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权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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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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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笔记

物权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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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 李永军 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法经济学院

第一章 《物权法》总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

1、实质意义:从总的方面来看,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2、形式意义:调整物权关系的具体的法规。

二、《物权法》的性质

1、《物权法》是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既主体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关系;

2、《物权法》是财产法,调整的静态的财产关系;

3、《物权法》是一个强行性的法律,它的性质不允许当事人任意改变。

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体系

一、所有权

物权法笔记

我们国家按照不同的所有制,划分为不同的所有权,有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在实际中,这种所有权不同的划分在保护方式上也不一样,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强于集体,对集体的保护强于个人所有权,所以造成了对个人财产的信心不足。

二、担保物权

从我们现在的立法来看包括三种,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新的《物权法》准备把按揭纳入其中。

三、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进行利用、收益的权利;

2、用益物权的种类: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

四、占有

1、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

2、无权占有,指无本权的占有。

第三节《物权法》的作用和基本

法大物权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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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笔记

主讲 李永军 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法经济学院

第一章 《物权法》总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

1、实质意义:从总的方面来看,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2、形式意义:调整物权关系的具体的法规。

二、《物权法》的性质

1、《物权法》是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既主体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关系;

2、《物权法》是财产法,调整的静态的财产关系;

3、《物权法》是一个强行性的法律,它的性质不允许当事人任意改变。

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体系

一、所有权

我们国家按照不同的所有制,划分为不同的所有权,有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在实际中,这种所有权不同的划分在保护方式上也不一样,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强于集体,对集体的保护强于个人所有权,所以造成了对个人财产的信心不足。

二、担保物权

从我们现在的立法来看包括三种,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新的《物权法》准备把按揭纳入其中。

三、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进行利用、收益的权利;

2、用益物权的种类: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

四、占有

物权法 学习笔记(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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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陈其营 2011年12月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物权的定义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法》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2条 《物权法》第5条 ①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法》第6条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及其例外 ①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法》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物权法》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14条 第9条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物权变动与原因关系区分原则 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物权法》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

民法第二章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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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物权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动产物权一般以()作为证明。 A.证书 B.占有 C.登记 D.证券

2.担保物权是() A.主物权 B.从物权 C.自物权 D.独立物权

3.不动产物权变动以()为生效要件。 A.占有 B.交付 C.登记 D.证明

4.从物权具有() A.可分性 B.绝对性 C.独立性 D.从属性

5.根据物权的标的物的种类,物权可分为() A.完全物权和不完全物权 B.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C.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D.主物权和从物权

6.根据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物权可分为() A.完全物权和不完全物权 B.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C.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D.主物权和从物权

7.根据物权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物权可分为() A.完全物权和不完全物权 B.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C.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D.主物权和从物权

8.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该效力为物权的()效力。 A.排他效力 B.优先效力 C.追及效力 D.

法大物权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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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笔记

主讲 李永军 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法经济学院

第一章 《物权法》总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

1、实质意义:从总的方面来看,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2、形式意义:调整物权关系的具体的法规。

二、《物权法》的性质

1、《物权法》是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既主体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关系;

2、《物权法》是财产法,调整的静态的财产关系;

3、《物权法》是一个强行性的法律,它的性质不允许当事人任意改变。

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体系

一、所有权

我们国家按照不同的所有制,划分为不同的所有权,有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在实际中,这种所有权不同的划分在保护方式上也不一样,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强于集体,对集体的保护强于个人所有权,所以造成了对个人财产的信心不足。

二、担保物权

从我们现在的立法来看包括三种,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新的《物权法》准备把按揭纳入其中。

三、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进行利用、收益的权利;

2、用益物权的种类: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

四、占有

民法分论物权法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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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练习题1

物权变动案例:(2007年司考) 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 物权变动案例:(2007年司考) 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回答1-3题。

1.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C)

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2.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BC) 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杜某无权请求叶

2016民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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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9 第一节

支配权请求权 vs 支配权被侵害后的赔偿(厚大民法119-1) 债法的救济方法:加害人主观有过错,权利人财产有损失,才能赔偿,且有诉讼时效(连续侵害只追溯2年);

物权法的救济方法:可请求特定人作为或者不作为,使支配权回复圆满状态。不以加害人过错为要件,只要求有侵害,不要求有损失。不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法的两个基本理念:物的归属秩序、促进物尽其用) 知识产权请求权(23min) 身份权请求权 死亡顺序(30min)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两个人,同一事故同时死亡,无其他继承人的先死;否则,长辈先死,同辈同时死互不继承;

涉及保险: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推定受益人先死,保险赔偿金归被保险人;

注意:甲、乙既是互有继承关系,又有保险关系,两者并列独立推算,不相互影响;

精神损害赔偿(42min)

严格法定:一般人格权收到侵害;七种具体人格权遭受;配偶权、亲权;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等;

排除情形:①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遭受侵害的; ②违约不能主张;

竞合时,主张侵权才能主张,选择违约不能主张;

例外,只能构成违约不构成侵权,但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允许; ③侵害不严重,或侵权之诉时未主张;

死者近亲属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父母、子女

民法笔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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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详细民法彩色笔记

民法两大规则:私法自治、交易安全 物权法的目的是“物尽其用”; 合同法的目的是“促进交易”; 担保法的目的是“保护债权”;

第一部分 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

与民事权利紧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及分类 P11

(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

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

2016民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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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9 第一节

支配权请求权 vs 支配权被侵害后的赔偿(厚大民法119-1) 债法的救济方法:加害人主观有过错,权利人财产有损失,才能赔偿,且有诉讼时效(连续侵害只追溯2年);

物权法的救济方法:可请求特定人作为或者不作为,使支配权回复圆满状态。不以加害人过错为要件,只要求有侵害,不要求有损失。不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法的两个基本理念:物的归属秩序、促进物尽其用) 知识产权请求权(23min) 身份权请求权 死亡顺序(30min)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两个人,同一事故同时死亡,无其他继承人的先死;否则,长辈先死,同辈同时死互不继承;

涉及保险: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推定受益人先死,保险赔偿金归被保险人;

注意:甲、乙既是互有继承关系,又有保险关系,两者并列独立推算,不相互影响;

精神损害赔偿(42min)

严格法定:一般人格权收到侵害;七种具体人格权遭受;配偶权、亲权;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等;

排除情形:①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遭受侵害的; ②违约不能主张;

竞合时,主张侵权才能主张,选择违约不能主张;

例外,只能构成违约不构成侵权,但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允许; ③侵害不严重,或侵权之诉时未主张;

死者近亲属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父母、子女

民法笔记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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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一零级五班

民 法 笔 记 | | 刘 心 稳

二○一一年 XXXXXXXXXXX

第一章 民法的意义和调整对象

第一节 民法的意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点说明: (一)民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

(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

二、实质意义的民法与形式意义的民法

1.实质意义(广义)的民法 2.形式意义(狭义)的民法。

三、民法的语源

(一)外来语之说 (二)固有词汇之论

(三)从观念、制度层面分别讲,有不同的结论。

四、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商法 (二)民法与经济法 (三)民法与婚姻法 (四)民法与劳动法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

一、调整对象的含义民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