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适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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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诚实信用原则
目 录
论文摘要............................................................................................................ 第1页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特征.................................................................... 第2页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第2页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特征..................................................................... 第2页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要求和地位............................................................ 第3页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要求....................................................
论诚实信用原则
比较法论文
论诚实信用原则
东南大学成教学院 2012030401 智多星
摘 要:从两大法系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出发,论述两者之间在立法起源、立法态度、具体运用、理论研究等各个方面的差异,再联系我国的相关规定,提出两大法系对我国立法以及实践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比较分析
一、诚实信用原则立法上的比较
(一)大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法国民法典》 关于诚信地履行契约的规定, 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民法上第一次表现。1804 年的 《法国民法典》以法典形式对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其第 1134 条、1135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前项契约应当以善意履行。”“契约不仅对于契约中所载明的事项发生义务,并且根据契约的性质,对于公平原则、 习惯或法律所赋予此义务的后果发生义务”。
此外,1896 年 《德国民法典》 第242 条1也明确地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强行性规范确定下来, 并将其作用领域扩大到债之关系中, 从而成为债的履行的基本原则;1907 年 《瑞士民法典》 第 2 条2 将诚实信用扩张到一切民事活动领域,成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由 《瑞
论诚实信用原则
比较法论文
论诚实信用原则
东南大学成教学院 2012030401 智多星
摘 要:从两大法系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出发,论述两者之间在立法起源、立法态度、具体运用、理论研究等各个方面的差异,再联系我国的相关规定,提出两大法系对我国立法以及实践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比较分析
一、诚实信用原则立法上的比较
(一)大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法国民法典》 关于诚信地履行契约的规定, 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民法上第一次表现。1804 年的 《法国民法典》以法典形式对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其第 1134 条、1135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前项契约应当以善意履行。”“契约不仅对于契约中所载明的事项发生义务,并且根据契约的性质,对于公平原则、 习惯或法律所赋予此义务的后果发生义务”。
此外,1896 年 《德国民法典》 第242 条1也明确地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强行性规范确定下来, 并将其作用领域扩大到债之关系中, 从而成为债的履行的基本原则;1907 年 《瑞士民法典》 第 2 条2 将诚实信用扩张到一切民事活动领域,成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由 《瑞
关于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
关于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问题,以最高人民法院奚小明副院长主编的理解与适用为标准,理解与适用的观点与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的讲话和高民智的文章为准。
一、概念。
(一)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就是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诉讼原则,我国第一次在诉讼法进行了规定。
新民诉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如何理解法条中的“应当”。一般来说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范性、创导性、鼓励性;二是半活性,即有具体时按具体规定处理,没有具体规定时是规范性、创导性、鼓励性;三是强制性。本条的应当就是半活性。当某个不诚信诉讼的行为发生后,有具体规定的,按具体规定办理;当某个不诚信诉讼的行为发生后,没有具体规定的,不能按原则来处理。
(三)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主体。法官、法院是否适用这个原则?
1、诚实信用诉讼原则对当事人的适用
(1)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当事人应当依法善意地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起诉权、管辖异议权、回避权、提出证据等权利,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意图拖延诉讼,或者阻扰诉讼权利的进行。当事人滥用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摘要:诚实信用,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作为道德规范的内容以及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管是在日常生活还是民事活动中,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重视诚信体系建设,奖优罚劣,对全民民族有着十分深远影响。 关键词:诚实信用 诚信奖励 失信惩罚 民法 帝王原则
古语有云:君子一言,驷马难追”,又言“人无信不立”,信守诺言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近几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信用状况却不容乐观。我们这以道德诚信为本的文明古国,正经历空前的信用危机。宏观至国家、社会,微观至企业、个人,诚信都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许多人食言而肥,从中渔利。本文将从民法的角度探究什是诚信及它对民法体系而言的意义。 一、 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诚实守信,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推动深诉活动顺利进行。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一般认为它起源于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所谓“一般恶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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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作者:车初凝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4期
