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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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投资项目审批目录
北京市投资项目审批目录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事项名称
地名命名、更名
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
受理地点
全市统一大厅受理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处室
综合业务处、各规划分局
申请材料
1、地名命名、更名,(1)区县政府《关于批准〈地名规划〉的函》,(2)地名规划编制单位的相关说明函及《地名规划》成果,2、建筑物名称核准,(1)申报单位(指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产权人。建筑物属合作建设的,须由共有产
权人同时申请)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北京市建筑物名称核准申报表》,
(2)申报单位关于建筑物名称核准申请书,内容包括建筑物(群)性质、位臵(与道路及周围地物的相对关系)、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申报建筑物(群)名称的预案、寓意及理由,已取得规划许可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文件名称、文号等),开发建设情况等主要内容,4 .政府相关部门对工程项目建设的批准文件(复印件):①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及附图)复印件;②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的,需提交相应文件(含附图)的复印件,(3)建筑物(群)所处地域范围的基本比例尺(1 /2 0 0 0或1 /5 0 0)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
2006/06/16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新形势的要求,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配套规定,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制定《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的示范文本 2.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批复的示范文本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法规处 李冠新; 联系电话:66415802)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
一、为贯彻依法必须招标制度,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配套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将招标方案报市或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方面的采购细项,每个采购细项是否招标,拟采用的招标
北京市临时设施占道核准申请表
北京市临时设施占道核准申请表
建设单位(公章)
北京市掘路核准申请表
建设单位(公章)
申 请 书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
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因 新建热力管线需要, 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XX规建市政字XXXX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XX】施市政字XXXX号,技改批复文件 ,进行朝阳北路热力管线工程施工。
工程实施需临时占用、挖掘 朝阳 区 朝阳北 路南侧(主路、辅路、方砖步道),长度 35 米,宽度 5 米,总工期 260 天。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予以核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公章)
年 月 日 提示: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施工平面图说明表
本工程采用 暗挖 施工,共分 1 段,围挡形式:1、固定围挡 2、临时围挡 。
掘路施工应分段开挖,每段长度不宜超过100米,路面修复后,方可进行下一段施工。如24小时内未能完成修复的,道路基层料不得外露,应采取路面硬化或覆盖钢板等措施,满足社会交通要求。
施工单位(公章)
掘 路 回 填 剖 面 图 说 明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且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区(县)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为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以下简称“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本市根据《目录》,制定《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以下简称《目录细则》),明确本市项目核准机关分工,并适时修订。
第二章 核准程序
第五条 由国家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当附上市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其他项目,应当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并提出意见。
由市发展改革委或者市经委核准的项目,中央在沪企业、市属管
理的企业可以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或者市经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其他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提
苏发改投资发1088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苏发改投资发[2006]1088号
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统计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贯彻有保有压的方针,维护建设秩序,优化投资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对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管理通知如下:
一、规范项目审批制度
(一)所有新开工项目,都要按照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办理项目审核、土地审批和环评审批等手续。
(二)项目审核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5]38号)的规定,由各级发展改革或经贸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划分的权限,分别采取核准、备案和审批的方式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进行项目审核。
(三)土地审批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和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和省划分的权限办理。未纳入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新增用地,一律按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准妈妈们可以参考一下!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颁布时间:2005.01.05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04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王岐山
二○○五年一月五日
------------------------------------------------------------------------------------------------------------------------------------------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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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颁布时间:2005.01.05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04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王岐山
二○○五年一月五日
------------------------------------------------------------------------------------------------------------------------------------------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篇一:4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
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
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的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并实施企业标准体系,保证企业产品标准的有效实施和产品质量持续稳定。
第四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企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第五条 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当备案。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是企业依法将批准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告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并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的行为。
第六条 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制定和实施的主体,应当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其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市推行企业产品标准水平评估制度。 企业产品标准水平评估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企业产品标准制定
第八条 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程序
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程序
(一)受理范围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并用于销售的产品在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应由企业制定相应的企业产品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除外),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人责任
1.企业产品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申请人应当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其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2.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3.申请人应在企业产品标准批准、发布后30日内,向企业登记注册地所属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在完成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后,将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复核的企业标准报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4.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5.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和格式应符合《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6.申请人应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bjtsb.gov.cn)下载表格,用A4复印纸打印,内容用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表格项目填写完整、字迹清晰。 7.申请人应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