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紧急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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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品采购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医院
药品采购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采购管理,规范药品采购工作秩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杜绝医药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促进医院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药品管理法》及省、市两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 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领导下,根据《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等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对纳入集中招标采购范围的药品在中标药品目录范围内选择采购使用药品。
第二条 原则上不得购买药品集中采购入围药品目录外的药品。有特殊需要的,须经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审批同意。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章 新药的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新药申请
(一)、各临床科室医师均有向各自科室提出新药采购申请的资格,各临床科室经过缜密调查、认真研究后,慎重填写《 医院新药采购申请表》,并由科室主任签字同意。
(二)、各临床科室根据专科需要提交专科用药申请。中成药一般由中医科提出申请。西医科室申请中药注射剂、中成药品应听取中医科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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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药采购申请表》可以在内网药剂科专栏下载填写。表格填写应认真
医院体外诊断试剂采购管理办法
医院体外诊断试剂采购管理办法
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影响到临床的诊断和治疗。我国已将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纳入国家药监局管理,充分说明对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的高度重视和管理的重要性。为了保证我院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和满足实室的需要,现制定医院体外诊断试剂采购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
建立医院体外诊断试剂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分管院领导
副组长:药剂科主任科主任核医学科主任
成员科室:纪委监审处药剂科科核医学科
二、管理办法
1、体外诊断试剂购买是在院纪委及监审处的监督下,严格执行《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办法》,规范试剂采购行为,理顺采购渠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询价招标,由体外诊断试剂采购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后,由药剂科负责购买和管理。药剂科设专职试剂采购员。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药发(1992)第1号、(1994)第444号及有关文件精神,除科研试剂外,不得购买和使用未获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厂家生产的产品。对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厂家生产的产品,如卫生部要求申报定的项目,未获得批准文号,也不能购买和使用。对生产商或供货商应
紧急放行管理办法
标题:紧急放行管理办法 版本/次:A
文件编码: 页次:1/2
一、目的:
为满足客户要求,避免因采购计划、零部件进料检验/试验周期而影响出货或生产。 二、范围:
凡与生产有关的物料,委外加工品等均适用。 三、权责单位:
1. PMC:负责对零部件因进料检验/试验而与生产、出货发生时间冲突时提出紧急放行申请。 2. 品质部:负责根据到货零部件产品质量及前期供货状态,对紧急放行可行性进行判定。 3. 仓库:负责对紧急放行物料的点收、标示及发料管理。 四、名词定义:(无) 五、作业流程图:附件一 六、作业说明:
1. 紧急放行申请时机: 1.1现有物料不充足,新到货零部件因进料检验/试验周期而与生产、出货发生时间冲突时。 2. 紧急放行申请之原则:
2.2同一供应商上批次到货零部件,如存在安全、环保性能等项目(即国家强检项目)不合格
情况,不予办理紧急放行。 3. 紧急放行申请之处理: 3.1.
医院项目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项目集中采购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对基本建设项目和大宗物资采购的监督管理力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管职能作用,按照惩防体系建设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咸阳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规文件,结合医院采购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集中采购活动是指医院组织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大宗物资(服务)采购(以下简称“项目”),包括:基建工程、改造工程和装修工程的采购;大型设备、大宗医用耗材采购;金额较大的大宗物资的采购;服务的采购。
第二条 院纪委、监察室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对项目集中采购活动(以
下简称“采购活动”)的监督工作。监督人员监督检查参与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和采购过程,对采购活动具有参与权、咨询权、检查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第三条 纪检部门工作人员本着立足服务,着眼防范,强化监督,注重查处,确保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并开展以下工作:
(一)积极发挥能动作用,协助医院抓好采购和项目建设中的反腐倡廉工作。协助建立和完善廉政制度,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加强对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和关键人员
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的物资采购行为,降低物资采购成本,确保所采购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特制定《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附件:集中采购(原材料、设备)设备列表
采购流程图
江苏八达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责及权限
第三章 采购管理申请程序、内容及计划 第四章 供应商管理制度 第五章 验收与验证,以及索赔 第六章 采购合同 第七章 招标采购制度 第八章 责任与奖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章 表格流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物资采购行为,降低物资采购成本,堵塞采购环节中的漏洞,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抵制不正之风,对采购产品及其供方进行控制,确保所采购的产品符合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各下级、二级分公司、项目部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各类物资、设备采购行为的控制。
第二章 职责及权限
第三条 采购部职责及权限
