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建筑业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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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税额台帐
建筑业营改增,增值税预缴税额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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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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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业税改收增值税的问题与挑战
话说建筑业“营改增”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税务总局等部门有关部署,“营改增”即将在建筑行业实施。“营改增”的实施,对于管理粗放、资质较低的建筑企业,可能带来资金甚至生存压力。如何破题?有几个重点需要注意。 不同类别工程的实际税负差异很大,公司营销部门要审慎签订施工合同,充分考虑增值税因素。比如,土石方工程几乎没有什么进项税可以抵扣,若工程所在地在深山中,土石方供应商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税收负担肯定会加大,在投标预算编制时要留有足够的利润空间。
合同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除合同范本上的常规条款外,应标明甲方提供材料、设备的形式和付款方式、发票如何提供等;甲方指定分包的结算方式,标明发票、税金如何提供等。在此应特别注意,除设备安装企业外,一般要回避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要求,可以由甲方选定厂商、品种、型号,购销合同应由施工方与供应商签订,避免进项税的缺失。工程分包合同管理中,针对有资质的企业分包,在分包合同中明确要求分包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分包结算。
商公司内部可统筹建立物资采购部门或分支机构,便于优选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减少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的几率。现行营业税制下,营业税金及附加与企业成本管理无关,企业方面可能
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
依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等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现将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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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的价格计算。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动态发布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建设工程材料、施工机具价格信息,并同时公布各类材料价格折算率。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费计入企业管理费中。
四、2016年5月1日起
2016房地产及建筑业适用的增值税率 - 图文
房地产及建筑业适用的增值税率
36号文确认了我们之前在2016年3月5日发布的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中预测的增值税率。房地产及建筑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以及营业税率和增值税率的比较请见下图:
由于增值税实际上是基于差额征税(销项减进项),而营业税是基于全额征税(仅销项),所以单纯将新税率和老税率直接比较是没有意义的。另外,过渡性政策的实施也会对税率产生进一步的影响,我们将会在下文进行进一步的阐述。
总体影响
营业税税制下,房地产及建筑业对于营业税税源的贡献最大。由于营改增后房地产及建筑业的增值税率相较于营业税率有较大的变化,营改增新政策对于房地产及建筑业的影响巨大。政府为保证房地产及建筑业从营业税向增值税平稳过渡,出台了一些具体的规定。
总体来讲,房地产及建筑业适用的增值税政策中具有实质性宏观经济影响的主要有4项政策:
过渡性政策 – 营改增新法规中包括了一系列过渡性政策,其中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这意味着房地产企业的老项目可以适用和营业税同样的税率。这一安排是为了实现营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煤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2016.5
附件: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煤炭建设工程
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煤炭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煤炭建设实际,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制定了建筑业营改增后煤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一、调整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3、现行计价规范和计价依据(中煤建协字〔2007〕90号、中煤建协字〔2011〕72号、中煤建协字〔2012〕54号)等;
4、有关财税管理规定。 二、调整原则
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直接工程费(即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等之和,以上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三、适用范围
1、凡煤炭建设工程开工报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承包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开工报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承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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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
建筑业增值税政策一览表 - 图文
建筑业增值税政策一览表
税率政策或征项目 备注说明 类型 收率 可差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额销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售额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项目 实际计税方法 预征税款地、基数及预征率 备注说明 简易计税方法的分包款无法通过抵进项方式避免重复征税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包款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11%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3% 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11%/3% 一般纳税人可简易计税的建筑项目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11%/3% 一般纳税人无特殊政策项目 一般纳税人为包工包料新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11% 小规模纳税人可差额销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3% 应纳税款=销项一般纳税人跨县(市)税额-进项税额 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销项税额=取得的一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全部价款和价外般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费用÷(1+11%)×计款后的余额,按照2%11% 税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预缴税额=(取得方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全部价款和价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法
建筑业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修订基础稿--78节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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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
第一章 增值税的纳税人
1.如何确定增值税的纳税人?
