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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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NAFMII指引000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第1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2条本指引所称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3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4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第5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企业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第6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第7
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
第8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当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
第9条 企业的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短期融资券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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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
规则
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中介服务是指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所提供的专业服务。
第三条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债务融资工具中
介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执业规范,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关执业
资格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会员机构或声明遵守自律规则、并在交易商协会登记的非会员机构可提供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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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短期融资券尽职调查指引-中国银行间场交易商协会
NAFMII指引0002
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对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尽职调查行为,提高尽职调查质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尽职调查,是指主承销商及其工作人员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和步骤对企业进行充分调查,掌握企业的发行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和企业的业务、管理及财务状况等,对企业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做出判断,以合理确信企业注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行为。
第三条 主承销商应按本指引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撰写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作为向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备查文件。
第四条 本指引是对尽职调查的指导性要求。主承销商应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 主承销商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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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尽职调查,保证尽职调查质量。
第六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修订并印发《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券标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修订并印发《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券标
准折算率规则》的通知(2015)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为推进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匿名点击业务发展,防范交易风险、提高质押券使用效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对《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券标准折算率规则》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原第二章第2.3.2条,修改折扣系数的设定标准,按待偿期细分折扣系数。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券标准折算率规则》。本修订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券标准折算率规则》根据本修订通知作重新公布。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券标准折算率规则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2015年12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1.1 为提高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效率,加强债券质押风险管理,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所称质押券标准折算率(以下简称标准折算率)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计算并公布
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指南
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
业务指南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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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指南》目录
1. 总则 .............................................................................................. 4 2. 现券净额清算会员资格管理 ........................................................... 4 2.1 现券净额清算会员资格申请 ................................................... 4 2.1.1 申请成为现券净额普通清算会员的基本条件 .................. 5 2.1.2 申请机构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 6 2.1.3 申请成为现券净额综合清算会员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 7 2.2 现券净额清算会员资格变更及信息报备 ................................
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指南
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
业务指南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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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指南》目录
1. 总则 .............................................................................................. 4 2. 现券净额清算会员资格管理 ........................................................... 4 2.1 现券净额清算会员资格申请 ................................................... 4 2.1.1 申请成为现券净额普通清算会员的基本条件 .................. 5 2.1.2 申请机构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 6 2.1.3 申请成为现券净额综合清算会员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 7 2.2 现券净额清算会员资格变更及信息报备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联合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的通知 (中汇交发[2009]254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人:
为了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相关行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等相关政策法规,联合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银办函[2009]570号文)同意,现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布。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
短期融资券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短期融资券业务的开展,指导该业务的日常操作,防范经营和操作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以及《中国光大银行短期融资券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中所称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参见《中国光大银行短期融资券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行所开展的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应遵循本操作规程执行。
第二章 项目营销与立项
第三条 分(支)行客户经理应首先对于潜在发行人的整体状况进行内部评估,以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和我行的资源投入。评估应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发行人是否接近或符合发行条件; 2、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 3、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4、发行人的管理团队; 5、发行人的成长性与还债能力。
第四条 客户经理应向投行业务部提供立项所需的资料,由投行业务部根据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填写立项审批表(格式见附件),经公司业务部会签后,由投行业务部主管行领导审批,立项通过后方可启动客户授信申请工作。
第三章 客户授信
第五条 立项通过以后的项目,还需取得我行的统一授信,方可正式开始项目承销工作。
第六条 内部授信的申请由分(支)行客户经理通过我行CECM系统提交。授信种类包括短期融资券包销额度、短
北京辖区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业务操作规程
北京辖区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业务操作规程
一、为加强对北京辖区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规范准入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年第5号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货政〔2002〕第2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本操作规程所指金融机构包括在京各商业银行授权分行(营业机构)、其他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除外)、外资金融机构。 三、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在完成交易系统联网和债券托管帐户开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备案时间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的时间为准。
四、 金融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如下: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出具的联网通知书; (四)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
(五)加盖公章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单两份(六)业务经办人员的联系名单及电话。
五、主要审核要点如下: (一)备案材料是否齐全; (二)备案时间是否合规; (三)作出备案与否的决定;
受理备案后,应在两份《全国银行间债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风险分析及建议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风险分析及建议
《深圳金融》2013年第期
摘要:近期,银行间债券市场违规交易案件频发,涉及不同类机构多名金融从业人员,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广受市场关注。本文就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模式、异常交易成因和风险状况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关监管建议。
今年4月开始发酵的债市系列调查源于2010年底财政部国债司相关官员在国债招标中的舞弊案,当事人及其家人控制丙类户套利,此后2011年爆出富滇银行固定投资部窝案,债券市场丙类户异常交易成为重点关注领域。由于债券市场异常交易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隐蔽性和复杂性,在合规性界定和政策措施上尚未形成统一标准。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特点
(一)市场参与主体。商业银行金融市场部、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货币基金、保险公司、理财产品SPV、银行代理的丙类户(企业)是市场的参与主体。按照投资者账户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为商业银行;乙类一般为信用社、基金、保险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丙类户则大部分为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允许直接参与债券交易,须通过甲类户账户进行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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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结算,该类机构多为注册门槛较低的投资公司,主要利用人脉渠道和灵活性优势,广泛参与一级市场分销、二级市场代持、过券、远期买断式回购和现券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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