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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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日照管理规定

标签:文库时间:202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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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规规范,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在各自审批权限内负责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报项目或其周边相邻建筑需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建设单位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审建筑规划方案时,应当在总平面规划图上注明日照分析结论。

规划变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宗地地形地貌等改变,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实际情形重新注明日照分析结论。

第五条日照分析结论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建筑或规划设计单位出具。

日照分析应当采用经建设部、科技部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鉴定认可的相关软件,并应当符合《武汉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要求,日照分析对象的建筑性质以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性质为准。

第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日照分析结论作为建设项目建筑规划方案的审批依据。

第二章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要求

第七条项目用地内或用地周边涉及下列建筑类型的,需进行建筑日照分析。

(一)住宅;

(二)医院病房楼;

(三)中小学

武汉市无障碍建设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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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无障碍建设和管理办法

一章 总则

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无障碍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

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和其他区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街的无障碍建设和管理。

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建设和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建设的监督、协调和管理工作。

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桥梁、公厕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和维护。

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居住建筑内无障碍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

务、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江滩、公园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盲人过街提示音响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影视作品加配字幕、开办手语节目等推进无障碍信息交流工作的监督管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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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作者: 发表时间:2014-03-21 08:07:57 点击数:768

2011年2月2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

年3月25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公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4号令)、《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

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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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

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武汉市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

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市直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

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

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如实填写《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市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

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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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

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武汉市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

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市直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

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

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如实填写《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市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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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148号令 (2009-01-01 15:3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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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理》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被征用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有关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同时负责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工作。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工作。

被拆迁人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五条 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批准文

兰州市日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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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居民的居住权、切实维护阳光权,引导建设宜居城市,规范建筑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划导则》)和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施行范围为兰州市规划市区(中心城区)。

第三条 按照《规划导则》的有关规定,凡涉及需满足日照要求的建设项目在报审规划设计方案时,建设单位须同时报送该项目对周边建筑及建筑本身日照影响情况的《日照分析报告》。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 建设单位可自行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日照分析计算,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复核单位在规定周期内完成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的依据。对日照分析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六条 日照分析的对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试行版)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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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第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 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滨江、滨湖特点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第六条 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

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凡符合《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表》(附表1-1)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试行版)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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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第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 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滨江、滨湖特点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第六条 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

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凡符合《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表》(附表1-1)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武汉市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201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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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政务信用信

息整合,促进各部门、各领域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协同共享,规范征集、披露、使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形成有效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征集、使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服

务活动,《征信业管理条例》已做明确规定,建议此办法适用于武汉信用信息平台在政府各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范围征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及对社会开展相关服务活动适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是指在个人和企

业及其他组织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用以分析、判断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管理部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成立武汉征信中心,

作为专门的工作机构,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整合各部门、各领域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资源。

第五条 (平台的管理)武汉征信中心对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管理,负责建立和

维护法人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信用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