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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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级法理学教案1
第一章 导 论
教学要求:
1.理解什么是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法学体系;
2.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
3.了解法学的研究方法以及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学习法理学意义。 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法学体系
三、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第二节 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法学的历史 二、中国法学的历史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及其研究方法
一、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三、学习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四、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第二章 法的一般原理
教学要求:
1.理解法的本质、特征、要素、作用;
2.了解法的起源、变化及其发展规律,对法的价值、法的借鉴与移植有较全面的认识;
3.深刻理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及其应用。 第一节 法的概念
1.法的基本特征 2.法的本质 3.法的要素 第二节 法的分类
1.世界上各国和地区普遍进行的分类 2.世界上某些国家和地区进行的分类 3.法的历史类型 4.法系 5.法的渊源 6.法律部门
第三节 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的概念及分类 2.法的规范作用的体现
3.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的体现 4.正
13级法理学教案1
第一章 导 论
教学要求:
1.理解什么是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法学体系;
2.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
3.了解法学的研究方法以及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学习法理学意义。 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法学体系
三、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第二节 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法学的历史 二、中国法学的历史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及其研究方法
一、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三、学习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四、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第二章 法的一般原理
教学要求:
1.理解法的本质、特征、要素、作用;
2.了解法的起源、变化及其发展规律,对法的价值、法的借鉴与移植有较全面的认识;
3.深刻理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及其应用。 第一节 法的概念
1.法的基本特征 2.法的本质 3.法的要素 第二节 法的分类
1.世界上各国和地区普遍进行的分类 2.世界上某些国家和地区进行的分类 3.法的历史类型 4.法系 5.法的渊源 6.法律部门
第三节 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的概念及分类 2.法的规范作用的体现
3.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的体现 4.正
法理学
第四章 法的要素 第一节 法的要素概述 一、法的要素的定义
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法的要素的特征(了解) 第一,个别性和局部性 第二,具有多样性
第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二、西方学者关于法的要素的学说(了解) 第一,“命令”模式:即讲法律归结为单一“命令”要素(博丹——霍布斯——奥斯丁) 第二,新分析法学派的规则模式,将法律归结为单一的规则要素
第三,规则、侦测、原则模式,将法律归结为规则、政策和原则三要素 第四,道德原则和法律规则模式 第五,律令、技术,理想模式
第二节 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释义
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食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二、法律概念的功能(了解) 1. 表达功能 2. 认识功能
3. 有利于提高法律的明确性和确定性 4. 有助于人们减轻思维的负担,避免重复一些定式化的思维过程,而以共同认识作为思维的起点
三、法律概念的分类
1. 依概念涉及的内容为: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 2. 概念的确定性和程度不同分为:确定性概念和不确定性概念 3. 依法律概念涵盖面大小分为:一般法律概念和部门法律概念 4. 主体概念、内容概念、客体概念和事实概念
法理学
法理学
第一编 法学导论 第一章 法学
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
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划分标准:从法律部门角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法律史学;比较法学。 从认识论的角度: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第二节 法学的历史 第三节 法学与相邻学科
1、法学与哲学 2、法学与政治学 3、法学与经济学 4、法学与社会学 5、法学与历史学 6、法学与逻辑学 第四节 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法学方法论: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层次: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各种法学方法。
基本方法论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2、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3、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4、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 二、几种研究方法: 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研究方法: (1)社会调查方法;(2)历史研究方法;(3)比较分析方法;(4)逻辑分析方法;(5)语义分析方法。 第五节 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
第二章 法理学概述(法理学是指法学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法理学
《法理学》重点难点
第1章
本章重点: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法学的产生和特征、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原则区别、法学研究的方法、法理学的地位和学习意义。
本章难点: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法学课程体系的关系。 第2章
本章重点:法的特征、法的要素、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的分类、法的本质、当代中国法的本质。
