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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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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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

细则》的通知南劳社发〔2008〕13号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更好的开展今年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农保工作,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全市农保业务。现将《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与《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办发〔2007〕56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

1、《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3、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卡 4、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单 5、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认定表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抄送: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局,各县(市、区)农村社会保险局(处)。

南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1月18日印发 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为保障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规范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工作,根据《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之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对象

参保对象指本辖区内年龄男0-59周岁,女0-54周岁的农村户籍人员。

二、个人保险编号

以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保险编号。办理了《身份证》的,以《身份证》上的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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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抄送:市总工会

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工时制度的管理,规范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

1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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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

备案手续的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3)28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现将《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本市单位网上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操作办法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 [沪委(2003)5号]精神,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现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市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后,其办理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一、招工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含建立标准劳动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应自招用之日起 30日内,向本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以下简称“职业介绍所”)办妥招工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填写一式三联的 “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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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执法机关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5、《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6、《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 7、《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 8、《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9、《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10、《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四条 11、《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12、《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六条

13、《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14、《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三条、第十条 15、《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16、《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八条 17、《集体合同规定》第四条

18、《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条 19、《工伤认定办法》第二条

20、《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第九条 21、《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

22、《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七条 23、《黑龙江省劳动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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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

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试行)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沪劳保关发[2007]5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7.09.27 【实施日期】200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的实

施意见(试行) (沪劳保关发(2007)51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就有关实施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按户缴纳欠薪保障费。企业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实行集中结算的,应当集中缴纳欠 1 / 2

薪保障费。

二、欠薪保障费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负责征收。各级农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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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

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试行)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沪劳保关发[2007]5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7.09.27 【实施日期】200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的实

施意见(试行) (沪劳保关发(2007)51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就有关实施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按户缴纳欠薪保障费。企业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实行集中结算的,应当集中缴纳欠 1 / 2

薪保障费。

二、欠薪保障费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负责征收。各级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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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康复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沪人社福发[2013]4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09.11 【实施日期】2013.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福发【2013】46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各工伤康复定点机构:

为贯彻《工伤保险条例 》,完善本市工伤保险制度,规范和促进本市工伤康复工作的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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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工伤康复管理工作,促进工伤康复事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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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青劳社〔2009〕96号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达到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就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参保人员有关社会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延长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间至65周岁,延长缴费时间至65周岁,缴费年限仍不满十五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

(一)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缴费;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二)具有本市户籍满十年;

(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满十五年。

二、缴费

(一)申请延长缴费时间的参保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费用,缴费基数为当年使用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达到65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满十五年需办理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为办理补缴时当年使用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8%,其中8%记

增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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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增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增劳社[2008]33号

关于将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纳入基本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有关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

据《增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增府〔2005〕24号),《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函〔2006〕1446号)及《关于将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穗劳社医〔2007〕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参保人患指定慢性病的门诊专科药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定慢性病是指需长期门诊用药维持治疗、医疗费用较高,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的慢性病。

增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节余情况,分期分批增加指定慢性病,并制定相应的准入标准及门诊专科药品目录。

三、参保人患指定慢性病,应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确诊审核手续:

(一)主诊医师填写《增城市医疗保险指定慢性病诊断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经相应专业的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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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乌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包括: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人才资源开发中心五家单位,其中:劳动就业服务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人才资源开发中心属于事业单位,分别独立办公,而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属于行政主管局。根据机关职能职责,局机关内设11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承担草拟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有关领导讲话,协调局内各股室工作关系,负责对外联络接待、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书档案、文书审核、机关财务管理,后勤保障工作。

(二)公务员管理股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规,综合管理全旗国家公务员队伍;承办全旗提名的政府职能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副科级领导人员的任免手续;负责承办政府授权人事部门管理的领导人员考核、任免、审批、备案工作和人事档案管理;负责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轮换、录用、考核、辞职、辞退的审批和受理公务员的申诉,控告等工作;负责政府部门管理权限内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审批等工作,拟定国家公务员竞争上岗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全旗国家公务员考录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人才流动开发股

指导全旗人才流动和开发工作,围绕全旗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做好人才结构的调整、引进和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