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职工生育津贴待遇申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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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
杭州市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
填报说明:
1、 生育、流产、计划生育手术类别用代码填写:①顺产 ②助娩产 ③剖腹产 ④计划内7个月以上 引产⑤计划内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 ⑥计划内3个月以下流产 ⑦计划生育手术 2、申报材料:①生殖健康服务证复印件(即准生证) ②婴儿出生证复印件 ③生育医疗诊断证明或生育、流产和计划生育手术经过的病历或出院记录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杭州市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
杭州市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
填报说明:
1、 生育、流产、计划生育手术类别用代码填写:①顺产 ②助娩产 ③剖腹产 ④计划内7个月以上 引产⑤计划内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 ⑥计划内3个月以下流产 ⑦计划生育手术 2、申报材料:①生殖健康服务证复印件(即准生证) ②婴儿出生证复印件 ③生育医疗诊断证明或生育、流产和计划生育手术经过的病历或出院记录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三、医院诊断怀孕证明(证明怀孕周数)或围产手册(原件) 四、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提供相关凭证: 1.顺产,难产: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2)《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4) 难产的附带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
复印件); (5) 领取二孩指标符合晚育规定的,附单位证明。 2.婴儿死亡: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2)《死亡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3.流产: (1)《同意生育指标通知书》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提供户口所在街道计 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院诊断证明书(注明怀孕周数)(原件及复印件); 4.男配偶假期工资: (1)《出生证》 (原件及复印件);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 ? 1、医院诊断证明应为区级(或镇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方有效。 ? 2、怀孕 16 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内的产科并发症、 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等,按有关规定向医保局申报,经审核确认的费用将直接 拨至单位帐户。 ?3、所有复印件都必需用 A4 纸复印。 联系电话 :12333 办公地址 :
梅州市职工生育津贴待遇申请表
梅州市职工生育津贴待遇申请表单位 名称 单位类型 职工姓名 生育或施行计划 生育手术时间 申请 生育 津贴 项目 公务员单位 □其他 联系人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联系 电话 □企业 □民办非企业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享受假期 时间 年 年
性别 月 月 日至 日
1、□顺产 2、 难产(剖宫产) 3、 □多胞胎 4、□2个月以下流 产 5、□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 6、□4个月以上流产 7、□放置宫 内节育器 8、□取出宫内节育器 9、□输卵管结扎 10、□输精管结扎 11、□输卵管复通 12、□输精管复通
说明:属于财政统发工资的人员,提供财政局的银行账户信息;属于单位 银行 支付工资的人员,提供单位的银行账户信息。 账户 银行名称: 信息 户 名: 账 户: 假期工资 □单位全额支付工资 支付情况 财政全额支付工资 单 位 意 见 □单位支付基本工资 □单位未支付工资
(盖章) 年 月
日
经审核,申请生育津贴项目第 项符合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应享 社 受生育假期 天、计划生育假期 天,合计假期天数 天。 保 局 审 核 意 见 经办人: 复核人 年 月 日说明:1、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社保局申请,此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社保局各一份
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登记表(实例)
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申领生育津贴次序号: 组织机构代码:12345678
单位名称(章):朝阳某某某有限公司 朝阳某某某有限公司
申领人公民身份号码 姓名 性别 女 张三 (√)公民身份证( )港澳台证( )护照 配偶证件类别 11010519XX01010001 李四 配偶证件号码 配偶姓名 19XX0101 生育/引、流产日 配偶出生日期 2010。01。 终止妊娠前的怀孕周数 2010。01。01 (√)正常产( )难产( )引、流产 本次生育胎儿数 生育类别 1 ( √ )正常到期( )退休( )死亡( )其他 产假终止原因 是否为晚育 ( √ )是 ( )否 产假终止日期 申领晚育津贴人员 11010519XX01010000 张三 申领晚育津贴人公民身份号码 不填 不填 申领人开户姓名 申领人开户账号 不填 不填 申领人开户银行名称 行号 张三 李四 女方签字: 男方签字: 女方所在单位(盖章)2010年3月5日 男方所在单位(盖章)2010年3月5日 12345678 100000 申请单位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邮编 北京市朝阳区某某1 北京市朝阳区某某1号院 申请单位地址 填报日期:2010 3月5日 2010年3 5 2
厦门市佛教协会关于厦门市佛教寺院的建设管理制度
厦门市佛教协会关于厦门市佛教寺院的建设管理制
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寺院建设管理,提高寺院建设的质量保证寺院建筑安全,做好寺院建设服务工作,明确寺院的权属和管理工作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建设管理范围包括新建、重建、迁建、翻建、改扩建以及结构性重大修建项目。所指的寺院权属关系包括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寺院管理权。
第三条 寺院房地产产权及土地使用权为社会所有,由佛教协会登记。其产权证及建设设计图纸、批准文件、设计建设合同、竣工验收资料等原件档案由佛教协会负责保存。寺院可根据管理的需要保存复印件和其余有关资料。
