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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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暂行)
广东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 直接结算经办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服务,保障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卫计委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6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和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称“省经办机构”、“市经办机构”)、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下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及省经办机构指定异地就医结算的开户银行(下称“开户银行”)等单位适用本规程。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分级管理,省经办机构负责建设省医疗保险结算管理平台(下称“省平台”),总体组织协调及保障各统筹地区间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市经办机构负责建立本地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平台(下称“市平台”),负责市平台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相关数据信息,确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正常运行。
第三条 按照“参保地待遇、就医地管理”的原则开展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异地就医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按参保地政策享受相关待遇,并由参保地经办机构负责核算;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异地就医的医疗服务管理。
第四条 异
黑龙江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以下简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社会保险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和《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在省内和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诊疗行为。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参保地,是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参保所在地;就医地,是指参保人员就医所在地。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地以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地)、县(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完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功能,组织实施省内及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各地在哈尔滨市内异地就医经办业务;市(地)级经办机构组织实施本级及所辖县(市)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
市(地)、县(市)级经办机构作为参保地,负责本地区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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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人员登记备案等工
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试行办法
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我省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周期长、资金垫付多,就医监管难的问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
19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退休、异地工作等原因,长期居住在省内参保地外,因病就医,其医疗费用结算,就医服务管理,
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参保职工因公出差、学习、探亲等原因,在参保地外突发疾病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有条件的经办机构可经协商、签订协
议,开展委托结算服务管理业务。
第二章 就医服务管理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异地就医服务管理的政策制定工作。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省内异地就医管理服务的组织和协调事务,规范业务流程。具体承办各市(除西安市外)
参保人员在西安地区的省级医保定点单位就医、购药管理和费用结算
事宜。
第五条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异地就医具体结算服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本市范围
内异地就医人员的管理和费用结算工作。
第六条 参
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试行办法
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我省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周期长、资金垫付多,就医监管难的问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
19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退休、异地工作等原因,长期居住在省内参保地外,因病就医,其医疗费用结算,就医服务管理,
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参保职工因公出差、学习、探亲等原因,在参保地外突发疾病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有条件的经办机构可经协商、签订协
议,开展委托结算服务管理业务。
第二章 就医服务管理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异地就医服务管理的政策制定工作。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省内异地就医管理服务的组织和协调事务,规范业务流程。具体承办各市(除西安市外)
参保人员在西安地区的省级医保定点单位就医、购药管理和费用结算
事宜。
第五条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异地就医具体结算服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本市范围
内异地就医人员的管理和费用结算工作。
第六条 参
北京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报销须知
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疗报销须知
一、报销提供材料 1)门、急诊
1. 要求参保人员首次申报时携带《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的首页复印件;
2. 急诊收据要加盖急诊章,并附急诊诊断证明(急诊可去非本人选定的北京市医疗定点医院就诊);
3. 在医院产生的药费、必须要有处方和费用明细。检查治疗费必须附上检查费用明细、检查化验报告、挂号费的收据(没有或丢失处方、费用明细、检查化验报告不能报销); 2)药店购药
1. 必须在北京市定点药店购药;
2. 要由就医的定点医院在处方上盖“外购章”。
注:处方配药:就诊医院处方只能在该医院药房或到本市医疗保险定点药房配取, 无外配处方(即没有医院加盖外购章或门诊办公室章的专用处方的处方)或自行购药,一律不予报销。 3)住院
1. 就医时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按照规定,在员工出院结算时由医院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承担的部分(由医院提供明细并直接向医保中心结算)。
基本医疗未报部份,再报商业医疗保险需提供的材料
1. 门、急诊:看病产生的单据需全部复印一份,社保中心给的报销回单 。 2. 住院:社保报销分割单、住院费用明细、病历、出院小结,等其它单据。
二、报销注意事项、须知及标准 (一) 门诊报销注意事项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1、做到就诊患者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本人相符,病与症相符,所患疾病与所使用的药品、诊疗项目相符,药品与需要的数量相符,使用的药品数量、诊疗项目与费用相符。
2、办理门诊收费时,如发现所持证件与身份不符,应扣留卡,并及时通知医保办。
3、应进行非医保支付病种的识别,发现因斗殴、酗酒、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患者和因工负伤、生育、交通事故等患者使用医保卡就诊应及时通知医保办。
4、凡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医保范围以外的用药、治疗,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未经参保人员同意和签定协议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纠纷由医护方当事人负责。
5 、医保目录内的同类药品由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的情况下,应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 6 、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终结检查制度。
7 、认真做好医保目录通用名的维护工作。新购药品应及时调整医保类型并上传至医保管理中心。
8 、按时与银行日终对账,向医保中心上传结算数据,及时结回统筹基金应支付的住院费用,做到申报及时、数据准确 9、做好医保网络系统运行正常,数据安全。
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规定
1 、对前来就医的患者,接诊医生要询问是不是医保病人如果是医保病人要核对持卡人和就医者是不是为同一人,严格拒绝持他人
信宜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个人)
信宜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年龄 类别 □退休 □居住 □工作(学习) (原或现)工作单位 异地居住或工作(学习)地址: 省 市 县(区) 邮编 ;联系电话 :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人所属单位或异地居住地街道(居委)意见(证明): (盖章) 年 月 日 异 地 居 住 地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医院名称:
成劳社办〔2008〕479号(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成劳社办〔2008〕479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异地就医管理,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异地就医按驻外时间的不同分为长期和短期驻外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长期驻外人员是指在异地居住、工作或学习6个月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参保人员。短期驻外人员是指因公出差、学习、进修、考察和探亲等原因在异地暂住6个月以内(含本数,下同)的参保人员。 第三条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异地就医费用包括:
(一)长期驻外人员在异地就医登记有效期内因病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不含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下同)医疗机构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就医与报销须知(doc 7页)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就医与报销须知(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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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就医、报销须知海淀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就医、报销须知(参保个人篇)
一、就医须知
(一)就医方法
1.必须持贴有条形码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统称《手册》)实名制就医,并按要求主动出示;
2.可到本人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也可去北京市定点专科医院、定点中医医院、A类医院(每年评选一次)就医;
3.因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到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
4.住院期间如使用个人应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的,要与医院签订《自费协议》,以防因自费项目问题发生纠纷;
5.参保人员因病情需市内转院时,须经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由医院医保部门核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向与本单位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上级医院转诊。在24小时内到转入的医院入院的,可按转入院办理,住院周期连续计算;6.参保人员因公外出和探亲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突发疾病不能回京治疗的,可在当地一家县级(含)以上定点医院就医,医疗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审核支付;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就医指南
一、医疗保险凭证
广州市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与广州市社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均可作为参保人员就医、办理医保有关业务的凭证,统称医疗保险凭证。 (一)领卡后的注意事项
核对社保卡或医保卡及存折上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如信息有误,请尽快按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
(二) 医保卡或社保卡的使用
1.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就医登记时必须出示医保卡或社保卡,在其出示有效医疗保险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参保人自行承担。
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应当在 入院3日内补办示证手续。
备注:参保人员符合国家、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办理门诊产检登记或分娩、终止妊娠住院登记时,须出示有效的 《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2.医保卡或社保卡遗失的,应及时挂失。
医保卡挂失、密码挂失、损坏卡重制等相关卡业务,到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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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银行广州市区内相应协议银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15个工作日后在同一网点凭《挂失申请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新卡;因变更个人参保资料的重制卡业务,应先变更资料后,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重制卡业务。
社保卡挂失、补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