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用电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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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用电安全小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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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用电安全小常识
1、用电要申请,安装、维修找供电所,不准私拉乱接电线。
2、安全用电,人人有责。自觉遵守安全用电规章制度。低压线路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合理选用熔丝(保险丝),熔片(保险片)或熔管,严禁用铜、铝、铁丝代替。
3、不要在电线底下盖房、堆柴草、打场、打井、栽树、不要在电线和其它带电设备附近演出、放电影,防止触电伤人和起火。
4、在电线附近立井架、修理房屋或砍伐树木时要采取措施,对可能碰到的线路设备,要找供电所停电后进行。
5、马车通过电力线路时,不要扬鞭,机动车辆行驶或在田间作业,不要碰电杆和拉线。
6、不在电线附近采石放炮,不靠近电杆挖坑或取土,不准在电杆附近挖鱼塘,不准在电杆上拴牲口,不准破坏拉线,以防倒杆断线。
7、电力线、通讯线和广播线要明显分开。发现电线与其它线搭连时,要立即找供电所处理。
8、晒衣服的铁丝和电线要保持足够距离,不要缠绕在一起,也不要在电线上晒挂衣服。
9、教育儿童不玩弄电器设备,不爬电杆,不爬变压器台,不摇晃拉线,不在电线附近放风筝、打鸟、不准往电线、磁瓶和变压器上扔东西
10、电线断落时不要靠近,要派人看守,并赶快找供电所处理。
11、小水泵、脱粒机等临时用电设备,不准带电移动,不准挂钩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39号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年8月17日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全防范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防范以及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危险房屋,是指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工程质量缺陷、第三方侵权行为、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体系中承重构件成为危险构件,局部或者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被依法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房屋,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使用安全管理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政策
篇一: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间:2016-01-13 16:03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95号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31日省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
2016年1月12日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七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放置统一标牌、配备统一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 么? 答: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 适用《条例》。《条例》中所称的烟花爆竹, 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 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2. 国家对涉及烟花爆竹的哪些活动实施行 政许可? 答: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 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3. 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哪些人员需要经过 培训、考核? 答: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 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 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 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 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 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
件? 答: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1)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2)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3)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 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4)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 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
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1 / 3 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5.04.20
【实施日期】1995.04.2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10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01年9月29日)修改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1号)
《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已由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4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5年4月20日
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1995年4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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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保护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
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境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村、社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8.8.18)
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严惩无视国家法令、盲目指挥、野蛮施工、弄虚作假的班组和个人,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特制定本条例:
一. 安全人员配备
1. 各项目部或承包人(承包班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的罚款2000元。
2. 专职安全员应持有效安全管理资格证上岗,人证不相符或资格证未经复审的罚款200元。
2. 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必须持安全B证上岗,无有效安全B证的罚款500元。
3. 各施工班组必须明确兼职安全员,未配备兼职安全员的每班组罚款200元。
二.安全教育与安全交底
1.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管理和生产人员,各项目部或承包人必须登记造册,报公司或分公司、工程建设指挥部审查、备案。工程正式开工后的十天内未登记造册、申报的项目部或承包人处罚500元。
2. 工程正式开工后,施工人员进场必须组织全员安全“三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止爆炸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各类烟花、爆竹以及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烟火药、
黑火药、引火线。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以及焰火晚会燃放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
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第四条 烟花爆竹是一种具有爆炸性质的特殊消费产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
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烟花爆竹产业政策,明确烟花爆竹生产、经
营发展规划。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应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对烟花爆竹行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家鼓励烟花爆竹行业采用提升行业整体水平和提高本质安全程度的新工艺、
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对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管理负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
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的运输和确定运输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解读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通过,将于201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为了便于各地深入理解把握《条例》精神,把《条例》落到实处,现对《条例》作出如下解读:
一、江苏省政府1999年就已经颁布实施《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为什么我省还要专门制定颁布《条例》?
我省1999年颁布实施的《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我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全省先后有38个县(市、区)被农业部认定为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总数位居全国各省区第一。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出台新的法规加以规范引导。一是庞大的农村集体资产亟需严格的法律约束。至2017年末,全省村级集体资产总额近3000亿元,村均1650万元,当年村均集体经营性收入174万元。出台《条例》,有助于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二是我省新时期农村改革实践亟需法律保障。上世纪90年代
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
房屋消防安全、设备设施的使用安全管理和违法建筑的处置,军队、宗教团体、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本市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房屋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房屋主管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构成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网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房屋安全应急抢险实施方案、组织危险房屋安全巡查、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查处危害房屋安全行为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房屋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落实施工区域周边房屋安全防护措施以及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查处违规装饰装修行为等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房屋使用中的违法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