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合并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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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合并实施的难点与对策

标签:文库时间: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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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合并实施的难点与对策

摘要:关于生育保险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已经由理论层面逐步落实到实践层面。该政策能够化解选择性参保难题,拓宽生育保险制度覆盖面;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促进女性公平就业;解决生育保险与医保间费用重复问题,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医疗与生育保险基金共济能力,促进社会统筹;提高社保经办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管理经办成本。同时,两险合并管理存在着四大难点问题:法律制度设计存在障碍、缴费比例和责任机制难以确立、实际协同管理易陷困境、统筹基金支出风险上升。在政策推进过程中,应该加强顶层设计,完善配套法律措施;确定适当缴费比例,建立统一筹资模式;规范管理模式,提高经办服务水平;改革待遇支付模式,确保待遇水平;立足国内探索实践,借鉴两险协同管理的国际经验。

关键词: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两险合并;政策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生育保险是一项专门针对妇女生育权益方面的保障措施,旨在为因怀孕或者分娩而中断劳动的女性劳动者提供产假、医疗服务和生育津贴。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缴费形成医疗保险基金,用于避免或降低劳动者因患病、负伤等所带来的医疗风险,补偿疾病风险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生育保险和

职工医保都是我国社会

澧县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政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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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政策指南

居 民 医 保

●参保对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为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覆盖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 业人居民(含未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覆盖范围的城区村民。 ●缴费标准

人员类别 18岁以下居民子女(普通) 18岁以下居民子女(低保、重残对象) 18-60周岁普通成人 60周岁以上、低保成人、重残成人 ●补偿标准 医院级别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起付线(元) 80 150 200 补助比例 85% 75% 65% 备 注 市外省内就诊先自负10%后按政策比例报销,省外转诊先自负20%后按政策比例报销。未按政策 要求转诊转院的参保人,经核实后,按正常报销待遇的50%予以报销。 2010年缴费标准(元) 40 30 160 100 ●外伤补偿 没有并发症且无责任方意外伤害所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经核实后,按正常报销待遇的50%予以报销。 ●封项线

住院费用凭原始发票报账

青岛男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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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青岛市生育保险相关政策

1、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有何规定?

答: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为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省驻青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按照本市规定执行。

2、生育保险缴纳基数及比例有何规定?

答: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作为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按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按规定不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国家、省、市规定的上月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9%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答:(1)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复通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2)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生育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3)职工患妊娠期并发症、分娩并发症、产后产褥症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诊疗费;(4)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4、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⑵所在单位按照规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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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于2014年6月2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学勇

2014年6月30日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

第三条 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卫生计生、税务、审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工会、妇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生育

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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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

说明:1、此表一式2份,由参保职工填写,申办人携带此表及所要求的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2、异地产前检查仅限长期驻异地工作(超过180天)的参保职工。

3、请慎重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再予以变更。确实需要变更的,变更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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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根据2005年3月1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医疗保健,

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按属地化原则实行市级社会统筹,分级管理。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对

生育职工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助和实行社会化服务。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及支付工作。

市地方税务、财政、审计、物价、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和增值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其他收入。

第六条 企业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工资总额0.6%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需要调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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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根据2005年3月1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医疗保健,

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按属地化原则实行市级社会统筹,分级管理。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对

生育职工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助和实行社会化服务。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及支付工作。

市地方税务、财政、审计、物价、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和增值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其他收入。

第六条 企业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工资总额0.6%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需要调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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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妈妈们可以参考一下!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颁布时间:2005.01.05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04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王岐山

二○○五年一月五日

------------------------------------------------------------------------------------------------------------------------------------------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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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妈妈们可以参考一下!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颁布时间:2005.01.05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04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王岐山

二○○五年一月五日

------------------------------------------------------------------------------------------------------------------------------------------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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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需求,合理调剂用人单位之间生育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的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自求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各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办法。各级工会、妇联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 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