(一)负责收集采购物资、设备的质量、价格等市场信息,掌握主要采购物资信息变化,建立统一、高效的物资采购管理体系、采购标准和信息系统。
(二)负责公司主要施工原材料、大型设备、其他设备的供方考察、评价和采购工作。
材料采购管理办法
项目部材料计划采购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局规范化管理,规范采购工作,保障工程进度的正常持续进行,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厂家)并对采购过程进行严格的控制,确保供货商提供的物料满足施工的规定要求,最大限度的降低成本,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项目部大宗材料采购和单项采购金额超过3万元以上的材料采购时,计划审批的价格之审核、订购、验收、付款结算等。
2、大宗材料见明细表。
3、对项目部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采购参照本办法。
4、材料采购不超过3万元,由项目部民管小组商议确定采购事宜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在案。 第三条 采购方式
可以采用内部招标、议价、指定供货厂家等方式。
第四条 采购流程和职责分工 1、制定材料采购计划
项目部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在材料使用前7日编制材料采购计划,确认材料规格、型号、数量无误后以书面形式上报工程管理处审核。
2、询价及推荐供货厂家
工程管理处对材料采购计划的数量、规格型号审核完毕后转交核结算处,由核结算处负责材料采购的内部招标、市场调查、询价、推荐供货厂家等,可采取以下方式:
(1)条件具备、有利于降
医院分级管理办法
《医院分级管理办法》
卫生部(1989年11月29日) 一、医院分级管理的依据、原则
对医院分级管理的依据是医院的功能、任务、设施条件、技术建设、医疗服务质量和科学管理的综合水平。医院分级管理的实质是按照现代医院管理的原理,遵照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科学规律与特点所实行的医院标准化管理和目标管理。 医院的设置与分级,应在保证城乡医疗卫生网的合理结构和整体功能的原则下,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地方政府的区域卫生规划来统一规划确定。 二、医院分级与分等
医院按其功能、任务不同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医院:(病床数在100张以内,包括100张。[作者注]下同)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卫生院。
二级医院:(病床数在101张--500张之间)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
三级医院:(病床数在501`张以上)是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育、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 企事业单位及集体、个体举办的医院的级别,可比照划定。 各级医院经过评审,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确定为甲,乙、丙三等,其中三级医院增设特等,因此医院共分三级十等
民营医院管理办法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营医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民营医院经营活动,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民营医院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医院系指以非公有资金为投入主体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营利性医院。
第三条 民营医院应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以救死扶伤、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为宗旨,积极履行法定义务,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主动接受卫生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县民营医院的管理、培训、审批;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具体的行政执法。民营医院应自觉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规范行业行为,实行行业自律
第五条 卫生监督部门及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应依法加强对民营医院的管理,共同做好对民营医院的服务、技术指导及监管工作,为民营医院的经营、管理、发展提供条件和服务。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六条 民营医院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类。经卫生行政
医院分级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标题】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单位】卫生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89-11-29
【失效时间】1998-4-13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1998-4-13已经被id13889法规废止
【全文】
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
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1989年11月29日,卫生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与加强医疗卫生工作的宏观管理,调整与健全三级医疗预防体系,充分合理地利用卫生资源,提高医院科学管理水平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更好地为保障人民健康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医院评审制度。根据医院的功能、任务、设施条件、技术建设、医疗服务质量和科学管理的综合水平,对医院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 医院的设置与分级,应在保证城乡医疗卫生网的合理结构和整体功能的原则下,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地方政府“区域卫生规划”统一规划确定。
第二章 医院分级与分等
管理办法
第四条 医院按功能、任务不同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医院: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卫生院。
二级医院: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
三级医
医院奖惩管理办法
医院奖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先进,惩罚有章不循,体现奖罚分明,根据医院出台的相关规章制度和绩效考核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全体职工,包括医院在编职工、合同制职工、派遣职工、 返聘职工。
第三条 奖惩的原则:遵循以事实为依据,奖励和惩罚相结合,奖惩与思想教育相 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实施。重大事宜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每月检查汇总一次,保证奖惩办法真正落到实处。
第五条 经济处罚中的扣款方式为扣罚违规责任人的绩效工资。
第二章 奖 励
第一节 科技进步奖
第六条 为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学术水平,形成学科优势和创建医院品牌,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以表彰奖励在推动医院科技进步中涌现出来的优秀科室(含班组)和优秀员工。
第七条 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鼓励奖共四个等级。本院科技进步奖不设突出贡献类、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国际合作类奖项。如达到上述类别奖项的条件,医院将积极推荐到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委员会评审。
第八条 医院成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