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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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
细则》的通知南劳社发〔2008〕13号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更好的开展今年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农保工作,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全市农保业务。现将《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与《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办发〔2007〕56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
1、《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3、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卡 4、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单 5、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认定表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抄送: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局,各县(市、区)农村社会保险局(处)。
南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1月18日印发 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为保障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规范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工作,根据《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之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对象
参保对象指本辖区内年龄男0-59周岁,女0-54周岁的农村户籍人员。
二、个人保险编号
以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保险编号。办理了《身份证》的,以《身份证》上的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执法机关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5、《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6、《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 7、《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 8、《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9、《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10、《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四条 11、《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12、《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六条
13、《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14、《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三条、第十条 15、《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16、《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八条 17、《集体合同规定》第四条
18、《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条 19、《工伤认定办法》第二条
20、《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第九条 21、《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
22、《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七条 23、《黑龙江省劳动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31208 访问次数:5820
文号:渝劳社办发[2003]298号 发文单位: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渝劳社办发〔2003〕298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为了加强对工伤认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工伤认定程序,统一工伤认定文书格式,根据《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现就工伤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见附件1)。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表》(见《工伤认定办法》)后,认为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或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2)。决定受理的,下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3),送达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决定不予受理的,下达《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4),说明理由,并告之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青劳社〔2009〕96号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达到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就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参保人员有关社会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延长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间至65周岁,延长缴费时间至65周岁,缴费年限仍不满十五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
(一)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缴费;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二)具有本市户籍满十年;
(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满十五年。
二、缴费
(一)申请延长缴费时间的参保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费用,缴费基数为当年使用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达到65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满十五年需办理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为办理补缴时当年使用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8%,其中8%记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政务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劳社办发[2000]7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0.04.20 【实施日期】2000.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
通知
(京劳社办发(2000)76号 2000年4月20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局各处室、单位:
为了坚持依法行政,建立一支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干部队伍,更好地完成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任务。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在1999年实行公开办事制度的基础上,今年在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政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 1 / 3
国的基本方略,按照《北京市依法治市工作规划 》,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和管
理国家事务的民主权利,将政务活动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収关于工伤类劳动
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収〔2007〕273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现将《关于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収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事○○七年十事月事十四日
关于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建筑单位将工程或劳务収包给自然人,该自然人在工作中受伤,
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双方在计算工伤待遇时就该自然人的本人工资标准収生争议的,仲裁委员会首先应当根据证据来确认其工资标准,无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可以按照该自然人受伤时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来确认其本人工资。
事、职工诉请工伤待遇的,仲裁委员会収现因笔误等原因致该工伤认定文书所列用人单位自始不存在,使得工伤职工无法求偿工伤待遇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提醒当亊人请原认定机关予以更正。
当亊人向原认定机关提出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审理时限中断计算。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文书应当严格执行文书送达的觃定,不能交给无权代收的个人或单位代收、代转。
三、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职工因严重违反操作觃程収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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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用人单位
温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文件
温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文件
温人劳社就〔2009〕142号
关于贯彻落实《台州市就业和 失业登记管理意见》(暂行)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完善城乡统筹的就业和失业管理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免费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根据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意见》(暂行)的通知(台劳社就?2009?77号)精神,现将《台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意见》(暂行)和我市实行就业和失业登记的具体操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努力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9?129号)认真贯彻落实。
一、实行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是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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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行为,稳定劳动力市场的重要举措,《就业和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是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登记的载体,也是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合法凭证。
二、新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市就业管理服务处负责就业和失业登记的组织实施,并指导各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动保障所)开展具体登记工作。2009年9
昆明市盘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执法职责
昆明市盘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执法职责
一、执法主体
昆明市盘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执法依据
昆明市盘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依据
序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号 定方案”名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生效时间 1995.1.1 文号 国家主席令 第28号 国家主席令 第80号 国务院令 第399号 国发[1978]104号 国务院令 第423号 国务院令 第364号 国务院令 第259号 国务院令 第258号 国务院令 第458号 国务院令 第117号 2 2003.9.1 3 2004.4.1 4 国务院 1978.5.24 5 国务院 2004.12.1 6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 国务院 2002.12.1 7 国务院 1999.1.22 8 国务院 1999.1.22 9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国务院 2006.3.1 10 国务院 1993.8.1 - 1 -
11 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 云南省
增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增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增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增劳社[2008]33号
关于将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纳入基本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有关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
据《增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增府〔2005〕24号),《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函〔2006〕1446号)及《关于将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穗劳社医〔2007〕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参保人患指定慢性病的门诊专科药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定慢性病是指需长期门诊用药维持治疗、医疗费用较高,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的慢性病。
增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节余情况,分期分批增加指定慢性病,并制定相应的准入标准及门诊专科药品目录。
三、参保人患指定慢性病,应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确诊审核手续:
(一)主诊医师填写《增城市医疗保险指定慢性病诊断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经相应专业的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构设置
东乌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包括: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人才资源开发中心五家单位,其中:劳动就业服务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人才资源开发中心属于事业单位,分别独立办公,而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属于行政主管局。根据机关职能职责,局机关内设11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承担草拟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有关领导讲话,协调局内各股室工作关系,负责对外联络接待、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书档案、文书审核、机关财务管理,后勤保障工作。
(二)公务员管理股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规,综合管理全旗国家公务员队伍;承办全旗提名的政府职能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副科级领导人员的任免手续;负责承办政府授权人事部门管理的领导人员考核、任免、审批、备案工作和人事档案管理;负责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轮换、录用、考核、辞职、辞退的审批和受理公务员的申诉,控告等工作;负责政府部门管理权限内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审批等工作,拟定国家公务员竞争上岗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全旗国家公务员考录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人才流动开发股
指导全旗人才流动和开发工作,围绕全旗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做好人才结构的调整、引进和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