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业汇票种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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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
第一章 基本规则
一、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主体分为以下类别:
(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ECDS)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行);
(二)直接接入ECDS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接入财务公司); (三)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行);
(四)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被代理财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
(六)除前五项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 二、客户可与开户行、开户财务公司签订协议,由开户行、开户财务公司代为发起以下业务并代理电子签名:
(一)提示收票申请的回复; (二)转让背书申请的回复;
(三)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的申请。
另外,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未按规则及时回复提示付款申请时,其开户行、开户财务公司应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则代为回复并代理签章。
三、票据当事人(接入财务公司或通过接入财务公司办理业务的企业除外)收款时,入账应遵循以下规定:
付款方应按票据记载的收款方的开户行行号、账号、名称(贴现入账应使用贴现入账信息)向收款方汇划资金。
四、电子商业汇票票据显示样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电子银行
商业汇票贴现核算规定
商业汇票贴现核算规定(试行)
一、基本规定
(一)本规定核算本行以直贴方式办理商业票据贴现和买断式转贴现业务。
(二)贴现和买断式转贴现分别通过“贴现”和“转贴现”一级会计科目核算。
(三)转贴现又划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两种。回购式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按照“商业汇票回购核算规定”执行。
二、会计科目设置
(一)“贴现”一级会计科目核算本行办理票据贴现和买断式转贴现而取得的票据。
1.办理贴现或买断式转入贴现,收到票据实物时,按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金额贷记相关科目,按差额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2.到期收到票据款项或票据款项已收妥,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相关科目,按贴现票据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贴现利息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种类分申请单位设户进行明细核算。 (二)“转贴现”一级会计科目核算本行以买断方式为其他金融机构办理未到期票据的转贴现款项。
1.办理转贴现时,按贴现票据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相关科目,按其差额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2.转贴现票据到期,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相关科目”按贴现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转贴现利息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转贴现类别分转贴现申请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
第一章 基本规则
一、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主体分为以下类别:
(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ECDS)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行);
(二)直接接入ECDS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接入财务公司); (三)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行);
(四)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被代理财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
(六)除前五项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 二、客户可与开户行、开户财务公司签订协议,由开户行、开户财务公司代为发起以下业务并代理电子签名:
(一)提示收票申请的回复; (二)转让背书申请的回复;
(三)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的申请。
另外,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未按规则及时回复提示付款申请时,其开户行、开户财务公司应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则代为回复并代理签章。
三、票据当事人(接入财务公司或通过接入财务公司办理业务的企业除外)收款时,入账应遵循以下规定:
付款方应按票据记载的收款方的开户行行号、账号、名称(贴现入账应使用贴现入账信息)向收款方汇划资金。
四、电子商业汇票票据显示样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电子银行
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手册
交通银行业务标准手册系统 商业汇票贴现业务 编审记录 版本号 1.0版 编写部门 资金部 会签部门 审编部门 批准人 修改日期
修改记录 生效日期 修改条款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1
目 录
1.定义与术语 ................................................................................................................. 4 1.1定义 ....................................................................................................................... 4 1.2术语 ...........................................................................
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手册
交通银行业务标准手册系统 商业汇票贴现业务 编审记录 版本号 1.0版 编写部门 资金部 会签部门 审编部门 批准人 修改日期
修改记录 生效日期 修改条款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1
目 录
1.定义与术语 ................................................................................................................. 4 1.1定义 ....................................................................................................................... 4 1.2术语 ...........................................................................
