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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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制度有哪些特征?
环境法律制度的特征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环境法律制度在适用对象上具有特定性。环境法律制度不像环境法基本原则那样具有适用的广泛性,而是只适用于环境保护管理的某一个别方面,只调整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过程中发生的某一特定部分或方面的社会关系。因此其适用的对象、范围、程度以及所采取的措施、法律后果都是特定的、具体的,其灵活性较小,因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适用法律的随意性。第二,环境法律制度在规范的组成上具有系统性和相对完整性。环境法律制度通常不是由某一个法律条文或某一个法律规范所组成,而是由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所组成。这些规范之间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系统。如果把整个环境法体系作为一个大系统的话,那么每一个环境法律制度都可以构成一个小的子系统。这一点是区别环境法律制度与环境法律原则和措施的主要标志。正因为环境法律制度有系统性的特征,所以环境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对于促进环境法律规范的系统化、条理化以及环境法体系的完善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环境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也可以为规范化的环境管理提供法律保证。第三,环境法律制度在实施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由于环境法律制度具有特定的适用对象和具体而完整的规则系统,因而便具有较
环境法律制度有哪些特征?
环境法律制度的特征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环境法律制度在适用对象上具有特定性。环境法律制度不像环境法基本原则那样具有适用的广泛性,而是只适用于环境保护管理的某一个别方面,只调整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过程中发生的某一特定部分或方面的社会关系。因此其适用的对象、范围、程度以及所采取的措施、法律后果都是特定的、具体的,其灵活性较小,因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适用法律的随意性。第二,环境法律制度在规范的组成上具有系统性和相对完整性。环境法律制度通常不是由某一个法律条文或某一个法律规范所组成,而是由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所组成。这些规范之间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系统。如果把整个环境法体系作为一个大系统的话,那么每一个环境法律制度都可以构成一个小的子系统。这一点是区别环境法律制度与环境法律原则和措施的主要标志。正因为环境法律制度有系统性的特征,所以环境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对于促进环境法律规范的系统化、条理化以及环境法体系的完善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环境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也可以为规范化的环境管理提供法律保证。第三,环境法律制度在实施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由于环境法律制度具有特定的适用对象和具体而完整的规则系统,因而便具有较
清朝法律制度
清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清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为了维护在中原地区的新统治秩序,采取了“以汉治汉”的策略,在原有的“参汉酌金”基础上,提出了“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指导思想。以《大明律》为模范制定的《大清律例》和仿照《大明会典》制定的《大清会典》、各部院则例,都是“详译明律,参以国制”思想的实施。 (二)《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于乾隆五年(1740年)正式颁行天下。
《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436条,附例一千余条。自乾隆年间修订完成后,《大清律例》成为清朝的基本法典,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极少修订,后世各朝只是对律文之后的“附例”予以增修。 (三)《大清会典》
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提高统治效能,清政府仿效明朝,先后编制了《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在内容上,《大清会典》详细记载清朝各级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的制度,在编纂上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大清会典》是清朝行政立法的总汇,反映了清
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法律制度的练习题
一、填空题
1、 西周的“九刑” 即在五刑的基础上加上 、 、 、 四刑。 2、 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 和 。 3、 西周的拘役来于 。
4、西周的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用、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所谓的“ ”。 5、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作 ,关于借贷方面的契约叫做 。
6、西周将婚姻管理机关叫做 。 7、 西周法律规定,婚姻的缔结要经过六道程序,即“ ”。 8、 西周法律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叫做 。
9、 西周的“三不去”指“ ”,“ ”,“ ”。
10、所谓嫡长继承制概括而言,就是“ , 。”
11、西周在中央设 ,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叫做 。 12、西周把刑事诉讼叫做
西周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了解西周的建立过程,一般掌握立法概况法律形成、所有权关系、契约制度,
掌握西周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定罪量刑若干原则,刑事立法的内容,婚姻制度的司法制度。
教学内容:西周法制指导思想;法律形式;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司法制度 教学重点: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定罪量刑的原则;罪名;买卖契约和债务契约;婚姻
家庭制度和继承制度;司法机关的名称;诉讼与审判制度。
教学难点:西周的宗法制度 授课方法:讲授、答疑 教学时数:6学时
主要参考书目:朱勇著:《中国法律的艰辛历程》,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何勤华著:《中国法学史》(一、二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西周,是一个古老的少数民族,居住在中国西北部地区。到西伯(文王)即位时,准备灭商。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在牧野与商纣王决战,但商朝军队却“前途倒戈”引导周的军队杀向纣王。商朝灭亡,周朝建都镐京。史称西周,后成王即位,周公摄政,平定内乱,统治得到巩固。
一、西周的立法思想
