分析
【摘要】:赖某诉广州公安局交通违章处罚案在发生之后引发了全国大范围的
争议,对此事件的观点众说纷纭。那么,广州市关于奖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的通告是否符合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原则?广州市关于奖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的做法是否体现了公众参与原则?我们应如何对此弊端进行规范?
【关键词】:有奖违拍 合法行政 公民参与 规范性
【正文】:首先,我们先对此案的案情进行回顾。2004年底,引人注目的广
州某市民不服交通违章被拍照受罚而状告公安机关一案,经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终于尘埃落定。该案原告赖先生于2004年3月5日收到一份交管部门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知因2003年底的一次违章而被罚款100元,处罚证据乃是另一市民孔某根据该市公安局2003年7月发布的《关于奖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的通告》所拍到的赖某违章的照片。赖先生认为这等于由市民行使了公安机关的调查权,交警不得以此为证据进行处罚,遂申请行政复议而后又两上法庭状告公安局。法院终审虽然维持原判而驳回了赖先生的诉讼请求,同时却又以调查取证是行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而不能委托公民行使为由,认定市民“拍违”的照片不能直接作为处罚证据。
一、你是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
案情:某区工商局干部任某下班路经集贸市场,从个体摊贩汪某处买了1箱苹果,回到家中发现有几个苹果是烂的。则返回市场找到汪某要求换,汪某以苹果是降价出售为由不给换,两个人吵了起来。这时,任某向汪某表明自己是工商局干部,如果不给换,以后就别想再在此卖东西,汪某对任某的话未加理睬,仍然大吵。任某恼怒,上前与汪某撕打起来。汪某用拳猛击任某的头部、脸部,致使任某腮颊明显青肿,嘴角流血。此事件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制止。事后经医院诊断,任某属轻微脑震荡。对此事件,区公安局认为,汪某属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并责令汪某赔偿任某的全部医药费200元。汪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查认为,汪某的行为性质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根据《治案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仍然处以汪某10天的拘留,赔偿任某200元的医药费。汪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一个典型的行政法案例,案情涉及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以及行政诉讼法等多部法律内容,现结合有关法律条文以及有关法理,进行如下分析:
一、关于区公安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适当问题的分
析。
1、对于该纠纷性质的认定,区公安局认
行政法案例2009
第一编 导 论
第一章 行政法的基本理念
见教科书第页33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2002年4月21日,刘某认为邻居李某家中十分吵闹,影响其休息,于是上门干预。双方在交涉中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双方均受伤。5月11日,某市公安局某区公安分局以刘某殴打他人为由,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决定对其拘留15天;同时,对李某处以50元罚款。刘某不服,诉至某区人民法院。
问:某市公安局某区公安分局的处罚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受理法院应如何处理? 2、某市工商局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以授权书的形式授权市林业局实施对市场销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查处。某日,某市林业局在某大酒店查获了一只准备宰杀的穿山甲,重4.4千克遂以该酒店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陆生野生动物为由,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5条第一款、《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7条、《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之规定,以市林业局的名义作出三项处理决定:(1)没收酒店非法收购的重4、4千克活穿山甲一只;(2)没收与购买穿山甲等值的价款2380元;(3)罚款11900元。某大酒店以某市林业局无权处罚、给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试根据行政
行政法案例分析
【案例事实】
(2011-3-25)张峰与王兰原是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张明明。二人离婚两年后,张峰发现原自己是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转为了儿子名下,张峰以其并不知情为由将工商局告上了法庭。近日,密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
张峰诉称,2001年张峰与王兰二人共同出资以股东身份成立一家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峰。2007年二人协议离婚,同年3月,某登记注册事务所持加盖该公司公章的委托手续,以委托代理人名义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申请企业变更登记,并提交了张峰将持有股份分别转让给王兰及张明明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公司股东会决议等申请材料。密云分局认为申请变更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于是将法人及股东由张峰变更为张明明。直至2009年张峰才得知此事,遂将市工商局密云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变更登记。 张峰提供了司法鉴定报告,证实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中签名不是本人书写。他认为,工商局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根据虚假伪造的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径行作出变更登记,且没有通知他本人,致使他两年之后才得知此事,严重影响了他的合法权益。 密云分局认为,工商机关审查企业变更登记只负责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查,只要审查材料数量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就应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