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定受益人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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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是否可以指定受益人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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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是否可以指定受益人

作者: 杨琴 发布时间: 2010-08-24 18:00:08

【案情】

2009年11月10日,原告某银行与借款人黄某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按该合同的约定原告向借款人发放了18万元的贷款,第三人某汽车公司以赣F17208货车(该车系黄某以分期付款方式向某汽车公司购买)对上述贷款进行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2009年11月17日,第三人某汽车公司为该车向被告某财保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78500元的机动车损失险(A)并约定原告为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间自2009年11月17日至2010年11月16日。

2010年1月6日凌晨3时11分许,由黄某驾驶的赣F17208货车运载货物行至某高速公路下行线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该车全部烧毁。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机动车损失保险均遭到被告拒付。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没有诉权,且财产保险不能指定受益人,本案原告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虽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是原告作为该车的第一受益人有诉讼主体资格。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

惊怵的悬念,扭曲的人性:《最终受益人》读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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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会使律师受到谴责,没有人愿意那么做,而我恰恰是一个因为虚构而受益的幸运的律师,我写小说——法律悬念小说……” 詹姆斯

惊怵的悬念,扭曲的人性

——《最终受益人》读后

李靖民

(《译林》2005年第4期)

“虚构会使律师受到谴责,没有人愿意那么做,而我恰恰是一个因为虚构而受益的幸运的律师,我写小说——法律悬念小说 ” 詹姆斯·格里潘多如是说。

法律悬念小说同其他涉及金融、医学、政治等领域的类型小说(genre novels)一样,作家除了应具备创作素质和文学素养之外,必定还具有某一领域的专业知识。詹姆斯·格里潘多就是这样一位著名法律悬念小说家。他曾在佛罗里达州赫赫有名的斯蒂尔·赫克特律师事务所工作了十二年之久,律师的职业生涯对他的小说创作乃至成为一名成功的作家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他凭借自己多年担任法庭辩护律师的经历和雄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加上丰富的想像力和娴熟的驾御语言的能力,写出了一系列内容惊险刺激、情节跌宕起伏、悬念扑朔迷离的作品。在他的作品中设置的悬念层出不穷,虚构的人物有血有肉,编织的情节扣人心弦,而这一切又显得那么自然、那么可信,令读者捧卷惊异之时,爱不释手,欲罢不能。

格里潘多早在孩提时便受到母亲的影响,幼小的

热评新修保险法-保险法四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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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评新修保险法

——保险法四人行 上传时间:2009-5-3

时 间:2009年3月20日(周五)18:00至20:30 地 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楼明商0407

主 持 人:叶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商法学会副会长 讲 评 人:黎建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著有《保险法理论与实践》 贾林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著有《保险法》

邢海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持教育部和国家社科基金关于《保险法》修订之研究项目

保险是一个越走越近的制度,保险法起草于1995年,经2002年修改后,今年是第二次修改。两个7年不仅仅预示着时间的前进,更重要的是,我们感受到了保险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的越来越大的作用,小到家居日常生活,大到企业管理或风险管理。从教育部系统的学校来说,人大有三个研究保险法的老师已经极端罕见,而政法大学和吉林大学都只有一两个老师,北京大学很少有老师,清华大学几乎没有老师。我们的保险业是一个很充裕的行业,有三位老师在很专注地研究保险法事业,当然有一些可能偏重于商业保险,有一

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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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

作者: 赖小虎 陈昌权 发布时间: 2008-06-02 15:45:37

[摘要]法定继承人制度是继承法体系的核心内容,是其他继承制度的前提。在继承法体系中,法定继承制度是国家介入继承领域的主要方式。法定继承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们的共同意愿决定的,跟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定继承有适合我国国情的一面,但其弊端是不可以忽略的,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重新构建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

[关键词]法定继承人 范围及顺序

一、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的立法依据及现状分析

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直系卑血亲代位继承。另外,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是由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为基础而确定的,亲属只限于二等亲以内,顺序仅有两个。

整个法定继承制度都是以一般的人、抽象的人的意愿为依据的。如果法定继承制度准确的反映了他的意愿,被继承人是不会另外立遗嘱的,一般的人、抽象

的人的意愿

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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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保险法学》课程

学习指导书

? 课程内容与基本要求

保险法学包括两部分:保险合同和保险业法。保险法在内容上有私法也有公法,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我们将保险法看作商法的组成部分,将私法视为其基本属性,所以在课程内容安排上,主要是讲解保险合同,对保险业监管只作概括性介绍。

? 保险法学是一门理论性与实践性都很强的课程,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

学生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保险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制度,提高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实际操作能力,包括解读法律条文的能力,运用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分析案例的能力。

? 课程学习进度与指导(用*号注明重点章节)

章节 绪论 第一章 课程内容 导学 保险概述 学时分配 1学时 2学时 学习指导 理解保险法的重要性 识记保险的分类,理解保险的要素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5学时 理解保险法基本原则的立法体现,并能实际运用解决纠纷 第三章 保险合同* 13学时 理解并能运用保险合同的各种制度 第四章 人身保险合同 3学时 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与通用条款 理解财产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代第五章 第六章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业法 4学时 1学时 位求偿权制度 了解2009年保险法的修订情况 第一

