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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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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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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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在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不包括商业用房和别墅)的消费贷款。
建造、翻建、大修自用普通住房的公积金贷款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公积金中心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委托放款、档案管理、监督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负责公积金贷款合同的签署、抵押、质押、保证的办理以及公积金贷款的发放与回收。 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潍坊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受委托银行应当依据委托协议和公积金中心制定的工作规范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并接受公积金中心监督。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
周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周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根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向职工发放的、用于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产住房(二手房)、单位集资房等;贷款采用职工住房抵押或自然人担保的形式。
第四条 受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必须接受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风险由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的对象是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第七条 职工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具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公民,且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
(2)购买住房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30%;购买住房面积小于90平方米(含)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20
周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周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根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向职工发放的、用于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产住房(二手房)、单位集资房等;贷款采用职工住房抵押或自然人担保的形式。
第四条 受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必须接受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风险由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的对象是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第七条 职工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具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公民,且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
(2)购买住房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30%;购买住房面积小于90平方米(含)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20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公积金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公积金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08-8-6
各分中心、各管理部、综合业务部、机关各处室:
现将《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暂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暂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暂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二条 缴存登记是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时,采集单位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的基本信息,办理登记手续的行为。
第三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在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以前未办理的须予以补办。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定稿)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积金贷款管理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 以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向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管理。
上述所指的自住住房,是指借款人及其配偶用于自住的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应签订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
第二章 贷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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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连续足额6个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军队转业干部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户籍为衢州市且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衢州购
银团贷款实施细则
交通银行办公室文件
交银办?2010?196号
关于印发《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
管理办法》等的通知
各省分行、直属分行,总行各部门:
现将《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坚持积极、稳健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规范办理银团贷款业务。
二、各分行公司业务部门必须落实专人,负责指导和组织授信经营部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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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银团费用费率的收取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若低于最低标准,各分行须通过中间业务收入定价管理系统上报总行批准。
四、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银团贷款示范文本将另行下发,各分行在银团贷款筹组、叙做、转让交易时应尽可能采用示范文本,并在该等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结合具体项目的要求和特点,制作贷款合同和其他相关融资文件。示范文本如有更新,总行将及时下发。
五、原《转发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大力推进银团贷款有效防范信贷集中度风险的通知》(交银办函?2009?448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六、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总行公司部联系。联系人:经荧,电话:021-58781234*2033。
交通银行办公室 二○一○年
《个人贷款实施细则》题库
《个人贷款实施细则》题库
一、选择题(30题)
1.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立法目的是( )。答案 ABD A、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 B、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 C、完善现行个人贷款类监管法规 D、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2.国银监会颁布实施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依据( )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答案 CD
A、《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3.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应按( )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答案ABD
A、区域 B、品种 C、自然人 D、客户群
4.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在建立个人贷款管理机制方
面向贷款人提出的要求是( )。答案ABCDE
A、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
B、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 C、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 D、实施差别风险管理
E、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5.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就建立借款人合理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进行如下规定:( )。答案ACD
A、贷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
关于下发《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根据《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统一管理。市中心、各辖市区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统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管理。 第四条公积金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的金融业务。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其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具体为: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各类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具体为: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及其所属分中心、管理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工作;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负责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设立和住房公积金的专储。
第三条 《规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在职职工,按本《细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单位在职职工主要是指在单位工作的以下人员: (一)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人员;
(二)离岗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但仍保留工作岗位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三)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第五条 单位中的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离退休人员,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缴存职工)每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对单位未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
2、西安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草案)
西安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房产面积测绘工作,统一本市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对有关国家标准
的理解和具体操作,根据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GB/T17986.1-2000 )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 20
1.0.2 02 〕 74 号),按照建设部、国家测绘局《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
年12月28日建设部83号令发布,2001年5月1日实施)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 本实施细则仅对国标《房产测量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没有涉及、或没有明确的具体问题进行补充或明确,《规范》中已经规定或明确的问题一般不再重复。
1.0.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房屋权属登记、交易、租赁、拆迁等相关的房屋面积测算以及商品房销售面积的预测算。
2 术 语
2.0.1 房屋:具有顶盖、有承重支柱或墙或围护物等,以钢、钢筋混凝土或以钢筋混凝土、砖、石、木等材料建造的,永久牢固的、可作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或经营场所的建筑物。
2.0.2 幢:是指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建筑物整体。
2.0.3 顶盖:顶盖是主要在竖直方向上为建筑物提供遮盖、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