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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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
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7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湖南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湖南省辖区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主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包括政府举办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
本办法所称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是指参加湖南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获得国外及港澳台药品生产企业授权的全国一级代理企业及中国境内注册的药品批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是指各级政府设立的负责药品集中采购日常管理的工作机构。
本办法所称药品集中采购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的
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
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
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
根据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及有关问题说明(卫规财发[2009]7号、59号)、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政府纠风办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14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
一、备案采购的原则
1.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其他医疗机构,应全部参加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并通过集中采购的渠道购买药品(含医用耗材、检验试剂,下同)。
2.医疗机构确需备案采购的药品,应按照先备案后采购的原则执行。
3.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药品实行属地管理,按医疗机构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备案采购的范围
1.医疗机构因临床抢救危重病人必需使用经省药品集中采购未中标的和非集中采购的药品品种、剂型;水、电解
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
质等大输液产品不列入备案采购范围。
2.在采购期内新上市的
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管理档案
关于建立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管理档案
的通知
鲁卫监〔2011〕2号
各市卫生监督机构: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建立全省医疗机构监督信息互通机制,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管理档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档范围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所有医疗机构。
二、档案内容
卫生监督机构建立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管理档案,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档案。
(一)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管理档案内容 1、医疗机构简况
2、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记录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记录
6、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标准记录(检查方案、检查表、监督意见书、医疗机构整改报告)
7、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 8、医疗机构不良记分记录(不良记分通知书) (二)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档案内容 1、医疗机构简况
2、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3、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
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行为,加强对药品网上采购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建立以政府为主导,集中监管、公开采购、阳光操作的,对药品采购全过程跟踪、综合评估的新模式,根据《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各地市参与药品网上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试行之日起试行。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药品网上采购监督与管理工作,各地监管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在宁省直属医疗机构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并负责对全省各市监管机构的联络和信息收集工作,并对各级监管机构具体工作进行指导和操作培训。
第五条 各级监管机构运用药品网上采购监管系统,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监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六条 各级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应按照本办法开展工作,定期向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情况,并对所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单选题( 148道)
1 药品生产监督治理是指()依法对药品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审查、许可、监督检查等治理活动。
A 国务院
B 工商局
C (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
D 公安局
2 关于开办药品生产企业,下列哪个选项是错误的
A 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进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B 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C 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D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峻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3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申请
A (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
B 工商局
C 政府
D 公安局
4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治理局应当自收到完整申办资料之日起(),按照《药品治理法》、《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及本方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A 5个工作日内
B 10个工作日内
C 30个工作日内
D 半年内
5下列哪个选项是错的
A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拟生产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要紧质量操纵点与项目
B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C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部在总结各地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河南省医疗机构血液净化管理办法
河南省医疗机构血液净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血液净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血液净化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血液净化是指把患者血液引出体外并通过一种装置,除去其中某些致病物质,净化血液,达到治疗疾病目的的技术。包括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注、血浆置换、免疫吸附、腹膜透析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辖市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液净化技术准入的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河南省血液净化治疗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全省血液净化室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和验收
第五条 拟设置血液净化室的医疗机构按照《河南省血液净化室基本标准》筹建血液净化室;筹建完成后,应填写《河南省血液净化室验收申请表》(见附件2),向所在地负责初审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验收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 (二)血液净化室设置在清洁、安静的区域,布局合理(附血液净化室平面布局流
河南省医疗机构血液净化管理办法
河南省医疗机构血液净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血液净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血液净化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血液净化是指把患者血液引出体外并通过一种装置,除去其中某些致病物质,净化血液,达到治疗疾病目的的技术。包括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注、血浆置换、免疫吸附、腹膜透析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辖市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液净化技术准入的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河南省血液净化治疗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全省血液净化室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和验收
第五条 拟设置血液净化室的医疗机构按照《河南省血液净化室基本标准》筹建血液净化室;筹建完成后,应填写《河南省血液净化室验收申请表》(见附件2),向所在地负责初审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验收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 (二)血液净化室设置在清洁、安静的区域,布局合理(附血液净化室平面布局流
湖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1)
湖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我省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和诊疗常规等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并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实现对医疗机构的无缝监管。 第二章 记分管理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核查、记录与评分,具体实施可委托同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
第六条 三级医疗机构(含综合、专科医院)和省部直医疗卫生机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发布单位】湖南省
【发布文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发布日期】2003-11-24 【生效日期】2004-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周伯华 2003年1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第三条 劳动者在依法履行劳动义务后,享有获得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