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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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使用决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本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促进本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党支部书记是本规定具体实施的第一责任人;村委会主任是本规定具体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带头遵守、严格执行本规定,依法加强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和财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村集体全体成员是村集体“三资”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村集体“三资”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集体全体成员依法对村集体“三资”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二)制定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报告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所属经营单位对集体“三资”的管理和使用; (五)负责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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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接受乡党委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乡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村集体
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1 / 3 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5.04.20
【实施日期】1995.04.2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10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01年9月29日)修改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1号)
《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已由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4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5年4月20日
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1995年4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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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保护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
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境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村、社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
德化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暂行)
德化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暂行)
德化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暂行)
一、本暂行规定所称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是指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具体包括:
1.依法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矿产、水面等自然资源;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或接受捐赠形成的企业、房产、机械设备、办公设备、林木、产役畜、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文教卫生体育公益设施等资产;
3.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合资企业、股份林场或合作经济组织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资产份额;
4.与有关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公益设施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资产份额;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存货、债权等资产;
6.国家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无偿资助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无形资产;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的村级工程建设(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下同);
9、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资源。
二、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日常事务由领导小组办
德化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解读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通过,将于201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为了便于各地深入理解把握《条例》精神,把《条例》落到实处,现对《条例》作出如下解读:
一、江苏省政府1999年就已经颁布实施《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为什么我省还要专门制定颁布《条例》?
我省1999年颁布实施的《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我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全省先后有38个县(市、区)被农业部认定为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总数位居全国各省区第一。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出台新的法规加以规范引导。一是庞大的农村集体资产亟需严格的法律约束。至2017年末,全省村级集体资产总额近3000亿元,村均1650万元,当年村均集体经营性收入174万元。出台《条例》,有助于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二是我省新时期农村改革实践亟需法律保障。上世纪90年代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监督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乐陵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监督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为贯彻落实各级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切实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行为,严肃农村集体“三资”处臵经营和管理监督工作纪律,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农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责任追究对象:社区(村)领导班子成员、社区(村)居民代表、社区(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社区报账员及相关经办人员、乡镇(街道)经济园区“三资”监督管理人员。
第二条 责任追究形式:责令改正、经济赔偿、行政处罚、通报批评、降职、免职、解聘、辞退、给予党政纪处分、依法改选、依法罢免、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予以赔偿,给予通报批评;不赔偿和不接受处罚的,视情节给予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免职、解聘、辞退处理或党纪处分及追究法律责任。 (
浙江矿山资源管理条例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3)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12-19 生效日期:2013-12-19
(2000年4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矿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依法维护矿业秩序,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方针。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矿山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精品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增强我国生物和医药科技的研究开发能力,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为科学研究目的,在我国从事人类遗传资源的收集、保藏、研究开发、出入境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及其产物的器官、组织、细胞、核酸、核酸制品等资源材料及其产生的信息资料。
第三条国家鼓励以保护人民健康为目的开展人类遗传资源研究开发活动,支持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能力建设。
国家鼓励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研究开发活动。国际合作应当遵循相互尊重、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共同参与、惠益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人类遗传资源的收集、保藏、研究开发、国际合作等活动,应当遵守公认的伦理原则,保护资源提供者的安全和个人隐私。
开展人类遗传资源收集、保藏、研究开发、国际合作等活动
可编辑
精品
的单位应当设立伦理委员会,对本单位开展的开发利用人类遗传资源的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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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
第五条禁止利用人类遗传资源从事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可能产生歧视后果的人类遗传资源研究开发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类遗传资源材料。
汕头市港口管理局文件
汕头市港口管理局文件
汕头市港口管理局文件
汕港管〔2009〕5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货物作业码头
专项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各相关安全评价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安全专项评价工作,根据《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交人劳发〔2004〕462号)和《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号第9号)的相关规定,按照省交通厅《关于规范我省危险货物码头专项安全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交港函〔2009〕98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港口实际情况,决定自2009年6月份起对我市危险货物作业码头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实行评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危险货物码头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我市港口万吨级(含)以上码头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由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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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港口管理局文件
通厅委托省港口协会组织评审;我市港口万吨级以下码头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由我局组织评审。
我局组织万吨级以下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评审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按《汕头市港口行业安全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按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码头专项安全评价,码头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完成的同时,港口经营人应向我局提出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2年9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5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公布 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环境优先、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
二、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删除第二款。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并具有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的资金能力。”
四、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需要延续勘查期限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延续。勘查期限可以延续2次,但因勘查取得重大突破确需延长勘查时间的,经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论证后,可以再延续1次。勘查期限每次延续不得超过2年。”
五、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在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符合安全生产、环
汕头市港口管理局文件
汕头市港口管理局文件
汕头市港口管理局文件
汕港管〔2009〕5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货物作业码头
专项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各相关安全评价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安全专项评价工作,根据《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交人劳发〔2004〕462号)和《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号第9号)的相关规定,按照省交通厅《关于规范我省危险货物码头专项安全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交港函〔2009〕98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港口实际情况,决定自2009年6月份起对我市危险货物作业码头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实行评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危险货物码头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我市港口万吨级(含)以上码头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由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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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港口管理局文件
通厅委托省港口协会组织评审;我市港口万吨级以下码头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由我局组织评审。
我局组织万吨级以下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评审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按《汕头市港口行业安全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按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码头专项安全评价,码头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完成的同时,港口经营人应向我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