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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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成都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 号:成价费〔2004〕318号文件 签发单位: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签发时间:2004-12-28 生效时间:2005-01-01 建设项目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核定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价费〔2004〕318号文件
关于成都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局: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川价费[2002]11号)及《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成府发[2004]8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成都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范围、审核程序、减免条款以及管理办法统一按(川价费[2002]11号)的规定执行。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1、锦江区、武侯区、成华区、青羊区、金牛区
南京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细则
南京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细则
[发布日期:2016-07-27] 本文已被浏览过 1310 次
第一条 为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
根据《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令第288号)、《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宁防办规字〔2016〕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
设费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南
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中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总称。
第四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布局应满足相关规划、规范
要求,项目内防空地下室应相对集中建设。
第五条 以下建(构)筑物可以不配建防空地下室、
免缴易地建设费:
(一)工业用地上的厂房及为其生产服务的给排水、
供电、供暖、动力、仓库等配套设施。
(二)独立设置的水泵房、消防水池、机械式停车
楼、自行车棚、垃圾站(房)、围墙、信号发射塔、纪念塔(碑)、广告牌等建(构)筑物。
(三)居民楼加装的电梯。
第六条 按照《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核定的项目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600平方米时,因修建防空地下室太小,不经济,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七条 民用
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细则
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细则
宁防办〔2009〕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宁政发[2004]55号)、《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补充规定》(宁防办[2006]27号、宁财综[2006]217号、宁价房[2006]120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 “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界定的说明
《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所称的工业生产厂房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门类的生产车间。各门类所包括的行业小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执行。
工业生产厂房的配套设施是指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给排水、供电、供暖、动力、仓库等设施。
二、关于民用建筑基础埋置深度问题的说明
民用建筑基础埋置深度是指建筑物的地下室底层的建筑地坪,与其或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室外地坪的高差。当沿地下室围护结构有一半以上的室内外地坪的高差超过3米,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超过3米。反之,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不超过3米。
对于多层(1
关于印发湖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人防办
关于印发湖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2004]206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设置等问题的通知》(鄂文[1997]8号)、中共湖北省委鄂发[2002]7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人员与物资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凡在国家和省规定的人防重点城市市区和县(区)城关(具体
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要点
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要点
金华市防空地下室设计技术咨询要点
金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工技术协会
2009.7
防空地下室设计总体要求为规模适当、布局合理、防护可靠、功能完善、平战结合。分整体层面和相关专业进行说明。
一、整体层面
1、报批资料应齐全。一般包括如下报批资料: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申请表或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审批申请表;项目的发改委批文、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求、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均为复印件);全套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其中建施图为全套)及相关设计计算书,并提供施工图电子文档。
2、设计单位资质应符合要求。医疗救护工程、人防专业队工程、非居住小区内的单建式工程、除人防物资库外的配套工程应委托具有人防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设计院设计;人员掩蔽工程、人防物资库应委托具有民用建筑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设计院设计,设计人员须具备人防专业的设计技能。1
3、施工图设计深度应达到规定要求。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及图样》(08FJ06)和《金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实施细则》(金人防 2004 92号)要求。为此,各专业须有平时和战时平面图;总平面图中应标注防空地下室所
冀价行费字〔2000〕44号文件-河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办法
河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00年12月25日冀价行费字〔2000〕44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凡在本省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第三条 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标准修建满足防空要求的地下室的砖混住宅,不得收费,具体建设标准由省人防办公室、省建设厅另行确定。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桂价费字46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桂价费字[2003]462号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人民防空办公室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0四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如下:
一、县级(含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
《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必须确保战时防护要求,并应满足战时及平时的使用要求。当平时使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求不一致时,应采取平战功能转换措施。
2、防空地下室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平时宜结合防火分区设置,战时应按防护单元分别设置独立系统。 3、专供平时使用的时的进风口、排风口和排烟口、战时采取的防护密闭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中的有关规定。
4、所有设备及材料的选用均满足防火、防潮及卫生要求,且便于安装和维修。 5、医辽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人员掩蔽所的战时通风方式,应包括清洁通风、滤毒通风和隔绝通风。各类工程的战时人员新风量应按表 5.1.5采用。 战时人员新风量标准m3/(P·h))表5.1.5 工程类别 清洁通风 滤毒通风
医疗救护工程 15-20 3-5
专业队队员掩蔽所、一等人员掩蔽所 10-15 3-4
二等人员掩蔽所 5-7 2-3
6、防空地下室平时人员新风量的确定,通风时不应小于30(m3/(P·h))空调时宜按表5.1.6采用。
平时人员空调新风量标准(m3/(P·h))表5.1.6 工程或房间类别 空调新风量
旅馆客房
应建防空地下室报建程序
应建防空地下室5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 审 核 批 准 操 作 规 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项目名称:应建防空地下室5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审核批准。
2、项目性质:本项行政审批属于行政许可审批。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南宁市(含县区)规划范围内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民用建设项目。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第四十七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
邯郸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基本要求
邯郸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基本要求
根据《人民防空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的有关要求,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战时用途、建设规模等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 抗力等级:
城市外环路以内,市开发区内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为核5级、常5级;
前款规定之外的区域,抗力级别为核6级、常6级; 特殊规定:9层及以下住宅(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为核6B级、常6级; 其它重要防护目标由市人防办另行确定。
二、战时用途:
普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战时用途为甲类二等人员掩蔽部,防化丙级;
城建、公用、电力、卫生、医药、公安、环保、化工、邮电、交通等部门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战时用途为防空专业队工程;
其它类型的防空地下室战时用途由市人防办确定。
三、建设规模:
人防工程建设规模按《人民防空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确定。具体为: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1条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