商业承兑汇票保函
商业承兑汇票保函格式
商业承兑汇票保函
敬启者:
兹有我公司签发承兑的商业银行承兑汇票合计共九笔,金额合计为人民币万元,(¥元),商业承兑汇票信息如下:
我公司自愿为上述商业承兑汇票提供保证担保,并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的真实、合法、有效,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背景,保证承兑人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足额票款。我公司保证,此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将无条件支付该商业承兑汇票的全部款项。
保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贵公司全部收回该笔商业承兑汇票款为止。
兑付时间:自 年 月 日起任何时间来我公司兑付,此票到期日前15天可续开同样金额下半年的商业承兑汇票。
保证范围:上述商票记载的兑付金额,及因出票人(承兑人)违约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 注:1、如有纠纷,双方以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贵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2、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印鉴与我司在上述银行的开户行预留印鉴一致。
公 司 年 月 日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
持票方(甲方): 贴现方(乙方):
就一年期商业承兑汇票(电票)贴现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的完成如下协议: 双方网签(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前,甲方确定了商业承兑汇票的样张及银行的跟单保函,提供企业的基本资料。
甲方负责乙方及中间人员机车票及食宿所有费用,资方人员到大出示资金证明,验证后,支付保证金10万元,并另支付工作返程费每人5000元。 出票方 公司,接票方 公司。
本业务需要出票 公司拥有有效的银行授信,具体以企业提供为准,贴现时不占用相关银行给公司的综合授信额度,按照《商业承兑汇票操作协议流程》核实后贴现。
出票金额 亿元,首单 万元,有 银行 支行出具跟担保函。
乙方负责贴现,一次性贴现年息 %,中介费另行承诺,商票在银行即开即核。核行条件:只核实行长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工号、任命书当面出具保函签字盖章。
商业承兑汇票核实全部资料无误后,乙方将资金按照甲方指定的账户汇入。 违约责任:1、如果甲方按签订协议开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及银行跟担保函,视为甲方违约,所
汇票与商业发票的制作
汇票与商业发票的制作几种出口单据的制作 A.汇票 国际贸易中,主要使用的是跟单汇票,作为出口方要求付款的凭证。制作汇票时应注意 下列问题。 出票条款。信用证名下的汇票,应填写出票条款。包括:开证行名称,信用证号码和开 证日期。 汇票金额。托收项下汇票金额应与发票一致。若采用部分托收、部分信用证方式结算, 则两张汇票金额各按规定填写,两者之和等于发票金额。信用证项下的汇票,若信用证没有 规定,则应与发票金额一致。若信用证规定汇票金额为发票的百分之几,则按规定填写。这 一做法,通常用于以含佣价向中间商报价,发票按含佣价制作,开证行在付款时代扣佣金的 情况。 付款人名称。托收方式的汇票,付款人为买方。信用证方式下,以信用证开证行或其指 定的付款行为付款人。若信用证未加说明,则以开证行为付款人。 收款人名称。汇票的收款人应是银行。信用证方式下,收款人通常为议付行;托收方式 下, 收款人可以是托收行, 均作成指示式抬头。 托收中也可将出口方写成收款人 (已收汇票) , 然后由收款人作委托收款背书给托收行。 B.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是出口商开立的发货价目清单,是装运货物的总说明。 发票全面反映了合同内容。 发票的主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最终版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
第一章 基本规则
一、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主体分为以下类别:
(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ECDS)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行);
(二)直接接入ECDS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接入财务公司); (三)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行);
(四)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被代理财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
(六)除前五项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 二、客户可与开户行、开户财务公司签订协议,由开户行、开户财务公司代为发起以下业务并代理签章:
(一)提示收票申请的回复; (二)转让背书申请的回复;
(三)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的申请。
另外,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未按规则及时回复提示付款申请时,其开户行、开户财务公司应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则代为回复并代理签章。
三、票据当事人(接入财务公司或通过接入财务公司办理业务的企业除外)收款时,入账应遵循以下规定:
付款方应按票据记载的收款方的开户行行号、账号(贴现入账应使用贴现入账信息)、名称向收款方汇划资金。
四、根据电子商业汇票所处的流转阶段,ECDS将电子商业汇票分为如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
附件1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保障电子商业汇票
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
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
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2
号发布)及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审
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业务的参
与者(以下简称系统参与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
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
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等相关服务的
业务处理平台。
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也通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四条 系统参与者是指具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直接接入
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纸质商业汇票
登记查询业务或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
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
第五条 办理纸质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加入电子
商业汇票系统,开通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功能模块。
金融机构可以自愿选择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