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当事人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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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姓名
车号 当事人姓名 浙A00H33 浙A00L61 浙A00N22 浙A00S38 浙A00S66 浙A00S87 浙A00T79 浙A01R83 浙A01T36 浙A01U06 浙A01Y26 浙A01Z38 浙A02B99 浙A02E87 浙A02T90 浙A02V53 浙A02X10 浙A03A65 浙A03C57 浙A03R29 浙A03X21 浙A05152 浙A05J22 浙A05T53 浙A05V53 浙A05W96 浙A06154 浙A06233 浙A06593 浙A06J11 浙A06K80 浙A06S36 浙A06V58 浙A06V58 浙A07305 浙A07K15 浙A07L18 浙A07L60 浙A07R96 浙A07S28 浙A07T06 浙A07X70 浙A08271 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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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谈话时间: 年 月 日 谈话地点:珙县巡场法律服务所办公室
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被会见人姓名: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或住址: 职务或职业: 联系电话: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邮编:
承办法律工作者: 记 录 人(签名): 谈话内容记录:
法律工作者问(以下“问”代表法律工作者问):
我是珙县巡场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您约谈我需要咨询哪方面的法律问题?
当事人答(以下“答”代表当事人答):
问:请简要谈一下基本情况。
1
答:
问:你准备如何处理?
答:聘请法律工作者帮我代理诉讼。 问:你要求诉讼的请求是什么? 答:诉请法院
法律工作者告知:我所同意接受你的委托,具体事项你应与我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你必须提供你上述陈述的相关证据材料,否则可能承担败诉的可能。同时,诉讼是有风险的,本所不承诺本案的诉讼结果,你必须要有承担风险的认识。
法律工作者告知:请你听、阅上述笔录,如无异议请在每页签上你的名字和时间。
答:上述笔录是我真实意思表示,我签名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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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事人须知
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当事人:
依据《律师法》第28条、《民事诉讼法》第58条和《刑事诉讼法》第32、33条以及《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相关规定,您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自己代理人、辩护人,也可以为近亲属聘任辩护人。现将您聘任代理人、辩护人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以及办理委托手续的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公民有权聘任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代理人或者为近亲属聘任辩护人。律师作为专业的参谋,通过代为收集证据,参与制定处置方案,代为参与协商、调解,代为出庭应诉,独立行使辩护权维护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利。
2、当事人不应当轻信辩护人、代理人作出的“包打赢”、“包无罪”、在法院有关系等违法承诺,并以此作为前提约定代理费用。
3、聘任律师的过程中,应当向律师及其辅助人员如实的陈述和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案件有关的背景,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证据线索,与案件有关的不利情况,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和资料)。受托律师根据您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资料制定应对的策略并制定收集证据的思路。因为您向委托人、辩护人提供的陈述有误、资料缺失,由此导致的程序权利和实体利益受到损失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4、律师以《询问笔录》为依据,认为当事人的委托事项违法、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
对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对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刑事和解难成为当前的刑事和解制度行的主要问题,刑事和解难原因主要存在于四个方面;一是刑事司法政策存在偏差;二是公众及舆论对刑事和解存在偏见;三是和解赔偿没有确定标准;四是刑事和解存在执行难。为此,应从源头强化和解,加强协调配合,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升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效率。
【关键词】刑事和解 困境 路径 一、问题的由来
20XX年1月2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在其居住的南京市某小区内因停车问题和小区保安朱某产生口角,进而发生争执,在双方争执过程中,被告人赵某用膝盖顶撞被害人朱某肋部,致被害人左胸第2、3、4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朱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朱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人民币万元,并及时给付,同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积极赔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个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收到后请于一周内填妥寄回
个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节 选)
第一条 法院专递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 法院专递的法律效力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送达地址的提供或者确认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五条 送达地址的推定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十一条 法律后果及其除外条件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
心情短语之刑事和解制度的起源
刑事和解制度的起源
【摘要】自20世纪末以来,随着中国大陆刑事法学界对西方恢复性正义理论的引进,学者们对刑事和解展开了深入研究。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创设了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这一特殊程序的创设重新强调了被害人刑事主体地位,不仅有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而且极大节省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刑罚效益。本文在重新审视中国传统调解文化的同时,进一步结合西方刑事和解制度产生的社会背景、理论起源,从而更深入的理解刑事和解这一制度。
【关键词】刑事和解;被害人被告人;恢复性司法
