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标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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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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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司法适用
作者:王利文 刘健
来源:《党史博采·理论版》2012年第08期
[摘要]依据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止乱占耕地的精神, 1997修订的《刑法》将非法占用耕地入罪,2001年的刑法修正案(二)对刑法第342 条作了修改,将犯罪对象由原来的耕地扩展为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罪名也相应变更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扩大了《刑法》对国家土地资源的保护范围与力度,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件越来越多,新情况也不断的出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仍然存在立法缺陷,本文就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诸多适用方面的问题加以梳理、探讨, 以期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与惩处此类犯罪。
[关键词]非法占用;农用地;司法适用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司法适用中较难认定,尤其是随着新情况的不断出现,立法原有的诸如犯罪对象和客观方面的规定、犯罪结果情节的规定等等,出现了与现实不相适应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对该罪进行研究,总结积累经验,有力的打击与惩罚犯罪。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罪状分析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
非法占用农用地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 第228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司法适用与理性思考 来源:网络 作者:唐作培 时间:2006/08/30
摘 要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刑法修正案(二)对刑法第342条 的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修正,该修正案对保护土地资源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阐述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司法适用中较难认定的犯罪对象和客观方面;理性思考了本罪罪 名不能准确反映反映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的结果情节规定欠明确,仅有本罪不足以对直接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给予有效的刑事惩罚。
关键词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司法适用 理性思考
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342条明确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条概括为“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
[1]非
法占用耕地罪不但对我国耕地保护,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具有极其重要意
义,而且维护了宪法中明确规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土地,必须合理利用土地的权 威。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保护对象仅是耕地,而林地、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却得不到刑法的直接保护。农用地是人类生存发展
设施农用地备案
本报北京10月17日电 (记者高云才)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取消设施农用地审核,改为备案制;进一步支持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套设施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经论证可占用基本农田;严格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落实农地农用原则,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执法、监管。 《通知》指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论证后可占用基本农田。
新规对设施农业的用地范围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将规模化粮食生产所需的配套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以支持土地规模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将附属设施中的生活用地从设施农用地范围中剔除。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必须
农用地案例分析
XX市红星农场国有农用地划拨土地使用权
价格评估案例分析报告
第一部分 估价项目背景
一、估价目的
核实土地资产价值,为资产占有方深化国企改革、引入战略合作者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二、宗地概况
(一)估价对象概况
1、土地利用状况:评估对象位于XX,XX市红星农场的农业用地;东至XX、南至XX、西至XX、北至XX及XX;土地面积为2380134.00平方米;XX市尚未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故评估对象土地等级无法确定;地上种植有萝卜、梨树、牧草、绿化苗木等;土地证书号为XX。
2、土地权利状况:评估对象为国有划拨土地,XX市红星农场于一九九二年八月取得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至估价期日估价对象上未设定抵押权、担保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
3、其它:无其它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 (二)地价影响因素分析 1、肥力因素:
XX镇内分布着大量红壤和紫色土壤,以及其它一些少量水稻土类。评估对象是由玄武岩风化物发育而成的旱耕地,
土体较厚,在1m左右。B层土壤ph5.3一6.4,呈酸性反应,粉粘比0.42—0.57,盐基饱和度低。该土种耕层较浅,质地粘重板结,干时硬,湿时粘,宜耕期短,耕性差,不耐旱,养分有效性差,速效磷贫乏,供肥性不平稳,前劲不足,后劲亦疲乏。
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用于非农建设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农用地的;
(三)使用国有农用地;
(四)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其他土地。
二、农用地转用审批需要怎么申请
1.适用条件。农用地转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并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3)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单独选址”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2.审批权限。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依建设项目的性质、是否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来具体划分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
(1)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和大型基础设施建
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介绍
篇一:“非法经营罪”量刑、司法解释与立案标准
“非法经营罪”量刑、司法解释与立案标准
作者:陈文彬 时间:2012-11-23 查看(2618) 评论(0)
“非法经营罪”量刑、司法解释与立案标准
——陈文彬律师
由于1979年颁布的刑法第117条规定的投机倒把罪包含的内容过于笼统,以致司法实际部门把一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违法活动都作为该罪处理,而这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鉴于此,修订后的1997《刑法》对原来的投机倒把罪进行了分解,现《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即是从原来的投机倒把罪中分解出来的。本文就本罪的立法变化、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及具体的追诉标准等有关问题作如下阐述。
一、立法变化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该修正案第8条规定,将刑法第225条增加1项,作为第3项;原第3项改为第4项。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该修正案第5条再次对《刑法》第225条第3项进行了修改。经过修改,现《刑法》第225条内容如下: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赵红霞辩护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立案标准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定义: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9条第2款)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及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立案标准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立案标准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9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
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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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 7 2引用标准 ............................................................................................................................ 7
第一篇 总则 ............................................................................................................................... 7
3总则 ...................................................................................
农用地估价技术报告
农用地估价技术报告
项目名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地号××宗地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价格评估 受托估价单位:×××不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估价方:××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估价日期:二○○三年一月二十至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编号:[2003] ×××(JS)安第×××号 关键词:××市; 抵押;
××××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2003年
第一部分 总述
一、估价项目名称
××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位××地号38-21-1宗地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价格评估(××市) 二、委托估价(略) 三、受托估价单位(略) 四、估价目的
××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为筹集建设资金拟以待估宗地国有划拨农用地使用权向银行进行融资抵押。根据农用地估价的技术规程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1月3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国土[籍]字第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63号)等文件规定,委托方拟对其使用的农用地使用权进行价估。即评估待估宗地在评估基准日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设定待估宗地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通路、通沟渠泵站灌排水、通电、具备养殖用地相应的土地平
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
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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