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的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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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制度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破产重整制度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作者:徐阳光 毛雪华
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5年第01期
徐阳光,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博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院长助理(挂职)、中国人民大学财税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等职、担任《月旦财经法杂志》执行主编。独立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等部级科研项目3项。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公司破产法、财税金融法。
[摘 要]重整制度是预防破产、挽救企业最为有效的法律制度,我国破产法赋予了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多主体的重整申请权,理解不同主体的重整申请权,不能机械理解法条的表层含义,需要综合破产法的立法目标和司法政策来考虑。重整程序启动后仍需要遵循附利息债权停止计息的规则,但在重整计划草案制定过程中,需要关注债权人尤其是担保权受限的别除权人的利息损失如何合理弥补的问题。实践中,重整制度的司法适用还存在如何创新预重整模式、如何积极运用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以及如何理解出售式重整模式等关键问题。
破产重整制度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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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制度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作者:徐阳光 毛雪华
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5年第01期
徐阳光,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博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院长助理(挂职)、中国人民大学财税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等职、担任《月旦财经法杂志》执行主编。独立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等部级科研项目3项。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公司破产法、财税金融法。
[摘 要]重整制度是预防破产、挽救企业最为有效的法律制度,我国破产法赋予了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多主体的重整申请权,理解不同主体的重整申请权,不能机械理解法条的表层含义,需要综合破产法的立法目标和司法政策来考虑。重整程序启动后仍需要遵循附利息债权停止计息的规则,但在重整计划草案制定过程中,需要关注债权人尤其是担保权受限的别除权人的利息损失如何合理弥补的问题。实践中,重整制度的司法适用还存在如何创新预重整模式、如何积极运用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以及如何理解出售式重整模式等关键问题。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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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荐】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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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面临经营危机时,往往有两种选择方式,一种是申请破产重整,即破产保护,一种是申请破产清算,即申请破产。这两者是有一定不同的,那么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又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小编为您解答,详细请阅读下文。 一、二者概念不同
破产清算是指公司在宣告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制度。
二、二者的申请要件不同
(1)申请原因有别。虽然破产清算与重整都是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启动的,但破产重整的前提是法人企业仍有挽救的希望,并获得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同意。
(2)申请时间不一。重整的申请时间提前。提出破产清算,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
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涉税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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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涉税问题探析
作者:郑惠坤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6期
摘 要 当前我们国家的税法重点考虑的是正常经营情况之下的企业,并没有给予企业非正常经营状态情况以足够重视,由此显现出课税的漏洞问题。对于企业重整的税收问题来说,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经常用个案批复的办法来处理,稳定性缺失、权威性不足,对重整计划完善实施造成了不利的影响。所以,现在非常有必要对企业破产重整中的涉税问题加以研究,重点分析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使用税等情况,以便给企业的顺利重整奠定坚实税收基础,达到社会利益和企业利益的协调状态。
关键词 企业税务 破产重整 程序 涉税问题
作者简介:郑惠坤,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经济师。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042 对于企业来说,破产重整是一种能够同时平衡债权各方、政府还有社会有关各方利益的一种全新制度,可以说是一种存在共赢可能的方案 。当然,我们也需要注意到一个问题,那就是
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涉税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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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涉税问题探析
作者:郑惠坤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6期
摘 要 当前我们国家的税法重点考虑的是正常经营情况之下的企业,并没有给予企业非正常经营状态情况以足够重视,由此显现出课税的漏洞问题。对于企业重整的税收问题来说,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经常用个案批复的办法来处理,稳定性缺失、权威性不足,对重整计划完善实施造成了不利的影响。所以,现在非常有必要对企业破产重整中的涉税问题加以研究,重点分析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使用税等情况,以便给企业的顺利重整奠定坚实税收基础,达到社会利益和企业利益的协调状态。
关键词 企业税务 破产重整 程序 涉税问题
作者简介:郑惠坤,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经济师。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042 对于企业来说,破产重整是一种能够同时平衡债权各方、政府还有社会有关各方利益的一种全新制度,可以说是一种存在共赢可能的方案 。当然,我们也需要注意到一个问题,那就是
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
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
