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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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买卖合同(上海市2018版)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2018 版)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39 号)等相关管理规定制定,供当事人采用。
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人应当先与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该确认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三、申请家庭可以书面协商确定合同买受人,作为其产权份额的共同共有人,其余申请人为同住人;申请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全体申请人为合同买受人。
四、购房家庭取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权证未满 5 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由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予以回购:(一)购房人或者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
(二)购房人和同住人的户口全部迁离本市或者全部出国定居的;
(三)购房人和同住人均死亡的;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价款为原销售价款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 5 年,因离婚析产、无法偿还购房贷款等原因确需退出共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合同示范文本(1)
(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14708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Model text of sale contract of Shanghai public housing
合同书| Contract
一般买卖合同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合同
示范文本(1)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示范文本
(2013版)
制定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管理的规定制定,供当事人采用。
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申请户应当先与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该确认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申请户家庭成员应当为合同买受人或同住人,其他人不得作为合同买受人或同住人。合同买受人和同住人严格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四、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同住人应与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本合同附件一《上海市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合同示范文本(1)
(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14708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Model text of sale contract of Shanghai public housing
合同书| Contract
一般买卖合同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合同
示范文本(1)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示范文本
(2013版)
制定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管理的规定制定,供当事人采用。
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申请户应当先与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该确认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申请户家庭成员应当为合同买受人或同住人,其他人不得作为合同买受人或同住人。合同买受人和同住人严格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四、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同住人应与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本合同附件一《上海市
上海市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导则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规划总体 (3)
3.1 规划设计 (3)
3.2 交通 (4)
3.3 环境 (5)
4 租赁住房设计 (7)
4.1 一般要求 (7)
4.2 公共区域 (8)
4.3 住宅类租赁住房 (9)
4.4 宿舍类租赁住房………………………………………………
14
4.5 室内环境………………………………………………………
15
4.6 给排水…………………………………………………………
16
4.7 燃气……………………………………………………………
16
4.8 电气……………………………………………………………
17
4.9 智能化…………………………………………………………
18
4.10 暖通……………………………………………………………
19
4.11 消防……………………………………………………………
20
5 综合配套…………………………………………………………
22
6 运营维护…………………………………………………………
24
6.1 运营管理………………………………………………………
24
6.2 备案管理………………………………………………………
25
6.3 安全使用……………………………………………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规定是人均建筑面积15平米以下。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规定,制订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如下:
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上述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
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试行)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沪劳保关发[2007]5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7.09.27 【实施日期】200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的实
施意见(试行) (沪劳保关发(2007)51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就有关实施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按户缴纳欠薪保障费。企业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实行集中结算的,应当集中缴纳欠 1 / 2
薪保障费。
二、欠薪保障费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负责征收。各级农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
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试行)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沪劳保关发[2007]5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7.09.27 【实施日期】200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的实
施意见(试行) (沪劳保关发(2007)51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就有关实施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按户缴纳欠薪保障费。企业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实行集中结算的,应当集中缴纳欠 1 / 2
薪保障费。
二、欠薪保障费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负责征收。各级农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详细版
编号:JY-HT-09259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详
细版
The contract is a guarantee for both parties and protect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详细版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省(市)/地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
(2009版)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 -
制定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上海市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规定制定,供当事人采用。
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户应当先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文件,确定本合同买受人和同住人,该确认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三、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经济适用住房的同住人应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签订本合同附件一《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使用协议》。
四、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依据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对买受人、同住人使用经济适用住房进行管理,并享有回购、收回等权利。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户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将按照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为了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及附件并慎重签订本合同。
六、本合同文本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使用,今后凡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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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
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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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国内人才
《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
申 领 人: 申报单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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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及授权
1、本单位了解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有关规定,本单位承诺所填表格中的内容及所提交的书面材料确系真实。根据《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一旦发现虚假或伪造,同意根据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再申请的资格,记入社会征信体系,并承担一切后果。
2、本单位授权并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单位申请材料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
3、本单位承诺经审核通过后,于单位内部公示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名单。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承诺及授权
1、本人了解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有关规定,本人承诺所填表格中的内容及所提交的书面材料确系真实。根据《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一旦发现虚假或伪造,同意取消再次申请的资格,记入社会征信体系,已获得的居住证按规定予以注销,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并承担一切后果。
2、本人授权并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单位申请材料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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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沪 人 员 居 住 登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