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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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能力及其核定
生产能力及其核定
生产能力是企业编制生产计划的重要依据。生产能力是指一定时期内(通常指一年),企业全部生产性固定资产,在一定的技术组织条件下,经过综合平衡,所能生产的一定种类和一定质量的产品的最大数量或加工处理原材料的最大数量。
生产能力一般可以分为设计能力、查定能力和计划能力。
( 1 )设计能力,指在工厂新建或改建时由设计任务书和技术文件规定的生产能力,是根据设计中确定的企业产品生产方案、全部技术装备及设计数据计算出来的。
( 2 )查定能力,指根据需要,在查定期以企业现有固定资产等条件为依据,结合各种技术组织的效果重新调查核定的生产能力。
( 3 )计划能力,也叫现实能力。这是根据企业现有的生产条件和采取的技术组织措施,计算出来的在计划期内所能达到的生产能力。
企业生产能力受到企业固定资产的数量、固定资产的工作时间和固定资产的生产效率3个因素的影响。在核定企业生产能力时,要以上述3个因素为依据,以计算设备组合生产能力为基础,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经过反复综合平衡来加以核定。核定企业生产能力的主要步骤如下。
(1)核定设备组的生产能力。 (2)核定工段、车间的生产能力。
(3)企业生产能力的核算与平衡。在对各车间
薛湖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薛湖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薛湖煤矿 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河南九鼎工矿科技有限公司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薛湖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及报告编制人员
姓名 证书编号 中安培字14130179号 中安培字14130175号 中安培字14130177号 中安培字14130176号 中安培字14130180号 中安培字14130182号 中安培字14130181号 专业 职称 签字 周 勇 程秀印 华伟池 张 起 孔祥翔 王荣刚 刘 凯 通风 地质 提升运输 采矿工程 通风安全 矿山机电 安全管理 高工 高工 工程师 工程师 工程师 助工 助工
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薛湖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目 录
第一章 概述 .............................................................................................................................1
第一节 核定工作简要过程 ....
生产能力证明
篇一:怎么办理《生产能力证明》
办理《生产能力证明》受理资料清单:
新办企业:
1、已填好数据的生产能力证明表格(表格在
http://jmsa.ec.com.cn/jmdc/HomeIndex.html 下载或到外经办办事窗口领取)
2、最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劳动年审合格证》原件;
4、《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5、《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原件;
6、“三来一补、内资”企业提供生产设备清单,设备是进口的提供进口报关单复印件,国内购买的提供发票复印件;“三资”企业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批文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内资”企业提供协议书(协议书在受理时在办事窗口领取),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还须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7、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续期企业资料清单:
1、已填好数据的生产能力证明表格(在上年度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上修改即可);
2、最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劳动年审合格证》原件;
4、《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5、《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原件;
6、“来料”企业提供上年度12月份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及《三来一补企(业结汇情况申报表》《三来一补企业结汇情况申报表》在大朗政府公众网上可下载);“三资”企业提供历次批文复印件、审计
生产能力证明材料
6.2生产能力证明
应附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型号、台套数或生产线条数,日平均生产能力、所生产产品的规格型号和相应检测设备(设施)等证明材料
序号 1 2 3 4 内容 主要生产设备型号、台套数或生产线条数 日平均生产能力 所生产产品的规格型号 相应检测设备(设施) 证明材料 附表一 一万吨 附表二 附表三 备注
投标人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一
主要生产设备型号、台套数或生产线条数
序号 制造设备及规格型号 制造厂 数量 状况 备注 一 小型材轧钢生产线 意大利DANIELT 1条 良好 生产螺纹/圆钢 二 高速线材生产线 意大利DANIELT 1条 良好 生产线材 三 高速线材生产线 国产 1条 良好 生产线材 四 棒材生产线 国产 2条 良好 生产螺纹/圆钢 五 40t转炉 国产 2座 良好 生产钢坯 六 120t转炉 国产 3座 良好 生产钢坯
投标人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二
生产产品的规格型号
名称 热轧圆盘条 牌号 HPB235 规格 φ6.5 φ8 φ10 φ12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附件 1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生产能力核定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煤矿的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第三条 适用范围:我国境内所有证照齐全、有效的正常生产煤矿,包括依法立项进行改扩建煤矿正常生产系统的区域和依法批准进行资源整合技改、兼并重组技改煤矿批准保留的正常生产系统或整合主体。
第四条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常生产煤矿(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以万吨/年为计量单位。
第五条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
1
(二)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 (四)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二章 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的条件、程序和审查确认的