我国于2006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是我国企业市场退出的标志性法律,首次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它从而使我国企业破产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革。《企业破产法》第八章设立的破产重整制度,与传统意义上的破产清算不同,它是指对已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的而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企业不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从而挽救债务企业生存的法律制度。1破产重整制度又称破产保护或公司更生制度,其目的在于避免因企业破产清算而带来的职工失业、资源浪费、社会震荡、经济波动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再生一个有持续发展力且财务健康的企业,并借此平衡保护债权人、股东、员工、关联企业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进而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
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成功审理了一批破产重整案件。这些案件充分运用破产重整制度,帮助陷入困境的企业获得新生,为应对金融危机,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运行秩序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为我国破产案件提供了有效的模式和鲜活的审理经验。其中,最为大家
我国商标确权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之重构(上)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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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确权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之重构(上)
徐晓建 国家工商总局
商标权,作为一种在法定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不象版权一样自动产生权利。商标权的取得,需经商标权人依法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交纳必要的费用,由国家行政主管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商标确权是一个由相关民事主体启动及参加,多个具有法定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审查、确认的复杂过程。商标确权及时、公正的实现,受制于多方面的因素。其中,极为重要也是最为基础的制约因素就是:商标确权法律程序的设置。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自同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取消了商标确权行政终局裁决权,在原商标确权行政程序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增设了司法程序,将不服商标确权行政决定、裁定的案件纳入司法审查(即行政诉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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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制度是现代民
破产重整程序中股权调减与股权负担协调问题刍议
破产重整程序中股权调减与股权负担协调问
题刍议
张勇健 最高人民法院 , 杜军 最高人民法院
? 2013-02-19 22:50:10 来源:《法律适用》2012年第11期
破产重整程序是对陷入困境的债务人企业进行拯救的法定程序。通过破产重整,可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债务人企业、债权人、企业投资人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破产重整中,债权调整和出资人权益(股权)调整往往是重整计划的核心。从我国目前公司破产重整实践看,调整股东股权几乎均是重整计划的重要内容。《企业破产法》第85条第2款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第87条第2款第4项规定,出资人组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法院在强制批准该草案时必须保证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这表明,出资人组表决同意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或者该事项经法院认定为公平公正的,出资人权益可以被调整。这些规范既有利于防止出资人的出资权益被不当侵害,也有利于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但是另一方面,在重整的股权调减中,[1]公司股东持有的股权上常常因该股东的其他债务关系而存在权利负担或保全负担(比如,该股权上设定有他人的质权 ,或者该股权因股东的其他债务关系被法院冻结),[2]
企业破产重整方案范本
XXXX有限公司重整方案
二〇一七年三月
目录
释义 (3)
前言 (4)
摘要 (5)
正文 (6)
一、ZC基本情况 (6)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8)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9)
四、债权受偿方案 (10)
五、偿债资金来源 (11)
六、经营方案 (12)
七、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及批准 (13)
八、重整计划的调整 (13)
九、重整计划的执行和执行监督 (14)
十、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的其他事宜 (15)
释义
1、“FH法院”指NB市FH区人民法院。
2、“《破产法》”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3、“ZC”、“债务人”指xxx有限公司。
4、“债权人”指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ZC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5、“联合体团队”指由NB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为ZC破产重整提供法律和会计服务的,SH律师事务所和DW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团队。
6、“HJ公司”指2016年8月12日与管理人签订《zc有限公司继续营业期间的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在不超过2.4亿元范围内提供资金支持的浙江HJ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7、“劳务企业”指zc有限公司采购劳务直接用于船舶建造且该劳务直接发生于zc有限公司厂区内的三十家
无锡尚德依法实施破产重整
无锡尚德依法实施破产重整
转载
2013年03月20日19:07
来源:新华网 作者:邓华宁 叶超 潘晔
新华网江苏频道无锡3月20日电 20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破产法》裁定,对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实施破产重整。
3月18日,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债权银行联合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无锡尚德破产重整申请。据介绍,截至2月底,包括工行、农行、中行
相关公司股票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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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4.17+0.092.21% 中国银行2.98+0.062.05%
等在内的9家债权银行对无锡尚德的本外币授信余额折合人民币已达到71亿元。
银行方面表示,由于所欠银行债务陆续到期,考虑到债务方的现实境况,以及至今未对债权银行逾期授信提出切实可行的还款方案等因素,为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必须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采取措施,对无锡尚德实施破产重整。
据了解,无锡尚德对债权银行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无疑议。银行方面表示,希望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通过破产重整,整合有效资源,改善运营管理,摆脱经营困境。银行方面还希望,通过改组和完善治理结构,寻找合适的战略重组第三方,使企业重生、产业重振。
无锡尚德由知名的太阳能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