摘 要 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一项基本道德准则,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中的基本原则。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法不断修正,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作用越发明显。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实践需要,是协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最佳平衡点。诚实信用原则应用于民事诉讼案件中,能够对诉讼参与者给予适当规制,更能彰显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公正性,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诚实信用 民事诉讼 自由裁量权 作者简介:车初凝,德州市第一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052 一、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内涵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法律理论中的“最高行为准则”,要求我国公民在日常民事行为中要遵循诚实守信,紧守诺言,在不损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原本属于道德范畴,随后被引
论约定任意解除权与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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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约定任意解除权与诚实信用原则
作者:李晶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9期
摘 要 中国《合同法》总则中规定了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条件两种约定解除合同的模式,并在分则部分针对特定的有名合同规定了任意解除权。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权通过意思自治而约定任意解除权,允许一方或双方无需提出理由即可摆脱先前订立的有约束的承诺,目前尚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约定任意解除权使得具有强势经济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可利用合同自由而任藐视合同有约必守的基本原则,其本身也不符合诚实信用的要求。但约定任意解除权从某种程度上也有助于实现效率价值,使当事人可以以一种便利的方式从难以继续执行的合同中解脱出来,具有积极的意义,此时,滥用任意解除权与约定任意解除权本身应当予以区分。判断是否构成权利的滥用,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 关键词 约定任意解除权 合同解除 诚实信用原则 无理由终止
作者简介:李晶,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研究方向:国际商法。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
当事人姓名
车号 当事人姓名 浙A00H33 浙A00L61 浙A00N22 浙A00S38 浙A00S66 浙A00S87 浙A00T79 浙A01R83 浙A01T36 浙A01U06 浙A01Y26 浙A01Z38 浙A02B99 浙A02E87 浙A02T90 浙A02V53 浙A02X10 浙A03A65 浙A03C57 浙A03R29 浙A03X21 浙A05152 浙A05J22 浙A05T53 浙A05V53 浙A05W96 浙A06154 浙A06233 浙A06593 浙A06J11 浙A06K80 浙A06S36 浙A06V58 浙A06V58 浙A07305 浙A07K15 浙A07L18 浙A07L60 浙A07R96 浙A07S28 浙A07T06 浙A07X70 浙A08271 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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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分原则下的当事人诉讼行为
处分原则下的当事人诉讼行为二
二、撤诉
针对我国传统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撤诉行为干预过多以及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31条有关在宣判前当事人申请撤诉必须经法院准许的规定,国内时下一种较为流行的观点认为,从贯彻当事人主义和尊重当事人处分行为的立场,应当取消法院对当事人撤诉进行审查的制度。对此,笔者认为,从审判行为和当事人诉讼行为相协调(协同主义诉讼观)的立场出发,对当事人的撤诉行为实行色彩浓厚的国家干预主义审查制,固然难以保障当事人充分地行使处分权,但若完全放弃法院对撤诉行为的必要审查,则同样更是一种不符合民事诉讼发展规律的做法,而且从比较法角度考察,至今尚无一个国家允许当事人可以不附任何条件地撤诉。那么,如何在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撤诉权,实施撤诉行为的同时,又防止当事人通过撤诉行为来损害司法(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呢? 以下,笔者拟从比较法立场,以英美法系的美国和大陆法系的日本的撤诉制度为对象,来找寻完善和发展我国当事人撤诉制度的合理内核。
(一)美国民事诉讼中的撤诉
按照《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1条的规定,原告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撤诉(voluntary dismissal)来排除法院对案件的诉讼系属。过去,按照普通法诉讼的做
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谈话时间: 年 月 日 谈话地点:珙县巡场法律服务所办公室
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被会见人姓名: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或住址: 职务或职业: 联系电话: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邮编:
承办法律工作者: 记 录 人(签名): 谈话内容记录:
法律工作者问(以下“问”代表法律工作者问):
我是珙县巡场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您约谈我需要咨询哪方面的法律问题?
当事人答(以下“答”代表当事人答):
问:请简要谈一下基本情况。
1
答:
问:你准备如何处理?
答:聘请法律工作者帮我代理诉讼。 问:你要求诉讼的请求是什么? 答:诉请法院
法律工作者告知:我所同意接受你的委托,具体事项你应与我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你必须提供你上述陈述的相关证据材料,否则可能承担败诉的可能。同时,诉讼是有风险的,本所不承诺本案的诉讼结果,你必须要有承担风险的认识。
法律工作者告知:请你听、阅上述笔录,如无异议请在每页签上你的名字和时间。
答:上述笔录是我真实意思表示,我签名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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