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陈光中教授将其定义为: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刑事和解产生的社会背景主要是基于两个社会背景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影响:⑴以被害人为导向的刑事保护政策思潮的勃兴,推进了刑事观念和刑事政策从犯罪人中心主义向被害人中心主义转变。⑵以犯罪为中心的监禁、矫正政策的失败,使人们重新从监狱外去探索预防犯罪
××城管行政执法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城管行政执法
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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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城管部门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期间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后,你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相关权利
1、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案件调查等行政行为时,应当事先说明原因,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到场。否则,当事人有权予以拒绝。
2、对于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⑴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⑵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⑶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3、在接受城管部门询问时有权为自己申辩。
4、有委托代理人到城管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理由,接受询问调查,并接受相关法律文书等权利。
5、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物品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6、对执法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7、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执法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询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8、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
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
【摘要】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一项基本的程序性权利,它源于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理念和程序处分权原则.旨在彰显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提高诉讼效率、增进民事判决的信服度和接纳度。本文立足于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立法和制度运行现状,分析了存在的缺陷及其原因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 法理基础 价值透视 现状与缺陷 一、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基本内涵 (一)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定义
同许多法学概念一样,关于民事程序选择权并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但通常认为,民事程序选择权有广、狭二义,广义上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选择一定的程序及与程序相关事项的权利:狭义上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审判过程中依照自己的意志自主选择有关程序性事项的权利,是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一种。[1]程序选择权是立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体现,它强调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主观积极性,鼓励当事人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程序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成为程序的主体。程序选择权的精髓在于让当事人自己在发现案件真实与促进程序二者之间权衡,由他根据自己的实际需
关于处分原则下的当事人诉讼行为
处分原则下的当事人诉讼行为二
二、撤诉
针对我国传统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撤诉行为干预过多以及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31条有关在宣判前当事人申请撤诉必须经法院准许的规定,国内时下一种较为流行的观点认为,从贯彻当事人主义和尊重当事人处分行为的立场,应当取消法院对当事人撤诉进行审查的制度。对此,笔者认为,从审判行为和当事人诉讼行为相协调(协同主义诉讼观)的立场出发,对当事人的撤诉行为实行色彩浓厚的国家干预主义审查制,固然难以保障当事人充分地行使处分权,但若完全放弃法院对撤诉行为的必要审查,则同样更是一种不符合民事诉讼发展规律的做法,而且从比较法角度考察,至今尚无一个国家允许当事人可以不附任何条件地撤诉。那么,如何在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撤诉权,实施撤诉行为的同时,又防止当事人通过撤诉行为来损害司法(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呢? 以下,笔者拟从比较法立场,以英美法系的美国和大陆法系的日本的撤诉制度为对象,来找寻完善和发展我国当事人撤诉制度的合理内核。
(一)美国民事诉讼中的撤诉
按照《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1条的规定,原告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撤诉(voluntary dismissal)来排除法院对案件的诉讼系属。过去,按照普通法诉讼的做
第八章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
第六章 多数当事人
第一节 共同诉讼 一、 共同诉讼的含义。是指当事人一方或 者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诉讼。 共同诉讼的意义在于,将案件事实相同 或者类似的几个诉一同审理,从而能够在一 个诉讼程序当中一并解决涉及多数主体的民 事纠纷,或者是多个民事纠纷,因而有利于 提高效率,避免法院在同一案件或者同类案 件的处理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共同诉讼可以分为 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类型。
二、必要共同诉讼
(一)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 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 所谓诉讼标的共同,是指对于诉讼标的,共同诉讼人共同享 有权利,或者共同承担义务。
1.根据民事实体法的 规定,共同诉讼人对 于诉讼标的本来就有 共同的权利或者共同 的义务。
2.共同诉讼人之间本 无共同的权利或者义 务,但基于同一事实 或者法律上的原因, 而依法具有了共同的 权利或者义务。
程序属性 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如果只有其中一 部分共同诉讼人起诉或者被诉,就会造成当事 人不适格。在我国,法院于诉讼中发现应当参 加共同诉讼的人没有参加的,应依职权通知其 参加诉讼,即共同诉讼人的追加。被追加的原 告既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