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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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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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8)川行终字第2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元市朝天区西北乡赵家坡煤矿。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西北乡关口村。

法定代表人郑常芳,矿长。

委托代理人钟 浩,四川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芝成,四川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元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人民路北段24号。

法定代表人马 华,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强才,广元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姜 洪,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元市朝天区西北乡赵家坡煤矿(以下简称赵家坡煤矿)因诉广元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广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8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家坡煤矿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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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代表人郑常芳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浩、白芝成,被上诉人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强才、姜洪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了案件的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2006年3月,赵家坡煤矿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广元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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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川高法民一〔2016〕1号

全省各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

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省法院民一庭于2015年8月7日召开了劳动争议纠纷疑难问题研讨会,对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探讨。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在充分征求各中级法院、省法院有关部门以及省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省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会议进行讨论,并形成本《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现印发你们,供你们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参考。如在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庭。

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2016年1月15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一、诉裁衔接及受理的问题

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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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第一章 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理念

第一节 劳动争议案件概述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与特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因劳动关系(即聘用合同关系)发生的争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已经从传统的因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的争议扩大到事业单位因聘用合同关系而发生的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中,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类型包括:(1)劳动合同纠纷;(2)社会保险纠纷;(3)福利待遇纠纷;(4)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5)因辞职、辞退、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而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劳动争议案件裁判的法源依据

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裁判的法源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宪法中的劳动法基本规范

我国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部分规定了很多劳动法方面的基本规范,这些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冲突。但是,宪法中的规范都只是原则性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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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发文字号】川高法民一(2015)3号 【生效日期】2015年3月16日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 1.哪些情形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未招投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人超越资质登记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2.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何认定?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审理期间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了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且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3.如何认定转包?

转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后,不履行

四川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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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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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发文字号】川高法民一(2015)3号 【生效日期】2015年3月16日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 1.哪些情形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未招投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人超越资质登记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2.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何认定?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审理期间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了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且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3.如何认定转包?

转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后,不履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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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第一章 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和裁判理念

一、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概述

民事诉讼包括财产关系诉讼和身份关系诉讼。财产关系诉讼,争议产生于当事人之间,属于私益范畴,与第三人关系不大,多数情况下也不涉及社会公益的问题。所以,对于财产关系诉讼,诉讼法上是以形式真实主义、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作为诉讼程序的原理,也就是这类诉讼更适合用当事人主义来解决,法院无须过多干涉,审判权只要充分保障诉权行使便可。而婚姻家庭案件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与财产关系诉讼相比有其自身特点:

一是标的具有特殊性。婚姻家庭中的身份关系,不仅涉及当事人私益,同时还具有鲜明的公益性。身份关系是建立在男女间的婚姻及亲属间的血缘关系这一自然事实基础之上,身份关系与婚姻家庭紧密相连,而婚姻家庭是一国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婚姻家庭相关的身份关系是不可以任意成立和变更的,否则容易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甚至可能引发社会恶性事件。所以,身份法律关系不允许私法自治。同时身份法律关系可能涉及国家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政策,比如对特定群体利益(如妇女、儿童、老人)进行特殊保护。因此,身份法律关系具有强烈的公益性,不容许私人任意处分或变更,如要变更必须得到国家同意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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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津高法[2004]13号

【字体:大 中 小】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有关部门: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12月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联系。

特此通知。 附: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努力创造良好的劳动用工法制环境,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问题通知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的规定,我市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均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亦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冲突,会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当事人不服天津港保税区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31日第4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在实践中参照执行。 进一步规范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指南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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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审理指南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一部分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法律适用背景

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采用列举式加兜底式的立法技术,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第十五条采用列举式,规定了“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第十六条采用列举式,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是在全面总结历史经验和现实需要的基础上,通过立法的形式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济权与经济补偿权,体现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其中第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工伤认定的最基本的情形,该情形原则性地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基本要素;第(二)、(三)、(五)、(六)项的规定是对第(一)项规定的拓展,拓展的原因在于若严格苛求第(一)项规定的三个基本要素,则工伤认定的范围过于狭窄;第(四)项规定是例外性规定;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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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规定是兜底条款,为工伤认定的开放性做了准备。

“视同工伤”的情形,是因为所列举之情形在本质上不宜认定为工伤,但鉴于所列举之情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与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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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2000年6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执行工作中的委托评估、拍卖行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确保执行公正,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对全省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委托评估和拍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

第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必须坚持公正执法,严禁以委托评估拍卖谋取私利,不准买受拍卖物。

第三条 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实行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评估、拍卖机构。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由执行庭统一管理。不准个人指定评估、拍卖机构,不准个人擅自办理委托评估、拍卖事项。

第四条 评估、拍卖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后,依法独立进行评估和拍卖。人民法院应对受委托而进行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评估、拍卖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