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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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四川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合理行使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建设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建设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组织(含建设、规划、市政、园林、房产、市容、城管等,统称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作出自由裁量行为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与《四川省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配套实施,用于规范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等情形,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和给予多大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相同或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二)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
川公发81号四川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消
四川省公安厅文件
川公发[2009]81号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安机关 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川府函[2008]217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省消防监督工作实际,省厅制订了《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现将该《标准》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九年七月四日
全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消防部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擅自施工的; 适用情形 初次违法的 施工现场火灾危险性较小的 被检查后及时停止施工的 违反强制性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的 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不停止施工造成人员伤亡、 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初次违法的 《中华
川公发81号四川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消
四川省公安厅文件
川公发[2009]81号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安机关 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川府函[2008]217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省消防监督工作实际,省厅制订了《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现将该《标准》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九年七月四日
全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消防部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擅自施工的; 适用情形 初次违法的 施工现场火灾危险性较小的 被检查后及时停止施工的 违反强制性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的 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不停止施工造成人员伤亡、 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初次违法的 《中华
1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专项技术管理部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关联法条
附件1
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条 本部分裁量基准根据《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裁量规则”),结合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实际制定,是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应遵循的基本标准。
第二条 本裁量基准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第三条 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处罚
1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专项技术管理部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1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专项技术管理部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行政处罚项目自由裁量权细化规范标准
行政处罚项目自由裁量权细化规范标准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工程质量监督部分
(本标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一、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未按规定报经批准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对以下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未超过5天,在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后立即停工并纠正的。
2、对以下轻微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处1万元罚款:
擅自施工5天以上15天以下的。
1
3、对以下一般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处2万元罚款:
擅自施工15天以上30天以下的。
4、对以下严重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处3万元罚款:
擅自施工30天以上60天以下的。
5、对以下比较严重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处4万元罚款:
擅自施工60
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
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
一、《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自由裁量执行标准
(一)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法律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15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每少制定一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处2千元罚款;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落实的,每发现一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未落实,处2千元罚款。 (4)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处2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或者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合理适用行政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力。
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同一办案机关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第八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而及社会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