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穿白水域通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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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穿白水域通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宁波穿白水域通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穿白水域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宁波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宁波穿白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等从事的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依据本规定负责宁波穿白水域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四条 宁波穿白水域为狭水道,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适用狭水道航行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航行于穿白水域内的船舶,应特别注意航经水域的水上水下构筑物通航技术要素,并留有足够的富裕尺度。
第六条 船舶航行时实际速度顺流不得超过10节,逆流不得超过8节。
第七条 船舶航经渡口、弯道、客船码头、显示慢车信号处、施工作业区、军事设施附近或遇有渡船时,应注意周围船舶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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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特别谨慎驾驶。
航行于岛间的渡船应避免妨碍顺航道航行船舶通行,需要横越顺航道航行船舶的船艏时,应与顺航道航行船舶协商一致,并距顺航道航行船舶的船艏200米外通过。
第八条 船舶航行于西口航道时应
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安全
《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200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桥梁安全规定》)正式颁布实施。现就《桥梁安全规定》的出台背景、制定依据、主要内容等方面作政策解读如下:
一、《桥梁安全规定》的出台背景
近年来,世界各地陆续发生大桥坍塌事故,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1994年,韩国首尔汉江SONGSU大桥断裂,造成31人死亡。2002年,美国俄克拉荷马州的一座大桥被驳船撞击后断裂,造成14人死亡。2007年,中国佛山九江大桥被运砂船碰撞坍塌,造成10人死亡。2008年,上海苏州河浙江路桥被超高货船碰撞,造成1人死亡。2008年,浙江在建金塘大桥被货船碰撞,致使钢箱梁坍塌,4人死亡。
引起上述大桥事故的原因多种,有的是由船舶碰撞引发,有的是由大桥自身质量因素导致。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大桥坍塌事故,其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危害都十分严重,引起公众对大桥安全状况的普遍担忧。为吸取教训,防范未然,一些国家和地区纷纷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大桥安全。 目前,长江江苏段水域已经形成桥梁群,已建成的跨江大桥有南京长江大桥、南京二桥、南京三桥、润杨大桥、江阴大桥、苏通大桥等,在建
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杭州湾跨海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湾跨海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水域交通秩序,保障大桥和过往船舶、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桥相关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船员以及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其下设的当地海事机构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大桥水域的通航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航 行
第四条 大桥自北向南依次设置四个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分别为:
1号通航孔(北航道北侧副通航孔),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30°34'09\°02'59\、30°34'01\°02'42\和30°33'54\°02'26\三点连线为中心线,两侧各宽40米,航道走向062°-242°。
2号通航孔(北航道主通航孔),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30°34'34\°04'20\、30°33'53\°02'47\和30°33'11\°01'15\三点连线为中心线,两侧各宽100米,航道走向062°-242°,相应的水上助航标志见附录。
3号通航孔(北航道南侧
广东海事局通航水域管理规定(暂行)
广东海事局通航水域管理规定(暂行)
广东海事局通航水域管理规定(暂行)
发布日期:[08-07-09 22:46:16] 点击次数:[ ]
广东海事局通航水域管理规定(暂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粤海事通[2001]405号2001年8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通航水域的安全管理,明确广东海事局(以下简称广东局)及各直属局在通航
环境和秩序中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对通航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广东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局负责全面管理辖区内的通航环境、通航秩序及vTS运行管理工作,并指导、协 调各直属局的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管理工作。
各直属局具体负责其辖区日常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管理工作。
VTS中心具体实施vTS系统运行和监控管理工作,充分发挥VE系统的作用。
第二章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加强对辖区通航环境工作的管理力度,搜集、汇总、掌握辖区内通航安全管理的情况:
(一)航道水深、宽度、航标的设置、桥梁和跨河电缆的高度、海(河)底电缆,管道及水下建筑物 的位置;
(二)码头及装卸作业设施技术资料,允许靠泊码头船舶的吨位,码头前沿水深,掉头区水深和 宽度,消防和防污设备的情况;
广东海事局通航水域管理规定(暂行)
(三)港口的消防船、消拖船、防污
宁波象山港公路大桥通航管理规定
宁波象山港公路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象山港公路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水域交通秩序,保障大桥及过往船舶、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桥水域内船舶和设施的航行、停泊、作业行为,船舶和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从事的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航 行
第四条 主通航孔和桥区航道允许45000载重吨及以下船舶双向通行,其余桥孔均禁止船舶通行。
45000载重吨以上至65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若要通过大桥,应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提前24小时将船舶载重吨、实际吃水及当时水线以上最大高度等船舶概况和航次计划报海事管理机构,并服从海事管理机构指挥。
任何船舶和设施,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进入大桥禁航水域。
第五条 通过大桥的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富裕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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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船的吨位和当时水面以上的最大高度,按照主通航孔和桥区航道的通航技术标准,尽可能选择缓流时段通过大桥。
禁止超大桥通航尺度的船舶通过大桥。
第六条 船舶进入大桥水域
宁波象山港公路大桥通航管理规定
宁波象山港公路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宁波象山港公路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水域交通秩序,保障大桥及过往船舶、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桥水域内船舶和设施的航行、停泊、作业行为,船舶和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从事的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行
第四条主通航孔和桥区航道允许45000载重吨及以下船舶双向通行,其余桥孔均禁止船舶通行。
45000载重吨以上至65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若要通过大桥,应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提前24小时将船舶载重吨、实际吃水及当时水线以上最大高度等船舶概况和航次计划报海事管理机构,并服从海事管理机构指挥。
任何船舶和设施,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进入大桥禁航水域。
第五条通过大桥的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富裕高度,
根据本船的吨位和当时水面以上的最大高度,按照主通航孔和桥区航道的通航技术标准,尽可能选择缓流时段通过大桥。
禁止超大桥通航尺度的船舶通过大桥。
第六条船舶进入大桥水域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宁波船舶交通管理中心(VTS中心)报告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业务流程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业务流程
一、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六条 二、岗位职责
(一)受理人负责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决定文书的发放等; (二)审核人负责审核、制作决定文书、有关材料归档和台帐登记工作等; (三)审批人负责审批。 三、工作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
(1)《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申请书》;
(2)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 (3)设计单位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4)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有关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及复印件; (5)相关部门关于使用岸线的项目的批准文书及复印件(需要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业务流程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业务流程
一、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六条 二、岗位职责
(一)受理人负责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决定文书的发放等; (二)审核人负责审核、制作决定文书、有关材料归档和台帐登记工作等; (三)审批人负责审批。 三、工作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
(1)《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申请书》;
(2)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 (3)设计单位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4)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有关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及复印件; (5)相关部门关于使用岸线的项目的批准文书及复印件(需要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广西海上客船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桂海船舶〔2012〕8号
关于印发广西海上客船安全监督管理
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海上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及《海上滚装船舶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广西海上客船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广西海上客船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及《海上滚装船舶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广西沿海海上航行、停泊和从事相关活动的国际航行客船、高速客船、滚装客船以及普通客船(以下简称客船)及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广西沿海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在本辖区范围内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客船应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7月1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骆 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