2.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如何纳税? 3.增值税纳税人如何分类?
4.境外单位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是否需要缴税?如何缴?
5.兼营销售货物以及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在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销售额标准应如何确认?
6. 两个纳税人能否合并纳税?
7.个人在境内提供建筑业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8.每个建筑项目部都属于单独的纳税人吗?
9. 某企业为建筑企业,达到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标准,属于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企业范围,但是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会有何种影响? 第二章 税率与征收率
1.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分别是多少?建筑业适用税率是多少? .. 2.国家实行简并征收率政策,对“营改增”后建筑业有什么影响? 3.全面实施增值税后,提供劳务的税率是多少?
4.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的,应如何纳税? 5.销售旧设备的征收率是多少?
6.销售废旧物资是按照适用税率缴税,还是按照3%征收率缴纳税金? 7.车辆通行费按照何种征收率计算抵扣税金?
8.项目部出售的商品混凝土可否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征收率是
建筑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分录
建筑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总结 一、 增值税 (一)预缴税款
1、预交地点:同一行政区范围内跨地县(市 区)提供建筑劳务在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预交税款,同一行政区域外围外跨县(市 区)提供建筑劳务在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税款 2、预交税款计算:
一般计税: 预交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简易计税:预交税款+(全部价款好价外费用-支的分包款)/(1+3%)*3%
3、预交时间:当月取得预收款,次月申报纳税 4、预交资料:建安合同复印件 分包合同复印件等 (二)纳税申报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到销售款项(劳务中或劳务结束后)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日期、无书面合同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开具发票的为开具的当天; 2、销售额:
一般计税:全部销售额(一般计税不扣除分包款,凭专用发票来进行抵扣)
简易计税:扣除分包后的余额(简易计税延续原来营业税的差额计税方法) 3、税率: 一般计税:11% 简易计税3%
4、地点:机构所在国税局 (三)简易计税
1、一律试用简易计税:总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和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
一个案例让你学会营改增后的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
提示: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本月通过认证。
A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务,所有建筑服务业务均由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施工或分包,企业2016年7月份业务如下:
业务1:本地A建筑项目为营改增后的项目,采取一般计税办法,于当月竣工结算。收取含税工程款220万元,另因提前竣工收取奖励款2万元,一并与工程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均已收到。对A建筑项目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分包给B工程公司,本月对分包工程进行结算,取得B公司开具的分包款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工程款10万,增值税款0.3万元;购买材料物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增值税17万。
解析:
1.结算、收取工程款
销项税额=222/1.11×11%=22(万元) 借:银行存款 2220000
贷:工程结算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0000 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项目及栏次 销项(应纳)税销售额 额 1 2 11%税4 2000000 220000 一、一般计税方法全部征税率 计税 项目 6%税5
增值税案例
增值税案例:
1.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1年8月发生如下业务:
(1)购进钢材一批,买价100万元。运费单据注明运费1万元,货未到。 (2)向小规模纳税人购小麦,买价200万元(不含税)。运费单据注明运费1万元,装卸费5万元。货已入库。
(3)购进机器设备一台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
(4)有下属子公司负责将产成品运入仓库,本月运费50万元。 (5)火灾烧毁材料价值109.3万元(含运费9.3万元)
(6)上月购入原材料价款25万元修缮厂房,其中含运费5万元。
要求:分析并计算该企业本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并指出所依据的政策规定。 【参考答案】
该企业本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6.07-3.4-17.7-3.78=1.19(万元)
2.某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2011年3月购销业务如下:
(1)购进生产原料一批,已验收入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30万元,税款5.1万元,另支付运费(取得发票,但未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3万元。
(2)为专项工程购进钢材20吨,已验收入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税款分别为10万元、1.7万元。
(3)直接向农民收购用于生产加工的农产品一批,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