第四条 寺院管理组织拥有寺院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同时也负有管理维护寺院建筑和筹资建设寺院的义务。市佛教协会对寺院建设管理负有指导、帮助和监督的职能。
第五条 市佛教协会和寺院均不得自行对寺院建筑进行转让、出售和抵押等处分,寺院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按法律法规办理。
第六条 寺院建设方案由寺院管理组织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申请程序先向市佛教协会报告,市佛教协会要做好把关和指导工作,经组织有关人员论证和会务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市佛教协会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建设申请,申请具体工作以寺院为主,佛教协会
生育津贴
篇一: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
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
真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关于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关系之争,竞然有许多HR都不甚熟悉,外行话频出,实在令人忍禁不住,本人理一下思路,分享如下: 第一部分: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由来
产假工资:严格地说产假工资是计划时代的产物,那时没有社保体系,员工退休工资由劳动局审批,所在企业支付;同样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产假,待遇也由所在企业支付,俗称产假工资,有按生产前工资发放的,有放基本工资的,总之根据企业的状况及规定标准发放。 生育津贴:是社保体系中包含生育保险后的产物,由企业根据自身财务状况选择缴费基数及所在地区规定的缴费比例,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生育后递交相应材料后由企业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经社保部门审批后发放至员工(也有地区发放至单位)。 第二部分: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区别
工资的概念:是指给普通劳力的报酬,以劳动时间为基础来计算。换取员工依据合约或其他协议所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的报酬
津贴的概念: 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条件下的额外劳动消耗或额外费用支出给予补偿的一种工资形式。 津贴分配的唯一依据是劳动所处的环境和条件的优劣,而不与劳动者劳动的技术业务水平及劳动成果直接对应和联系。 津贴不与技
厦门市有哪些本科大学
篇一:厦门大学2015年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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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规范厦门大学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厦门大学办学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厦门大学(国标代码10384),现有思明校区、翔安校区和漳州校区。厦门大学由著名爱国华侨领袖陈嘉庚先生于1921年创建,是我国唯一地处经济特区的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厦门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思明校区位于厦门市思明南路422号;翔安校区位于厦门市翔安区翔安南路;漳州校区位于厦门湾南岸的招商局漳州开发区。 第三条 厦门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厦门大学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纪检、招生考试、教务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以上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招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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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制定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
(三)指导、协调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物业管理协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四)指导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投诉处理等具体行政行为;
(五)统一监督管理全市的专项维修资金;
(六)指导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七)组织或指导开展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批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八)建立物业管理领域的诚信档案、信用监管、监督检查等制度;
(九)开展全市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宣传和监管人员培训工作;
(十)指导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进行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厦人社〔2018〕218号20180903
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
厦人社〔2018〕218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伤就医管理
第三章 工伤医疗待遇管理
第四章 工伤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待遇管理
第五章 伤残待遇管理
第六章 工亡待遇管理
第七章 定期待遇领取资格管理
第八章 特殊情形待遇管理
第九章 待遇核发与统一结算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待遇规定,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以及《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下称《实施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职工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职工因工伤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预防和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