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机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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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机构基本标准
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分类号】 2360069406
【标题】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940902 【实施日期】 940902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医政类
【文号】 卫医发(1994)30号 【名称】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题注】 全文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 中医医院 中西医结合医院 民族医医院 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肿瘤医院 儿童医院 精神病医院 传染病医院 心血管病医院 血液病医院 皮肤病医院 整形外科医院 美容医院 康复医院 疗养院
第二部分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一级妇幼保健院 二级妇幼保健院 三
1.《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卫医发1994第30号)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儿童医院
一级儿童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25名护理人员;
(三)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至少有4名护士和相应的放射、药剂、检验人员。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呼吸球囊
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
抢救车必备手术器
1.《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卫医发1994第30号)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儿童医院
一级儿童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25名护理人员;
(三)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至少有4名护士和相应的放射、药剂、检验人员。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呼吸球囊
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
抢救车必备手术器
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
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修订版)
一
、
部
门
设
置
按照医院的业务和管理职能,设置行政部门、临床科室、医技科室三大类部门,其中行政部门根据医院具体情况和管理需要设置。临床科室和医技科室建设与管理符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发?2009?50号)、《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发?2009?123号)、《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23号)、《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31号)、《二级综合医院药剂科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0?99号)、《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卫医政发?2011?31号)《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国中医药发?2009?6号)、《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国中医药发?2009?4号)等文件要求,基本
科
室
设
置
如
下
:
(一)临床科室。
1.内科。科室内设置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肾病学、内分泌等专业组,也可根据需求开设相
应
科
室
。
2.外科。科室内设置普通外科、神经外科、骨科、泌尿
外科、胸外科等专业组,也可根据需求开设相应科室。 3.妇产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1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要求(试行) 为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与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基本要求。
一、总则
(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设住院部的门诊部及卫生所不得开展输血。临床用血统一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集血液(对患者进行自身输血除外)。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健全工作制度,遵循合理、科学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三)三级医院应设立输血科,二级医院设立输血科或血库,一级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血库或贮血室。
(四)输血科(血库)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与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与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二、布局与设施
(一)布局要求
1、输血科(血库)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可能临近手术室、病房,以便于取血。
2、房屋建筑设施应达到卫生学标准,布局合理,按工作流程分室分区,应
三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
三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3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针灸科、骨伤科、肛肠科、皮肤科、眼科、推拿科、耳鼻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1.0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 临床科室主任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中药师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五)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 (六)每床至少配有0.3名护士。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自动洗胃机 给氧装置 电动呼吸机
多功能抢救床 心电监护仪 无影灯 麻醉机
麻醉监护仪 手术器械 荧光显微镜 尿分析仪
气血分析仪 自动生化分析仪 酶标仪 电冰箱
离心机 分光光度计
三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
三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3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针灸科、骨伤科、肛肠科、皮肤科、眼科、推拿科、耳鼻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1.0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 临床科室主任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中药师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五)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 (六)每床至少配有0.3名护士。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自动洗胃机 给氧装置 电动呼吸机
多功能抢救床 心电监护仪 无影灯 麻醉机
麻醉监护仪 手术器械 荧光显微镜 尿分析仪
气血分析仪 自动生化分析仪 酶标仪 电冰箱
离心机 分光光度计
安徽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目录
安徽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目录
(试行)
一、安徽省修订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基本标准 口腔医院基本标准 肿瘤医院基本标准 儿童医院基本标准 精神病医院基本标准 传染病医院基本标准 心血管病医院基本标准 血液病医院基本标准 皮肤病医院基本标准 整形外科医院基本标准 美容医院基本标准 眼科医院基本标准 妇产医院基本标准 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
二、安徽省新增专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消化内科医院基本标准 肾病医院基本标准 神经内科医院基本标准 内分泌医院基本标准 骨科医院基本标准 泌尿外科医院基本标准 普通外科医院基本标准 胸科医院基本标准 脑科医院基本标准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医院基本标准
安徽省一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内科、外科、妇(产)
科、儿童保健科、急诊科、中医科、传染科(可设传染病隔离病房)。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
超声诊断、心电诊断)、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1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看守所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结合看守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设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与监所规模相适宜、与实际工作需要相匹配的医疗机构,并在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看守所医疗机构分为卫生所和门诊部两种,按照以下标准设置:
1、关押容量不满5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 2、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或者“门诊部”;
3、关押容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设置“门诊部”。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医院。医院的设置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
(四)看守所医疗机构具体设置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 二、医务人员配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监所规模及勤务工作模式需要,按照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每天24小时在所值班的规定确定医务人员配置:
1、关押容量不满3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2名、注册护士1名。
2、关押容量300人以上不满5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3名、注册护士2名。
3、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4名、注册护士3名,医技人员酌情配置。
4、关押容量1000
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一) - 图文
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一)
单位名称: 得分: 审查项目 审查要求 1.床位配置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 2.科室设置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 审查方法 核查实际开放床位数 核查医疗机构科室设置 分值(分) 10 15 扣分标准 床位配置低于基本标准低限,每下降2%扣1分 必设诊疗科目每缺1个扣5分 每床位配备卫生技术人员比例每下降2%扣1分;床护比每下降2%扣1分;人员职称不达标每人扣5分;每个必设诊疗科目无注册医师扣10分,每个非必设诊疗科目无注册医师扣5分;其它人员配备不达标扣5分/人 建筑面积不合要求扣5分,诊疗功能分区、流程不合理扣5分。 设备配备不合要求,每缺1件扣5分。设备无配置许可证,每缺1件扣3分。 医疗机构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每少1项扣2分;不实用扣1分 实际开放床位数增加未及时变更,床位数每超10%扣5分;超范围(超核准诊疗科目、超技术准入项目)执业扣20分/项;无人员配备的诊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