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经营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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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标签:文库时间:202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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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龙玉兰

[内容摘要]有人认为《海商法》和《港口法》没有对海上货物运输中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是为法律空白。实践中对港口经营人是否为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的问题仍然存在争议。本文作者作了较为详细的阐述,认为《港口货物作业规则》施行后,港口作业委托合同应定位为委托合同,港口经营人在对内关系上是作业委托人的受托人,在对外关系上是委托人的代理人。

[关键词]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代理人;争议;。

港口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为海上货物运输和陆上货物运输的结合点,使各种资源向港口及其周边地区集中。作为本地区与外界物资和信息交换的重要载体,港口经济关联性强,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大,既可加强城市的交通枢纽功能,也日益成为城市最为开放和创新功能最强的元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港口有长足的发展,已基本形成三个港口群:环渤海港口群、长三角港口群、珠三角港口群。近年来,我国沿海地区港口经济发展迅速,已成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经济学家预测,我国港口尤其是沿海港口在相当长时间内,将保持较快发展速度,以满足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需要。同时,随着2004年1月1日我国《港口法》的出台,港口市场的开放,我国沿海港口面临

试论港口经营人留置权的正确行使及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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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港口经营人留置权的正确行使及其法律责任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龙玉兰

[内容摘要] 文章阐述了港口经营人正确行使留置权以保障其权利的重要性及其方法,并论述了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委托作业合同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对于在作业中造成的货物损坏、灭失、短少、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同时,作者认为《货物作业规则》虽然没有规定港口经营人有权限制其赔偿责任,但其作为海上运输承运人的代理人有权援引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权利和抗辩。

[关键词]行使留置权;催告;合理期限;法律责任;赔偿;限制责任。

笔者在《试论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中已阐明,港口经营人接受承运人的委托进行港口货物作业,是为承运人的代理人。本文将就港口经营人如何行使留置权以及港口经营人的法律责任问题加以探讨,以抛砖引玉。

一、港口经营人应及时并合法地行使留置权,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1、港口经营人行使留置权的方法及义务。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应当向港口经营人支付的费用没有付清,又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港口经营人可以留置相应的运输货物。我们从国际公约也看到,《199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第10条“对货物的担保权”中规定,经营人有权扣留货物,以便索取在他对货物负责期间及其后期间由他对货

对于人无自杀权利的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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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法律规定生命权的意义在于保护人的安全和生存,绝对不会鼓励或支持人们随意处分自己的生命。所以,就生命权的原本含义而言,其不可能包含“生命利益的支配”这样一种权能。

至于安乐死,其在实际中有两种不同的表现,一是消极意义上的,即患者拒绝进一步治疗,二是积极积极意义上的,即患者要求医生以人工的方式帮助其死亡。前者实际上是患者是否享有治疗上的自我决定权的问题,而并非生命权的问题。因为赋予患者治疗上的自我决定权并不意味着承认患者有放弃生命的权利;至于后者,且不说多数国家尚未将其合法化,即使将其合法化的国家如荷兰,从其立法规定来看,法律调整的重点也并不是病人的行为,而是医生的行为。即对符合某些条件并按相应程序执行的医生行动网开一面,赋予这些医生行为以严格限定的合法性,而那些寻求安乐死的病人的行动则并不具有符合法律规定意义上的合法性

或有论者,法律虽然没有赋予死亡权,但是,法律也没有禁止,本着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仍然是可以得到人有自杀权这一结论的。这一观点有必要予以澄清。因为法不禁止只意味着这种行为不被法律强行禁止,但并不意味着这种行为就因此披上了“权利“的外衣。因为法律上的权利是受法律强制保障的自由,是能够得到法律救济的自由。如果说自杀是一种权利的话

1、《港口拖轮经营管理规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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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拖轮经营管理规定》(草案)

(中期评审稿)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 201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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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拖轮经营管理规定》(草案)

(中期评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港口拖轮经营活动,维护港口拖轮经营安全与市场秩序,保障港口拖轮经营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港口拖轮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拖轮经营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拖轮,是指在港口区域内为协助船舶进出港口、靠离码头、在港内(锚地)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的专用型船舶。

(二)港口拖轮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拖轮经营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自有拖轮,是指港口拖轮经营人为从事经营活动、可以自行支配使用并合法拥有船舶所有权的拖轮。

(四)消防拖轮,是指配备消防装置、专门用来扑灭他船火灾的拖轮。

第四条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拖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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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港口拖轮经营人实行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港口拖轮经营市场。

抵押权人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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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有哪些权利

核心内容:抵押权人有哪些权利?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复价值和增加要求担保,可以处分抵押权本身和次序,比一般债权人优先受偿,可以比后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等等。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一一介绍。 一、什么是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抵押物(抵押财产),是指抵押人用来为债权人债权提供担保的财产。 二、抵押权人的权利 (一)抵押权保全的权利

