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问谁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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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
《交强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据此,凡是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路行使的机动车均应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投保义务人。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一条的规定,投保的目的是“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由此,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源于法律规定。因此,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履行交强险投保义务,使机动车具备合法行使的条件,即将机动车借用、租赁给他人使用,其行为会侵害社会公众的利益,使得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得不到交强险赔偿。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违反法定义务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即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对使用人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机动车转让没有办理过户情形的责任有所不同。机动车转让后占有会发生变化,即使车辆没有过户,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受让人成为机动车所有人。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
交强险的若干问题探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若干问题探讨
论文提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通过立法予以强制实施的险种。在我国的交强险法制体系中,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相关规定内容较模糊,甚至有自相矛盾之处,导致理论界及实务界对交强险的理解和认识存有差异,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亦面临着法律适用上的困惑,有鉴于此,笔者对交强险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使交强险的适用在审判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更符合法律规定或立法原意。
前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基础(以下简称《保险法》),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主体,以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规章制度为补充的交强险法制体系。该法制体系的形成对于预防和分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风险,减轻事故责任者的经济赔偿压力,保障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得到及时有效的赔付,促进整个
关于交强险如何赔付的问题
关于交强险如何赔付的问题
目前,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交通事故发生后,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一)被保险人有责任的赔偿限额:赔偿最高限额:12.2万。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二)被保险人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赔偿最高限额:1.21万。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
(三)具体费用类别详解
1、死亡伤残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医疗费用赔偿项目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3、财产损失赔偿项目包括: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
交强险条款费率部分复习题
湖南车险双核考试复习题 (交强险条款费率部分)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2、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 人伤伤亡 或者 财产 损失的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 人员、 被保险 人。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办法、保险费的计算办法和解除保险合同保费计算办法等4个部分组成。
4、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 死亡伤残 赔偿限额、 医疗费用 赔偿限额、 财产损失 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5、符合退保要求的解除交强险合同批改时,保险人按照 日 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6、交强险标志分为 内臵 型交强险标志和 便携 型交强险标志两种。
7、除保监会审批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费率优惠外,保险人不得给予投保人任何返还、折扣和额外优惠。 10、客户购买的一台新的家庭自用车载我公司投保短期交强险,如果保险期限为6天,则应缴纳交强险保费18元;如果保险期限为13天则应
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
2007.8.20 一、基本原则
(一)基本计算公式
保险人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分别计算赔偿:
1.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 2.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3.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为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注:“受害人”为被保险机动车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下同。
(二)当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时: 1.基本计算公式中的相应项目表示为:
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各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各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2.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为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3.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
交强险中第三人范围认定
