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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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5-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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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印发《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月30日第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各级机关工勤人员的管理,有效维护机关及机关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机关工勤人员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工勤人员,是指为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保障机关和职能部门正常运转,纳入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并由地方各级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坚持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升素质、人岗相适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各级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保障机关正常运转。

第五条 实施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和参照公务法管理单位的工勤人员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机关工勤人员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5个等级(职务)。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七条 各级机关工勤人员岗位

贵州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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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黔府办发(2000)17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所属的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包括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原则。

第四条 贵州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草案; (二)研究、制定本省政府采购中长期规划; (三)管理、监督和指导本省政府采购活动; (四)收集、发布及统计本省政府采购信息; (五)组织本省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六)审批进入本省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七)审

贵州省农业丰收奖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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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业丰收奖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实用技术推广普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生产向优质、高效、高产和可持续方向发展,推动科教兴农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参照《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制定本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农业丰收奖(以下简称丰收奖)是省农业厅设立的农业科技成果奖,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成果转化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成立由省农业厅相关人员组成的贵州省农业丰收奖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丰收奖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厅科教处。各市(州、地)成立农业丰收奖评选小组,负责对本地区申报丰收奖项目进行初评。

第四条 由领导小组聘任农业科研、教学、生产、推广、行政单位的技术和管理专家,建立省农业丰收奖专家库。

第五条 贵州省农业丰收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其推荐、评审、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 奖励

第六条 奖励范围

我省农业系统承担的,从事农作物和畜禽新品种选育、先进种养技术、农产品贮藏加工技术、农业标准

贵州省农业丰收奖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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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业丰收奖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实用技术推广普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生产向优质、高效、高产和可持续方向发展,推动科教兴农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参照《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制定本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农业丰收奖(以下简称丰收奖)是省农业厅设立的农业科技成果奖,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成果转化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成立由省农业厅相关人员组成的贵州省农业丰收奖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丰收奖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厅科教处。各市(州、地)成立农业丰收奖评选小组,负责对本地区申报丰收奖项目进行初评。

第四条 由领导小组聘任农业科研、教学、生产、推广、行政单位的技术和管理专家,建立省农业丰收奖专家库。

第五条 贵州省农业丰收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其推荐、评审、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 奖励

第六条 奖励范围

我省农业系统承担的,从事农作物和畜禽新品种选育、先进种养技术、农产品贮藏加工技术、农业标准

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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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黔人通[2001]1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确定、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结合我省事业单位考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属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第四条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按照中组发[1998]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和发挥、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按德、能、勤、绩的考核内容量化具体标准。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同层次人员的考核标准要具体明确。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

xx公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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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管理-人事管理-002

天博(集团)公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办公室通知(2004)第7号 版本号:1.0

为使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使人员管理有章可循,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管理职责

1、办公室:负责集团所有人员的劳资、档案管理,负责集团所有人员出入手续的办理;负责协议工的招用工作;负责定期汇总上报集团所有人员信息资料;负责跨经营单位人员的岗位调整;负责集团各经营单位人员的岗位工资的备案管理工作。

2、人力资源部:负责专科以上人员及各类专业人员的招聘工作,负责组织签订招聘人员的各类协议等工作。

3、各经营单位企划:负责所在经营单位人员的考核鉴定,负责组织进行招聘(用)人员的培训,负责所在经营单位人员试用期(培训期)满后的考评鉴定,负责所在经营单位人员三工转换所需资料的提供和审核,负责所在经营单位人员内部岗位、工资调整工作。 第二条、新录用人员的管理

一、用人申请: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由经营单位提报用人计划,由经营单位负责 人直接转总经理(厂长),经经理(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录用人员的时机和数量,办公室(人力资

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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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 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 由省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 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进行管理。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既要考虑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兼顾我省不同地区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做到科学合理,方便管理。

第四条 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范围(见附件),是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基础上,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

贵州省病事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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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厅关于

贵州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病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

黔人福[1995]08号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各地、州、市、县(市、特区、区)人事(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工作部门,大专院校,中央在省单位:

工资制度改革后,在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工作待遇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为便于全省统一政策标准,参照其他省的作法,结合我省实际,暂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连续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二)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工资照发。

(三)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满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9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资照发。

一九四九年十月一至一九五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四)获得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部委以上授予的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

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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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分局车辆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节约费用支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分局各类机动车辆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车辆管理第三条 分局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第四条 分局车辆的财产管理、日常调配及维修、保养等由办公室具体负责。第五条 分局办公室须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定期填写车辆技术状况记录,并主动搞好车辆年度审验、养路费交纳、非营运证年度审验等工作。第六条 分局车辆购买保险,由办公室经过调查做出计划,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在指定保险公司购买。第三章 车辆使用第七条 分局车辆使用由办公室统一派遣,实行“派车单”或登记制度,通常情况下,科所用车需由其负责人于前一日下午向分局办公室申请。第八条 办公室依据用车申请,首先在保障局领导班子成员公务用车的基础上,然后按照申请先后、工作缓急及距离远近等情况派车。第九条 兰外(指城关、七里河、西固三区之外)用车须经办公室审核并报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使用。第四章 车辆维护第十条 车辆保养与维修由驾驶员提出保养维修项目,经分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在指定修理厂保养维修。较大项目费用支出,由办公室主任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第十

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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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

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 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黔党发〔2009〕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09年起,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农村信用联合社发放的由政府贴息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贵州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学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