西周一方面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法思想,仍然以“天讨”,“天罚”等神权政治观来证明自己推翻商朝暴政、统治天下的合法性,但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思考并回答这样一个问题:既然王权神授,夏商统治者都拥
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法律制度的练习题
一、填空题
1、 西周的“九刑” 即在五刑的基础上加上 、 、 、 四刑。 2、 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 和 。 3、 西周的拘役来于 。
4、西周的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用、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所谓的“ ”。 5、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作 ,关于借贷方面的契约叫做 。
6、西周将婚姻管理机关叫做 。 7、 西周法律规定,婚姻的缔结要经过六道程序,即“ ”。 8、 西周法律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叫做 。
9、 西周的“三不去”指“ ”,“ ”,“ ”。
10、所谓嫡长继承制概括而言,就是“ , 。”
11、西周在中央设 ,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叫做 。 12、西周把刑事诉讼叫做
7隋唐法律制度
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581年—907年) 掌握《开皇律 》的主要内容; 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唐朝的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婚姻、家庭和继承立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1.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2.隋律: 《开皇律》:隋文帝 “取适于时”其中除去死罪81条、流罪158条、徒和杖等千余条,确定留有500条,共12篇。 《大业律》:隋炀帝 “禁网深刻”把12篇改为18篇,特点是用刑更轻,“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并轻于旧”。但是,这部律并未切实得到实施,只是在形式上“欲袭制礼作乐之名,本无补弊救偏之意”,真正得到实施的却是那些严酷的法律,如“天下窃盗已上,罪无轻重,不待闻奏,皆斩”;“为盗者籍没其家” 3.隋令:《开皇令》和《大业令》
隋炀帝西巡而作《饮马长城窟行》
肃肃秋风起,悠悠行万里。万里何所行,横漠筑长城。岂合小子智,先圣之所营。树兹万世策,安此亿兆生。讵敢惮焦思,高枕于上京。北河见武节,千里卷戎旌。山川互出没,原野穷超忽。撞金止行阵,鸣鼓兴士卒。千乘万旗动,饮马长城窟。秋昏塞外云,雾暗关山月。缘严驿马上,乘空烽火发。借问长城侯,单于入朝谒。 浊气静天山,晨光照高阙。释兵
WTO 法律制度 习题
第一单元
一、判断正误
1. 世界贸易组织的权限是各成员赋予的。
[解析]正确。世界贸易组织由成员共同管理,无独立于成员的权限。
2.与联合国一样,世界贸易组织有一个由少数成员组成的常设机构,行使最高权力。 [解析]错误。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机构是部长会议及各成员参加的总理事会。
3.世界贸易组织负责处理国际贸易关系,像警察一样,在出现问题时主动进行调查,甚至对成员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
[解析]错误。世界贸易组织被动性地处理争端,鼓励成员通过磋商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成员在解决争端中起主导、决定性作用。
4.实际上,像联合国通过决议恢复中国在联合国的席位一样,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或者世界贸易组织可以直接通过决议恢复中国的席位。
[解析]错误。中国只有按照其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议定的条件,才可以成为其中一员。
5.货物贸易理事会负责监督与货物有关的规则的实施,有权就货物贸易规则作出解释、作出决定。
[解析]错误。只有部长会议/总理事会才可以就相关规则作出解释。 6.协商一致原则,指世界贸易组织的各成员都明确表示同意。
[解析]错误。出席会议的成员没有明确反
发承包法律制度
1Z303000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内,项目总投资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下列单项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是( )。
A、勘察设计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
B、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160万元
C、重要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接近100万元
D、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为30万元
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对于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可以不采用招标发包的情形是( )。
A、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
B、当地投标企业较少
C、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
D、军队建设项目
3、某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万元以上的,该项目就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A、100
B、200
C、300
D、400
4、我国法律规定的招标方式是( )
A、公开招标和议标
B、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C、邀请招标和议标
D、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
5、某涉及国家安全的投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8000万元人民币,该项目
秦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与前代有什么不同 完成版
秦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与前代有什么不同,
其根本原因是什么?
法学102班 201016041231 季孝天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1.春秋时期法制发展概况 郑、晋、楚各国的立法
郑国:第一次是郑简公三十年,即周景王九年(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第二次是郑献公十三年,即周敬王十九年(公元前501年),“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晋国:晋国自文公以后,曾四次制定法律。
第一次是晋文公称霸时期,即文公四年(公元前633年) 作“被庐之法”。 第二次是赵盾(即赵宣子)为晋国执政时制定的“常法”——“夷蒐之法”。 第三次是范宣子制定的刑书。
第四次是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荀寅将范宣子制定的并未“宣示下民”的刑书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众。这是晋国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楚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律。 第一次是楚文王时“作仆区法”。 第二次是楚庄王时作茆门法。
战国时期法制发展概况
1、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 2、各诸侯国法律制度的转型
⑴法律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