交强险中第三人范围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这条规定为我们认定交强险“第三人范围”提供了法律依据。 可是,律师在实务中涉及到的“第三人范围”的情形比较复杂、特殊,如车上人员下车休息时,被疏忽的驾驶人撞伤、撞死等,虽然司法解释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也应纳入交强险“第三人范围”进行赔偿,主要是因为:
首先,首先从目的解释上说,《交强险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因此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应尽量纳入“第三人范围”;
其次,从对危险的控制力上看,上述人员与其他普通“第三者”对机动车危险的控制力并无实质差别,均处于弱势地位。
再比如,车上的司乘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先摔出车外,后被车碾压致死,此时是否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人”呢?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发生交通事故时没在车上,就应认定为“第三人”,交强险就应该赔偿。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司法观点认为: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区别相对比较固定,因交通事
交强险中第三者如何界定
交强险中“第三者”如何界定
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人们习惯上称受害人为“第三者”。“第三者”的范围究竟包括哪些人?在何种情况下算“第三者”,何种情况下不算“第三者”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第三者”案件类型分析
(一)被保险人(驾驶员)在特定情况下可否成为“第三者”
【案例一】2010年11月2日,甲就其所有的货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交强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合同,同年11月9日,甲驾驶该车送货时,在某经营部院内停车,因未按操作规范将车熄火和挂挡停车即下车,导致车辆后溜并撞到走在车后与他人交谈的甲,造成其受伤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甲的亲属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交强险保险金,保险公司则以甲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范畴拒绝赔偿。
【案例二】某市人民法院2008年审结一起交通事故案,基本案情如下:孙某系王某的雇佣司机,王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某日,孙某驾驶装载货物的车辆外出,其将车开出院门后停车,然后离车去锁大门,此时因超载车辆发生溜车,孙某被挤在大门垛处,当场死亡。孙某的亲属因此提起诉讼,将保险公司、王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承担相应雇主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孙某系合法驾驶人为由,提出不应
交强险中第三者如何界定
交强险中“第三者”如何界定
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人们习惯上称受害人为“第三者”。“第三者”的范围究竟包括哪些人?在何种情况下算“第三者”,何种情况下不算“第三者”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第三者”案件类型分析
(一)被保险人(驾驶员)在特定情况下可否成为“第三者”
【案例一】2010年11月2日,甲就其所有的货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交强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合同,同年11月9日,甲驾驶该车送货时,在某经营部院内停车,因未按操作规范将车熄火和挂挡停车即下车,导致车辆后溜并撞到走在车后与他人交谈的甲,造成其受伤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甲的亲属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交强险保险金,保险公司则以甲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范畴拒绝赔偿。
【案例二】某市人民法院2008年审结一起交通事故案,基本案情如下:孙某系王某的雇佣司机,王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某日,孙某驾驶装载货物的车辆外出,其将车开出院门后停车,然后离车去锁大门,此时因超载车辆发生溜车,孙某被挤在大门垛处,当场死亡。孙某的亲属因此提起诉讼,将保险公司、王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承担相应雇主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孙某系合法驾驶人为由,提出不应
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计算公式及说明
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计算公式及说明
一、计算思路
(一)损失分为车上损失和车外损失。车上所有损失和该车关联,车外损失作为一个整体。
(二)所有车辆根据事故责任分为有责、无责(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乘以责任限额就是其赔偿限额。
(三)所有损失根据交强险限额分为三部分:财产损失、人伤医疗费用、人伤死亡伤残费用。由于是分项计算,相关计算过程要计算3遍。
(四)某车上损失或车外损失涉及到多个人或者物的,最后计算每人或物应该获得的赔偿。
二、计算过程
各项损失赔偿的计算过程如下: (一)假定条件 事故车辆i?1,???,n 事故责任Zi
赔偿责任Ii?100%(如果Zi?0)或Ii?20%(无Zi?0) 责任限额Mi?2000或Mi?8000或Mi?50000 核定损失Li(车上损失),O(车外损失)1 假定标的车为1。 (二)适用简单计算吗? 1.简单计算的条件
1
以车为单位,每辆车上的损失为一个整体,车外损失作为一个整体。如在计算
m某赔偿限额时某车涉及多个损失,则其中某损失为Li,j,车上损失为Li?m?Lj?1i,j。
车外损失同理,则其中某损失为Oj,
机动车转让未变更交强险,保险公司可否拒赔
王某的捷达轿车已经买了5年了,他一直把车保养得很好,几年时间既未出过交通事故,也没欠过保险费。2010年2月,王某又续保了一年保险,但是刚过一个月,王某中意的新车上市了。为了购买新车,王某遂将捷达车卖给了朋友张某:第二天双方到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后,王某便将所有手续交给了张某。 一
农村说法:
舒小铃 电子邮箱:h x 0 n s n 6 . m s u i¨ g u@1 3c a o
案学法】 I机动车转让变更交强险,未 保险公司可否拒赔王某的捷达轿车已经买了 5
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既然交强险是
强制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从强制保险中获取保险利益。那对受害人进行理赔就必须依法进行,非符合除
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保险标的转让的,险标的的受让保
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将
于 21 00年 7月 1日实施的《侵权
险公司以张某并非投保人为由拒绝理赔。受害人无奈只好将张某和保险公司一起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法》第五十条亦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乏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
年了,他一直把车保养得很好,几年时间既未出过交通事故,也没欠过保险费。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