抵押权的设定,并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仍有权对抵押物为使用、收益,因而即有可能发生对抵押权的侵害,而致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为维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法律对抵押权人特设下述权利: 1、停止侵害请求权

当抵押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这种侵害可以是积极作为的侵害,如对树木的砍伐,土地的毁损等;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侵害,如对机器不为必要的修理等。需要指出的是,抵押权人的停止侵害请求权的行使,不以已经造成实际损害为必要,也不要求这种损害已达到使抵押权人不能完全受清偿的程度,只要侵害行为足以减少抵押物的价

论权利冲突中的权利位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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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利冲突中的权利位阶 ——规范法学视角下的透析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6-05-25 10:04:00 ] 作者:林来梵 张卓明 编辑:studa9ngns

一、 引言:一个另类的“权利平等保护”问题

刘作翔在《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①]一文里,提出了“权利能否得到平等保护”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他这里所说的平等保护,不是通常所指的“主体之间的平等保护”,而是指“权利类型之间的平等保护”。对此,刘的具体设问是:在一个权利体系中,各种权利在“学理上的以及法律上的划分,是否就意味着它们之间天然的有位阶关系?权利体系中的各个权利种类之间有无大小、高低、主次等分别?是否认为在发生权利冲突时,有些权利种类相对于另一些权利种类就显得重要,因而优于另一些权利?”

刘作翔是针对苏力《<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②]一文中有关“言论自由的重要性”观点而提出上述问题的。他以言论自由和人格权的冲突为例,指出苏力、贺卫方、王利明、杨立新等学者似乎都有一个思维,即认为权利种类是不“平等”的,他们或是认为言论自由重于人格权,或是认为人格权重于言论自由。而在刘作翔看来,

获得辩护权是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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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辩护权是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

——对《宪法》第125条“获得辩护”规定的法解释

尹晓红

? 2012-08-16 09:29:58 来源:《法学》2012年第3期

【核心提示】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的“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意味着获得辩护不仅是司法原则也是基本权利;获得辩护权作为基本权利是人权保障原则的内在要求;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的每一个阶段都享有获得辩护的权利。“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规定不存在需要通过修改才能矫正的问题,有权机关通过宪法解释即可明确其基本权利的属性及规范含义。只有通过宪法解释形成规范性共识才能为获得辩护权的实现提供基础。

《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但该条在《宪法》第3章“国家机构”中而非在“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这是否意味着获得辩护并非基本权利而仅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原则?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区别“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背景下,“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含义是否发生了变化?另外,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这对获得辩护权的保障是否发生影响?本文试析之。

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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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作者:刘静娴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3期

摘 要 法律需被制定良好且制定良好的法律需被普遍遵守,其不仅仅规范着人们的生活,也充当着人们权利的保护神。但在具体的司法事务中,法律的人权保障作用往往被忽视。本文论述了人权保障的必要性,也借鉴国外的经验来解决我国问题。 关键词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人权保障

作者简介:刘静娴,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126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的来源

权利与义务是一对相对存在的概念,都是由法律赋予其活力的。要研究我国人权,也必然立足于现行的法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实体法和程序法都从不同角度来保障规范了人权。 (一) 程序法中的人权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人身权和自由权受法律保护。刑事诉讼法中则有对于程序更加具体的规定。这些都是要求了

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公告(公告2009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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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税 公告 所得税 减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公告2009年第1号

为便于您全面了解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帮助您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事宜,促进您与我们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的合作(“您”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我们”指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下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您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如下:

您的权利

您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情权

您有权向我们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我们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您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二、保密权

您有权要求我们为您的情况保密。我们将依法为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您、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您的许可,我们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

内河港口建设和经营动员表态性发言(范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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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内河港口建设和经营动员表态性发言

内河港口建设和经营行为专项整治活动

动员部署会议上的表态发言

各位领导:

目前我县内河港口、码头总体上处于散、小、弱、乱的状况,小码头违法占用岸线资源违法经营滞后于高等级航道的建设,与船舶标准化、大型化发展不相适应,与城市发展等矛盾比较突出,切实加强全县内河港口建设和经营管理,坚决遏制和有效整治各类非法、违法港口建设和经营行为,不断提升全县内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实现内河港口管理水平显著提高,服务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港口建设和经营市场秩序持续好转。下面,我代表灌南县港口局做表态发言,欢迎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做到责任到位。这次整治活动我们成立了以县交通局局长为组长,港口局局长为副组长,港口局、海事处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低、小、散的内河码头,利润有限、污染环境,已跟不上现代水运步伐。为了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我们尽量在不影响其利益的前提下对小码头进行整治,更是为了码头的长远发展

第二篇:内河港口建设和经营动员表态性发言

内河港口建设和经营行为专项整治活动

动员部署会议上的表态发言

各位领导:

目前我县内河港口、码头总体上处于散、小、弱、乱的状况,小码头违法占用岸线资源违法经营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