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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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寿保单不纳入破产债权《公司法》。 2.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合同法》73条 。 3.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保险法》 24条。 4.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保险法》61 条。 5.不需要纳税且不能随意质押《税法》4 条。 6.人寿保险公司不得破产解散《保险法》89条 7.购买的人寿保险属于个人财产,不记入夫妻双方财产《婚姻法》18条

8.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分配。

【点评】如果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则保险金不作为遗产分配,并可规避遗产税。

9.《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点评】保险是合理避税的工具。

10.《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是众多金融产品中保护家族资产安全与传承的有效工具之一,保险的稳定、安全与确定性最为被高资产客户看重。保证家族长久的稳定离不开保险的几大独特功能: 1、保险的信托功能; 2、保险的避税功能; 3、保险的避债与贷款功能;

按家庭可投资金融资产的多寡,高端客户大体可

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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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保险法导论

第一节 保险的缘起

一、应对风险是人类的普遍需求

? 谈保险离不开危险,无危险则无所谓保险。

? 所谓危险,是指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其它原因所致损失发生的未来不

确定的客观状态,具有如下特征:

(1)客观性:即就社会整体而言,某些危险的发生具有不可避免性;

(2)不确定性:就社会整体而言,某些危险的发生固然在所难免,但是,于何时、何地发生该类危险具有不确定性,危险发生后会造成多大的损害也无法确定;这种不确定性,从社会个体(要保人)角度,体现为危险发生的偶然性,即危险是否会实际降临于其自身不确定,取决于某种偶然因素的发生 (3)损失性:造成财产人身损害与社会秩序的破坏;

(4)可测定性:尽管危险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但是在一个较长时期、较大范围内,这种危险的发生几率、损害后果是可以预测、较为稳定的。 二、保险是应对风险的最佳选择 (一)风险社会化分担的必要性

? 迄今为止,人类对抗风险的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其一,自保,利用经济单位与个人家庭的收入进行有目的的积蓄以应对突发性的损失;

其二,寻求社会救助,由国家、民间团体设立救济基金,对灾害加以救助和赈灾;

其三,小范围的互助合作,按照行业、地域或血缘关系组成互助团体

保险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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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学

保险概述 保险法基本理论 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投保人义务 保险人义务 损失补偿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

保险业法律制度与保险监管法律制度

1

第一讲 保险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危险与保险

一、危险

(一)语源:“风险”,由英文“risk”翻译过来 (二)特征:

1.客观性(客观存在)

2.不确定性(发生与否,何时发生,发生原因与结果) 3.将来性(时间限定)

(三)涵义:危险是指客观存在的意外事故所致损失发生的具有不确定性的未来状态。

二、危险的处理

(一)规避,是对于某项危险直接设法避免发生的可能性。 (二)自留(retention or assumption)也称“自担危险”,“自保”,指自己承担危险。

(三)控制(control),当危险发生时,采一定方法力求损失程度减轻。

1、防损 2、减损

(四)集合危险,是集合处于同类危险中的多数单位,直接分担因危险发生所致的损失,使每一单位损失相对减少。

(五)中和(neutralization),指将损失机会与获利机会予以平均的

2

危险处理方法。

【例】担心房价走低,将所拥有的部分房产出售以预

保险法规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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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程性质和任务

《保险法规》是保险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课程,该课程主要介绍目前规范我国保险市场的各种法规,包括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法以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各种规定;并结合各种典型案例,揭示保险法如何规范保险实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通过《保险法规》这门课程的教学,可以让学生了解现行保险业所遵循的法律法规,及今后保险法的发展趋向,自觉地培养起保险法律意识,从而在今后的从业过程中自主地按法律法规办事。

二、课程教学目的和要求

(一)本课程的教学目的

通过对《保险法规》课程的学习,主要让学生熟悉《保险法》的条款,有助理解其他课程的内容。 (二)本课程与其他课程的联系

本课程的开设一般是学生在学习了《保险概论》、《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等保险专业基础课程之后,对保险有了较为基础性的认识之后。为今后学习《保险中介》、《保险经营管理学》、《再保险》等课程打下基础,也有助于加深对一些基础课程的了解。 (三)本课程的教学要求

本课程的显著特征是和保险的经济运行密切相关,理论性和实践性强。在教学应注重保险法的实践性和实务性。保险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保险法理论与实务联系密切,保险法理论的发展又往往促进对保险

保险法规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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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程性质和任务

《保险法规》是保险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课程,该课程主要介绍目前规范我国保险市场的各种法规,包括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法以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各种规定;并结合各种典型案例,揭示保险法如何规范保险实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通过《保险法规》这门课程的教学,可以让学生了解现行保险业所遵循的法律法规,及今后保险法的发展趋向,自觉地培养起保险法律意识,从而在今后的从业过程中自主地按法律法规办事。

二、课程教学目的和要求

(一)本课程的教学目的

通过对《保险法规》课程的学习,主要让学生熟悉《保险法》的条款,有助理解其他课程的内容。 (二)本课程与其他课程的联系

本课程的开设一般是学生在学习了《保险概论》、《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等保险专业基础课程之后,对保险有了较为基础性的认识之后。为今后学习《保险中介》、《保险经营管理学》、《再保险》等课程打下基础,也有助于加深对一些基础课程的了解。 (三)本课程的教学要求

本课程的显著特征是和保险的经济运行密切相关,理论性和实践性强。在教学应注重保险法的实践性和实务性。保险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保险法理论与实务联系密切,保险法理论的发展又往往促进对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