生产能力证明材料
6.2生产能力证明
应附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型号、台套数或生产线条数,日平均生产能力、所生产产品的规格型号和相应检测设备(设施)等证明材料
序号 1 2 3 4 内容 主要生产设备型号、台套数或生产线条数 日平均生产能力 所生产产品的规格型号 相应检测设备(设施) 证明材料 附表一 一万吨 附表二 附表三 备注
投标人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一
主要生产设备型号、台套数或生产线条数
序号 制造设备及规格型号 制造厂 数量 状况 备注 一 小型材轧钢生产线 意大利DANIELT 1条 良好 生产螺纹/圆钢 二 高速线材生产线 意大利DANIELT 1条 良好 生产线材 三 高速线材生产线 国产 1条 良好 生产线材 四 棒材生产线 国产 2条 良好 生产螺纹/圆钢 五 40t转炉 国产 2座 良好 生产钢坯 六 120t转炉 国产 3座 良好 生产钢坯
投标人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二
生产产品的规格型号
名称 热轧圆盘条 牌号 HPB235 规格 φ6.5 φ8 φ10 φ12
生产能力证明办理
篇一:办理生产能力证明所需资料
1、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原件);3、组织机构代码;4、税务登记证;5、前一个月的职工工资表;6、养老保险缴费凭证;7、设备清单或固定资产清单;8、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租赁合同;9、房产证或租赁合同;10、环保证明材料或环境评估报告(原件);11、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1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内资企业无需提供);13、海关登记证复印件(内资企业无需提供);14、外汇登记证复印件(内资企业无需提供);15、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内资企业无需提供)。
篇二:生产能力证明办理
生产能力证明办理事项名称 加工企业办理《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服务对象 企业
服务对象分类 加工企业
申办条件 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加工生产能力,外经贸主管部门到加工厂进行验厂,符合条件企业方能承接加工贸易业务。
需提供的资料 企业需提供: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3.工厂厂房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要交付给申请人的材料名称 表1加工贸易经营状况(由进出口经营企业填写)或表2加工贸易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由各类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
煤矿生产能力(含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及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含核定资质)
管理办法以及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和改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生产能力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煤矿各生产系统(环节)所具备的煤炭综合生产能力,以万吨/年为计量单位。 煤矿生产能力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 (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
第三条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 (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 (四)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 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所确定、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登记的生产能力。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因地质和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致使煤炭生产许可证原登记的生产能力不符合实际,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
生产许可证上予以变更登记的生产能力。
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核定暂行办法
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核定暂行办法
1.编制目的
为规范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的核定,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的核定: 1)企业现有凭照能力大于5000吨/年。 2)企业已经完成调整重组; 3)生产线安全评价为安全级; 4)产品属于行业鼓励发展的;
5)具有可靠的自动化测控设施的生产线; 6)2006年9月1日以前已经投产验收的生产线。 3.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5)《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6号)
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7号)
7)《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 8)《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2005) 4.核定单元划分
4.1生产区的划分:被核定生产区域内生产线的相关设备和设施。 4.2品种的划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上填写的产品
砂石系统生产能力的确定
砂石系统生产能力的确定
一、 选定工作制度
根据系统性质及供料、供水、供电、设备检修等条件确定。 1、月工作天数:一般为25天。 2、日工作班数:2班或3班作业。
3、日工作小时:由日工作班数和各部位生产情况确定。
4、毛料采运时间:根据要求的开采强度,采运设备的生产能力选定。 5、半成品加工时间:要求超径石处理、予筛分、粗碎、中碎的时间一致。3班作业为15~20小时;2班作业为11~14小时。 6、成品筛洗时间:3班作业为20小时;2班作业为12~14小时。 7、人工制砂时间:要求3班24小时作业,以求产品粒度的稳定。 二、 系统生产能力的确定
1、系统总生产能力的确定:主要根据混凝土浇筑月高峰强度、混凝土级配、各种粒径的需要量以及生产加工损耗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定。按以下公式计算:
Q〃a〃k〃k1
系统总生产能力:P = (t/h) M〃N
式中:Q ——混凝土浇筑月高峰强度;(m3/月)
a ——每立方米混凝土所需的砂石料;(t/m3) 常取2.25 t/m3 k ——日生产不均匀系数;常取1.25 k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