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工伤意外团体保险
“平安工伤意外团体保险”相关的资料有哪些?“平安工伤意外团体保险”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平安工伤意外团体保险”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平安盈动力团体保险
平安盈动力团体保险
盈动力 套餐徐 宝 林 13904305801
http://www.77cn.com.cn
平安盈动力团体保险
此套餐包含什么责任?主险 附加险 →意外伤害 → 意外医疗 → 意外住院津贴 → → → 一年定寿 重大疾病 住院津贴
平安盈动力团体保险
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1-3类职业
1万/份17元/万
最高50份(50万)
4类职业5类职业
最高30份(30万)最高20份(20万)
22元/万48元/万
http://www.77cn.com.cn
平安盈动力团体保险
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6份以上,可购买附加险
包括: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烧 烫 伤 赠送:等额 交通意外完全是赠送的保障 不需增加任何费用http://www.77cn.com.cn
平安盈动力团体保险
可附加产品 意外医疗
0.5万/份
最高6份(3万)100元免赔,80%赔付 保 1-3类 27元 30元 每份增加5元 40元 50元 4类 37元 41元 61元 81元 费 5类 80元 87元 117元 147元
购买份数1份(0.5万) 2份(1万) 2份以上
每份增加10元 每份增加15元
4份(2万)6份(3万)http://www.77cn.com.cn
平安盈动力团体保险
可附加产品 意外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团体收入保障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团体收入保障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团体收入保障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该事故在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第十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但在本保险期间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天数以180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该
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
大理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编制:审核:批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和 工 伤 保 险 制 度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编制日期: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文件的指示精神,为了使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职工因遭受工伤事故后,能够获得及时的救治和经济上的保障,解除广大职工及项目部的后顾之忧,促使项目部改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公司承建的工程,各项目部必须为本项目部职工集体投保。 二、保险范围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项目部指派到施工现场以外从事有关活动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三、保额按保险合同执行。
四、保险期间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日止。项目部因各种原因造成工程停顿,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申请暂时中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审核确认后,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接到书面申请的
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
大理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编制:审核:批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和 工 伤 保 险 制 度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编制日期: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文件的指示精神,为了使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职工因遭受工伤事故后,能够获得及时的救治和经济上的保障,解除广大职工及项目部的后顾之忧,促使项目部改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公司承建的工程,各项目部必须为本项目部职工集体投保。 二、保险范围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项目部指派到施工现场以外从事有关活动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三、保额按保险合同执行。
四、保险期间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日止。项目部因各种原因造成工程停顿,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申请暂时中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审核确认后,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接到书面申请的
团体意外保险招标书
团体意外保险招标书
篇一:团体意外险保险计划书 申科汽贸保险方案 1. 保险期限:一年
2. 要求:一次性投保人数500人以上,全部为销售人员 3. 保险方案一:团体意外伤害(保障24小时) 保费:110元/人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
527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
行业资料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合同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5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2.2、2.3、3.2、6.1
请留意条款所称医院的特定含义………………………………………………………… 7.17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光大永明团体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条款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光大永明团体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书、投保提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保险凭证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为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而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对被保险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一)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进行补偿。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补偿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补偿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其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
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
工伤保险题库
工伤保险题库
一、填空题
1、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职工)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视同工伤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省公司本部所在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1996年10月1日,我国实施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它对工伤范围及其认定、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工伤保险待遇、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企业和职工责任、争议处理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为制定《工伤保险条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5、《工伤保险条例》由(国务院375号令)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6、《工伤保险条例》共八章64 条。
7、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 ,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8、《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7种,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有3种。
9、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 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10、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11、国务院劳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