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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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分配
第1篇: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1案例简介——问题的说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某支行(以下简称郑州某支行)状告杨某借款案。
(1)原告郑州某支行于20xx年9月14日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称。 20xx年8月13日,郑州某支行与自然人杨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杨某向郑州某支行借款8万5千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8月13日起至20xx年8月12日止。借款用于杨某购买轿车一部,借款由自然人张某提供保证。至20xx年8月12日止。杨某尚欠郑州某支行5万元借款未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杨某返还5万元借款及其利息。另外,郑州某支行虽然同杨某就杨某所购买的A型汽车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因杨某于20xx年11月13日因抢劫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其轿车在案后被家属藏匿,致使抵押权无法实现,故要求张某直接承担保证责任。 (2)被告杨某并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而被告张某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称;
①张某在同郑州某支行签订保证合同时,并未被告知其所签订的为保证合同,属于重大误解,故该保证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
②郑州某支行同借款人杨某之间签订有抵押合同。抵押物为杨某利用借款所购的A型轿车。郑州某支行理应先就该轿车的担保实现债权。被告张某仅应对该轿车担保
论证明责任分配探讨与研究
论证明责任分配探讨与研究
论证明责任分配
祝义
【提要】 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民事诉讼的核心。本文从证明责任的概念及含义,证明责任的起源,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及依据,我国对证明责任分配的救济等方面进行探讨,这仅属笔者的浅薄认识。
一、引言
事实的认定与法的适用是法官进行裁判的两个基本依据。法官通过行使国家裁判权,将法律和事实结合起来,解决具体的纠纷。裁判者只有在认知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才能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
法官对于法的认知是被推定的。法官理应知悉自已所适用的裁判法规;反之,作为裁判者不知法为何物,也就无从履行自已的职责。但是裁判者对于事实的认知都是建立在发现真实的基础上的。这是因为在大部分诉讼中,作为裁判者认知对象的事实属于已经发生的事实,裁判者不可能做到先知先明。法官“发现真实”的过程,也是法官对客观事物进行认知的过程。尽管法官理应具备不同于普通人的职业上的分析能力,但法官也是人类共同体中的一员,对裁判依据的真实的认知程度也无法摆脱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法官在认知程度上的局限性使得自已并非对具体案件中的每一事实都能形成确信无疑的认识①。 若法官在认知上没有对某一事实的真相形成确信,即法官认为该事实属于“真伪不明”,则意味着该事实没有在诉讼
论证明责任分配探讨与研究
论证明责任分配探讨与研究
论证明责任分配
祝义
【提要】 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民事诉讼的核心。本文从证明责任的概念及含义,证明责任的起源,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及依据,我国对证明责任分配的救济等方面进行探讨,这仅属笔者的浅薄认识。
一、引言
事实的认定与法的适用是法官进行裁判的两个基本依据。法官通过行使国家裁判权,将法律和事实结合起来,解决具体的纠纷。裁判者只有在认知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才能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
法官对于法的认知是被推定的。法官理应知悉自已所适用的裁判法规;反之,作为裁判者不知法为何物,也就无从履行自已的职责。但是裁判者对于事实的认知都是建立在发现真实的基础上的。这是因为在大部分诉讼中,作为裁判者认知对象的事实属于已经发生的事实,裁判者不可能做到先知先明。法官“发现真实”的过程,也是法官对客观事物进行认知的过程。尽管法官理应具备不同于普通人的职业上的分析能力,但法官也是人类共同体中的一员,对裁判依据的真实的认知程度也无法摆脱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法官在认知程度上的局限性使得自已并非对具体案件中的每一事实都能形成确信无疑的认识①。 若法官在认知上没有对某一事实的真相形成确信,即法官认为该事实属于“真伪不明”,则意味着该事实没有在诉讼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
浅析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
【摘要】本文针对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从无罪推论的角度对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承担情况试作略论,并提出实践中如果分配证据责任提出一点浅薄的。
【关键词】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倒置;无罪推定;积极抗辩事由;幽灵抗辩
证明责任是指提出诉讼主张一方提出证据证明本方所主张的待证事实的义务[1]。证明责任的分配在诉讼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德国法学家罗森贝克更将其誉为诉讼的脊梁。刑事诉讼中证据责任的分配,由于其受到刑事诉讼本身特性影响,世界各国普遍认为被告人不应承担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我国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也明确规定: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人民检察院承担。
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特殊情况,由于没有相关的规范,在实际适用中相当混乱。就目前而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明责任分配比较混乱的情况主要有两类:一是法定例外情况,如刑法条文明确规定被告人承担一定证明义务的条文、二抗辩事由,如积极抗辩事由、被告人对待证事实的抗辩活动。上述几种情况中,或因为法律规定原因、或因为司法实践中一些约定俗成的适用习惯,被告人在诉讼中或多或少的需
对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理论反思
对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理论反思
张家骥
? 2012-05-10 13:56:50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2期
作者简介:张家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 一般认为,“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两者含义基本相同,且可以通用、互换,但实际上两者的内涵并非等同,不能简单地将两者作为相同概念混用。虽然分析哲学有这样的箴言:词没有固定不变的含义,它的含义取决于具体语境的上下文对它的具体委托是什么。但是作为法律术语,若唯以通过分析上下文方能确定其含义,难免会在学术讨论中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和麻烦,甚至会在写作中因断章引用他人词句而导致己文辞不达意。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对证明责任及其相关概念争议的分析,探究证明责任的具体含义,并反思我国民事证明标准的界定。
关键词: 证明 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转移证明标准
一、我国证明责任理论的发展
在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之后,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就对“举证责任”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主流观点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称为举证责任”。[1](P154)该概括虽不全面,但已然明确了主观的证明责任概念,即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就要败
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适用分析
