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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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http://www.77cn.com.cn 2008-04-01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收藏][推荐][有奖纠错][字号:大 中 小 ] [打印] [关闭]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杭州市集聚,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落实省委关于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决定,加快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企[2007]128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主要进入对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领域,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第四条 引导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
爱心基金管理办法
爱心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爱心基金”是私下成立的一支慈善机构,它是由人事部牵头,各中心代表自发组成的自我管理并接受全体员工和捐款人监督的专门负责资金筹集,对由需要帮助的特困员工实施捐助的组织。
第二章 目的
1、汇聚爱心,扶危救急,帮助减轻员工家境特殊困难。
2、省下你的零花钱,帮助公司在职员工因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发生重大困难,遭遇不可抗力的天灾人祸,有困难自身难以解决的急需救助者。
第三章 资金来源
一、领导捐赠作为助困基金会启动费用;
二、员工自愿捐款;
三、社会团体和其他形式获得的资金来源。
第四章 资金管理
1、爱心基金会是单独设立基金、独立核算、民主管理、专款专用。
2、任何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基金会的资金。
3、基金管理委员会拟定自主对象、自主方案、公示征集意见,无异议批准予以资助。
第五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会 长: 店长 ,负责统筹管理基金委员会工作。
二、管理中心: 人事主管 ,负责协调完成基金会各项日常工作,筹
备召开会议。
三、监 理: 防损部及员工代表 ,负责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估,协商表决申请者的请求。
四、财务: 财务主管 ,基金的收支均通过财务中心统一管理。
五、基金管理委员会拟定资助对象、资助方案、公示征集意见,无异议批准予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贷款保证担保…………………………………………………4
第一节 保证人的资格……………………………………………4 第二节 保证人应提交的资料……………………………………7 第三节 保证担保的调查和审查…………………………………10 第四节 保证合同的订立…………………………………………12 第五节 保证担保的管理…………………………………………14 第六节 保证担保债权的实现……………………………………16 第三章 贷款抵押担保…………………………………………………17
第一节 抵押物的范围……………………………………………17 第二节 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20 第三节 抵押担保的调查和审查…………………………………23 第四节 抵押合同的订立…………………………………………26 第五节 抵押物登记与保险………………………………………27 第六节 抵押担保的管理…………………………………………29 第七节 抵押权的实现……………………………………………33 第四章 贷款质押担保…………………………………………………35
第一节
农行担保管理办法
大行经典制度,值得学习!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总行对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银发 1997 2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2.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有关问
题的说明
二○○七年八月九日
附件1: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信人在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信用方式有权核批行同意采用信用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 的范围包括信贷业务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信贷业务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前述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农业银行原则上只接受连带责
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壮大全市创业投资市场,加快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08〕1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市政府设立的,旨在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于符合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的成长型企业。 第二章 基金的资金来源和设立
第三条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首期规模为2亿元,由市本级财政分2009和2010年两个年度拨付给管理机构(南京市创业投资发展中心)。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级财政资金;
(二)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 (三)经申请获得的国家或省级引导资金; (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参股和跟进投资两种
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贵州鸿安担保公司客户 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精神,为规范我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保证金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进一步提高公司对中小企业的担保服务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3 m: k1 V\
第一条 担保保证金定义
商业银行为了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减小和避免风险,要求客户为担保的贷款存入一定比例的资金,应付违约时的代偿。
第二条 客户担保担保证的收取标准。
依据公司与所合作商业银行签订的《专业担保机构合作协议》的规定,缴付所担保业务的金额的相应比例。由公司在银行开设的“授信保证金专户”按照单笔一次性划存。d 第三条 担保责任解除后,如未发生代偿应及时将专户上的资金划出,确保保证金账户上的资金系在保金额。( Y8 T, C/ {8 ~* E 第四条 公司选择一家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保证金专户,并与该金融机构签订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专户管理办法根据保证金监管协议有关要求制定。
第五条 对客户担保保证金全额存入开设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帐户,实行专户管理,并通过“存入保证金”科目对客户保证金进行会计核算,不与基本户、一般账户等其他账户混用。' R a0 N1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吴定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形成,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本办法所称
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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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10年第3号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
工程履约担保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建设工程担保业务,有效防范建
设工程担保风险,明晰建设工程担保业务操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于在建设工
、《关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黑龙江省建
设工程担保暂行办法》以及及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
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提供的,保证另一方当事人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代偿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建设工程担保业务,主要包括投标人投
标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二章投标担保
第四条投标担保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申请
本公司向招标人提供的投标保证担保。本公司的投标担保业务,只为申请企业按照80万元/ 年担保额出具担保函,按照
2%标准收取担保费1.6 万元;担保函仅限应用于投标保函有效期内在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使用。
1、受理对象
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具备较强履约能力,并能
提供反担保措施的依法经营的施工企业。
2、企业需提供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
印件;
公司章程、验资报告(需从工商登记部门复印)
法人代表资格证
国行担保融资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河南国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担保业务风险,提高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操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人,系指本公司。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通过本公司担保而取得借款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公司担保是指本公司与债权人约定,
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时,由本公司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本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 第四条 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
户的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及反担保
第五条 本公司可以经营下列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六条 本公司可以兼营下列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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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