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上诉案件的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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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庭审笔录格式(二审)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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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人民法院 庭审笔录

案号: 案由:

时间:2013年月日午时分至 地点:本院第五法庭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2)不准发言、提问;

(3)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1

(4)手机等移动通讯工具请全部关闭。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工作已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XXXX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xxx与被上诉人xxx纠纷(上诉)一

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庭审笔录格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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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人民法院 庭审笔录

案号: 案由:

时间:2013年月日午时分至 地点:本院第五法庭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2)不准发言、提问;

(3)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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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手机等移动通讯工具请全部关闭。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工作已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XXXX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xxx与被上诉人xxx纠纷(上诉)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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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

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于2004年11月19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748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已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本规定从二00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望认真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本院。

二00五年四月四日

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作如下规定: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争议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民事案件;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二)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三)最高

人民法院案件审理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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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法庭2011年

12月案件审理情况通报

一、案件收结情况

2011年12月份,我庭新收案件529件,结案605件,其中离婚案件26件、婚后财产分割案件2件、赡养案件1件、分家析产案件3件、买卖合同纠纷16件、借贷纠纷24件、租赁纠纷1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5件、劳务合同纠纷428件、财产权属纠纷3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4 件、道赔案件17件。

二、案件特点

从案件的总体特点来看,该月的重点案件类型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类案件 件。年底又是农民工讨薪案件的高发期,一些中、小型企业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资不抵债,甚至弃企避债,不给劳动者发工资。该类案件矛盾对抗性强,社会影响较大,企业员工在欠薪何失业的双重压力之下,往往情绪激动,四处上访投诉。在案件审理期间,企业员工围堵政府、堵塞交通等群体上访的事件时有发生。我庭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该区工厂较多的地域特殊性决定了年底民工讨薪维权案件的剧增,该类案件的主要特点是群体性、自发性、涉及面广、多发于节日期间。该类案件数的剧增反应了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的提高以及政府各部门对农民工权利的重视。该类案件的当事人对立情绪高,矛盾难化解,处理不当极易引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规范二审民商事案件裁定发回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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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规范二审民商事案件裁定发回重审

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关于规范二审民商事案件裁定发回重审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正确发挥二审法院对民商事审判的监督指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一般不发回重审。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属下列情况的,不应发回重审: (1)原判决主要事实已经查清,只是次要事实未予查清或认定错误; (2)第一审人民法院已经进行调查,但确实无法查清的。

第三条 原判决事实清楚,只是定性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询问当事人后径行裁判,不再发回重审。

第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案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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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再审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5年3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规范民事再审案件审理程序,推进再审审判方式改革,依法、及时、正确地审理各类民事再审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再审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 再审审理范围

1、人民法院审理 再审案件应针对再审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下列情况除外:

(1)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或本院院长依职权启动再审时,有明确审理意见的: (2)原裁判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2、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变更原审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不予准许而未予准许的除外。

3、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因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而引起的合并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合并后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审理对象。

4、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不予准许,但当事人自愿调解的除外。

5、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在原审时应当受理而未受理的除外。

6、再审中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但当事人在原审中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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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9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20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为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下级人民法院可将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办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时,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

第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编制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人民法院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当先期公告,明确入册机构的条件和评审程序等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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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6〕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0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7日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对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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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8年10月济阳县陈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杨某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2分。2009年10月借款到期后,杨某多次催要,但陈某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无奈之下,杨某将陈某诉至县法院,并依法申请保全陈某名下所有济阳县房权证城区主房产一套。2010年5月县法院查封陈某房产保全价值4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杨某偿还陈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应付利息。判决生效后,杨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评估、拍卖已查封的陈某所有的房产。正当县法院对已查封陈某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期间,案外人郭某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主张对查封房产有所有权,请求停止评估拍卖行为。郭某称“所查封房产早已于2010年3月7日卖于我所有,并支付房价35万元而居住至今,因种种原因,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经审查,郭某所言属实,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执行该房产。杨某收到裁定后认为中止执行不当,依法将郭某起诉到法院,请求继续执行该房产。

县法院召开公开听证会认为,杨某于2010年5月28日申请查封了陈某的房产,但该房产早已于2010年3月7日卖于郭某,郭某已支付全部房价款,并实际占有,虽然尚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没有证据证明郭某存在过错。合议庭合议后裁定中止对陈某名下所有济阳房权证城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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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提高民商事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有关批复,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的,法官应告知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

第二条 人民法院根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 举证期限届满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确定举证期限。重新确定的举证期限可少于30天。

(一)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答辩意见,而在答辩期届满后才提出答辩意见,原告据此要求补充举证的;

(二)被告在答辩期届满后提出新的答辩意见,原告针对被告新的答辩意见要求补充举证的;

(三)由于送达等原因,原告收到答辩状时已超过其举证期限,原告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要求补充举证的;

(四)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未经庭前交换,一方当事人在开庭时针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要求提交反驳证据的。

第四条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后,当事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该举证期限的,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