本章难点: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技术规范和技术法规、调控性与构成性规范、强行性与任意性规范、确定性与委托性和准用性规范、法律原则、法的深层次本质、经济以外因素对法的影响、当代中国法的阶级性和人民性、意志性和规律性、力与理的统一。 第3章
本章重点:当代中国法与正义、利益的关系、法在调节正义与利益关系时的评价标准。 本章难点:法的价值、正义和利益的概念、当代中国利益关系的特别复杂性、法律在调节正义与利益关系方面的作用。
法理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初试
自命题考试科目大纲
808 法理学
一、考试要求
法理学是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法学专业知识的入学考试科目,要求考生对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有较全面的了解,熟悉当代中国的民主法治理论和实践。
二、考试内容 (一)法理学概论
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法理学在当代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中的地位。
2、法理学的基本范畴和体系。
3、法学的主要流派: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 (二)法的本体论
1、法的定义、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本质。
2、法的要素、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概念、法的要素的理论及其在法律实务中的适用。
3、法的渊源和分类、法的分类的意义。 4、法律体系、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5、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关系的变化、权利、权力、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
6、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根源、法的效力范围、法的实效、法的溯及力。
7、法的作用和局限性。 (三)法的运行论
1、法的制定、立法权、立法体制、立法原则、立法程序、立法技术、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状况。
2、执法及其基本原则、司法及其基本原则、当代中国执法和司法的基本状况。
3、
法理学导论
前 言
一.法理学学科的基本情况
中国:法理学——法学通论——国家与法理论——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
西方:法哲学——法理学
二.法理学研究对象
以整个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中的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 法理学研究范围
1.静态——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渊源、法律文件
2.动态——立法——实施——实现
3.法律发展变化规律——法律起源——法律发展——法律消亡
4.法律文化——法律意识、法律传统、法律原则、法律思想、法律观念
5.法律与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与经济、政治、宗教、道德、历史的关系
※ 法理学重点研究
1.本体论:法的本质、法的现象、法的特征、法的分类
2.发展论: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法的消亡
3.价值论:法与正义、法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平等,法的价值、作用、目的
4.运行论: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
※ 法理学产生
1.法理学产生的两个特点
(1)法理学产生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2)最初法理学是其他学科的一部分,没有成为独立的部门法学学科
2.法理学成为独立学科的前提
(1)法学自身成为独立的学科 (
法理学试题
1.根据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A)。 A.根本法和普通法
B.国内法和国际法
C.一般法和特别法
D.实体法和程序法
2.根据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A)。
A.根本法和特别法
B.国内法和国际法
C.一般法和特别法
D.实体法和程序法
3.根据法的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D)。
A.根本法和特别法
B.国内法和国际法
C.一般法和特别法
D.实体法和程序法
4.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B)。
A.公法和私法
B.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C.制定法和判例法
D.普通法和衡平法
5.在普通法国家中,除制定法外,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还有(B)。
A.权威性的法学著作
B.判例
C.正义和公平概念
D.道德
6.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文献是(B)。
A.《德国民法典》和《德国刑法典》
B.《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C.《法国民法典》和《人权宣言 》
D.《法国民法典》和《德国刑法典》
7.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在法学上称为(A)。
A.法的溯及力
B.法的空间效力
C.法的时间效力
D.法的对象效力
8.关于法的溯及力的正确表述是下列哪项?(C)
法理学试卷
上海政法学院
200 ——200 学年 秋季学期
《法理学》试卷
高职□ 本科■ 开卷□ 闭卷■ A卷■ B卷□
我是一名上海政法学院的学生,我珍惜自己的信誉。我郑重承诺将以诚实守信的态度自愿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如有违规、违纪行为,愿意按《上海政法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界定及处分规定》处理。
专业 班级 考生签名 学号 成绩 题号 得分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总计 评卷人
一、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得分 签名
1.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因违法、违约行为或因其他法律规定的事实而应当承担的某种具有强制性不利后果。(或由特定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2.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3.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4.法律监督
法理学补充 -
第一节
<一>《说文解字》解释
1、法的古体是“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从词源看,古代的法有“平”“正”“直”“公平裁判”的含义。“廌”(zhì),即解廌,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能用角去触理曲的人。
(1)古代的法同“刑”通用,有惩罚的意思
(2) “平之如水,从水”,表明“法”有“公平”的意思 (3) “廌”有“明断曲直”的意思
◆法的术语的发展:
在中国古代,法与刑,法与律含义互通。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吕刑”。
(2)至春秋战国时期,出现刑书、刑鼎、竹刑。
(3)魏相李悝,造《法经》六篇,改刑为法。商鞅变法,改法为律,萧何继之作《九章律》。(而后历代王朝一般把刑典称为律,只有宋称作“刑统”,元称作“典章”)
◆“法”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而“律”则主要强调的是人必须遵守的东西。把“法”与“律”连用,就是说这种“律”是一种包含有国家确认的判断平、正、直的标准的“律”。法律一词到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据说是受了日本的影响。
<二>《现代汉语》解释
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