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适用分析
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证据规则的核心部分而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举证责任倒置在民事证据规则中的重要地位是不言而喻的。
要正确认识举证责任倒置必须从分析“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入手。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从诉讼成为人们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时起,便成为各个时代的法学家们关注的焦点。在古罗马时期法学家就提出了举证责任分担的两条原则:原告负有举证义务,原告不尽举证责任时,应作出被告胜诉的判决;肯定者应负有举证责任,否定者不负举证责任。以后的诉讼法学者们大多是在这两条规则的基础上建立自己有关举证责 任分配的学说。这些学说主要有消极事实说、基础事实说、法律分类要件说、推定事实说等。
我们认为,要正确认识举证责任分配,必须把举证责任分配与“提供证据责任”加以区别。我国很多者认为举证责任是可以转移的,这是因为多数学者把举证责任分配与“提供证据责任”混淆了。这些学者认为,在诉讼中,原告提出诉讼请求,需要向法官提供证据加以支持这是原告的举证责任;同时,如果被告要对原告的主张进行反驳,也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这时候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身上。我们认为,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要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立论上证明责任概念的分
证明责任概念的分立论上
霍海红
引 言
19世纪末,德国学者格尔查(Julius Glaser)和美国学者塞耶(Thayer)几乎同时提出了证明责任的“双重含义说”,并逐步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获得广泛认同。双重含义说的出现打破了提供证据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概念“一统天下”的局面,明确将证明责任区分为“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或者“主观意义”和“客观意义”,开创了证明责任理论的新纪元。也是19世纪末,日本学者将转译的德国法证明责任概念传入我国,日本学者通常将德语的“Beweislast”译述为“举证责任”、“立证责任”,我国学者则更多沿用日语的“举证责任”来表述“Beweislast”的汉译。由于证明责任双重含义说当时也只是刚刚提出,还未形成世界性的影响力,因此日本学者也只是将其信守的行为意义证明责任引入我国。此后这种对证明责任的理解和界定一直在我国占据着统治地位。新中国成立之后的较长时期内,学界对证明责任的理解仍然没有超出提供证据意义,而且证明责任本身也被视为与社会主义司法原则不相适应的概念和制度而被长期束之高阁,因而一直未能与大陆法系证明责任理论的新发展相接轨。20世纪80年代以后,国外的证明责任理论特别是双重含义学说被引入我国,
论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论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摘要
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是劳动双方不可避免的问题,劳动者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提不出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其主张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劳动关系的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劳动关系主体在平等下掩盖着的不平等的地位关系,如何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合理分配证明责任,使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负担适当的举证义务,实现争议处理的公平正义。同时结合劳动领域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具体应用. 结合劳动争议实践,就我国劳动争议中的分配原则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用人单位,劳动者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
目 录
摘要????????????????????????????????Ⅰ 一、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概念及一般原则????????????????1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及种类???????????????????1 (二)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概念??????????????????1
(三)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1 二、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及法律规定?????????????2
(一)
论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论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摘要
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是劳动双方不可避免的问题,劳动者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提不出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其主张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劳动关系的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劳动关系主体在平等下掩盖着的不平等的地位关系,如何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合理分配证明责任,使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负担适当的举证义务,实现争议处理的公平正义。同时结合劳动领域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具体应用. 结合劳动争议实践,就我国劳动争议中的分配原则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用人单位,劳动者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
目 录
摘要????????????????????????????????Ⅰ 一、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概念及一般原则????????????????1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及种类???????????????????1 (二)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概念??????????????????1
(三)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1 二、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及法律规定?????????????2
(一)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张卫平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张卫平
一、刘卫主编主持
刘卫:尊敬的各位老师、同学,大家晚上好!今天非常荣幸请到了张卫平老师给我们做讲座,我是刘卫,是全场讲座的组织者。今天出席我们讲座的嘉宾有人民法院的法官、检察院的检察官、优秀律师、媒体记者,还有一些我校的研究生。
今天的议程是这样安排的,首先大家互相认识一下,然后张卫平老师讲课,完了之后有30分钟的时间进行交流,最后有一个短暂的联谊。
下面我介绍一下张卫平老师:
张卫平是清华法学院的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学院客聘教授;最高人民检查院带教导师。
张老师是山东莱芜人,1976年结束下乡参加工作,1979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1983年本科毕业,1986年研究生毕业留西南政法学院教授,1993年作为访问学者赴日本留学,分别在东京大学法学部和一桥大学法学部学习研究。
1996年任《现代法学》主编,1997天在深圳某证券公司任职,1999年初调清华法学院任教,1993年从讲师破格聘为教授,1996年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
张教授形象优雅,口才卓越,谈吐幽默,与贺卫方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