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相关的资料有哪些?“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06
【bwwdw.com - 博文网】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31日 财综[200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

《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06
【bwwdw.com - 博文网】

湖北省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关于印发《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

通 知

鄂财综发[2007]31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县(市)支行: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 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制定了?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八日

附件:

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06
【bwwdw.com - 博文网】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

一、招标出让土地程序

1、土地交易的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土地市场载体、媒体等形式发布招标公告而进行的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招标书面邀请进行的招标 招标人应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交易机构。

2、属于下列情况的土地交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1)具有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或其他综合目标的;

(2)土地用途有严格限制,可能仅少数单位或个人有受让意向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3、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土地交易的,投标人少于三人的,招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或转换为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4、招标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日前20日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书。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补充或撤回公告的,并在开标日不少于3日前告知当事人。

5、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投标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书面签字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标箱,并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按周边土地市场价5%收取。

招标公告中告知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06
【bwwdw.com - 博文网】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

一、招标出让土地程序

1、土地交易的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土地市场载体、媒体等形式发布招标公告而进行的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招标书面邀请进行的招标 招标人应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交易机构。

2、属于下列情况的土地交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1)具有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或其他综合目标的;

(2)土地用途有严格限制,可能仅少数单位或个人有受让意向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3、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土地交易的,投标人少于三人的,招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或转换为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4、招标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日前20日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书。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补充或撤回公告的,并在开标日不少于3日前告知当事人。

5、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投标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书面签字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标箱,并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按周边土地市场价5%收取。

招标公告中告知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以

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办法(湘财综26号)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06
【bwwdw.com - 博文网】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综[2007]26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土局、人民银行市州中心支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二○○七年四月二日

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

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办法(湘财综26号)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06
【bwwdw.com - 博文网】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综[2007]26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土局、人民银行市州中心支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二○○七年四月二日

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

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号)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06
【bwwdw.com - 博文网】

HNPR—2015—01001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湘政办发〔2015〕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 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12日

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以下简称 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

和《湖南省非税收入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 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 经营性建设应当补

长沙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06
【bwwdw.com - 博文网】

长沙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订立目的)为了加强国土资源市场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资源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适应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投、竞买。

第四条 (管理主体)长沙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本市五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由长沙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县(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承办主体)长沙市土地市场管理处依职责具体负责本市五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工作;受托承接本市所属县(市)以及其他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流程及收费事项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06
【bwwdw.com - 博文网】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流程及收费事项

一、 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流程: 1、

报批方案阶段

①提供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申请报告原件一份。(由原划拨地土地使用者提供)

②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必须提供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已完成了拆迁安置补偿的证明材料。

③原为划拨地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一份、原用地审批单原件一份、红线图原件一份。

④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⑤涉及特殊情况准许委托交易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招标或拍卖、挂牌出让的委托书。属于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用地应提供上级政府批准意见;省属单位应提供省国土资源厅及省财政厅联合批文原件。

⑥规划定点蓝线图原件二张及规划设计条件书原件。 ⑦其他附件。(会议纪要、领导批文及其他有关文件) ⑧地籍测绘成果原件一份、地籍调查表原件一份;上好坐标的1:500—1:2000地形图原件三份;属于部分转让的,还

需提供剩余土地地籍测绘成果和地籍调查表原件各一份。 ⑨土地估价报告。 2、实施阶段

将以上资料及报批方案阶段形成的资料上报,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 3、发证阶段 ①土地登

四川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06
【bwwdw.com - 博文网】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10-29

【生效日期】1992-10-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1992年10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

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

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第四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

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地下资源、埋藏物和

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

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