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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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占有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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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之占有篇讲义

王晓蓉

启:占有是物权的起点。占有制度的存在,弥补了所有权制度和他物权制度的空白。占有与所有权、他物权共同支撑着物权制度。只有完整确立这三大制度的物权法才是完全意义上的物权法。占有作为一个民法上的术语源远流长,可追溯到罗马法时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占有与所有权相分离,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占有制度在民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的目的在于维护已经形成的相对稳定的财产秩序,即维护现有的物的占有状态,禁止他人以私力加以破坏,从而对于维护社会生活的安宁、和平与秩序 ,保护民事权利,促进交易安全以及发挥物的经济效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国占有制度规定于物权法的最后一篇,从第二百四十一条到第二百四十五条共五个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占有适用范围的限定性规定、占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的关系规定、保护占有的规定等。

一、 占有概述

1、占有的含义

占有:是指人对物的实际控制与支配状态。它可因享有所有权、他物权、债权或者其他权利而发生,也可因某种缺乏权利依据的行为以及单纯的自然事实而发生。 2、占有制度的特征

笔者认为占有并非一种民事权利,

物权法占有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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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之占有篇讲义

王晓蓉

启:占有是物权的起点。占有制度的存在,弥补了所有权制度和他物权制度的空白。占有与所有权、他物权共同支撑着物权制度。只有完整确立这三大制度的物权法才是完全意义上的物权法。占有作为一个民法上的术语源远流长,可追溯到罗马法时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占有与所有权相分离,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占有制度在民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的目的在于维护已经形成的相对稳定的财产秩序,即维护现有的物的占有状态,禁止他人以私力加以破坏,从而对于维护社会生活的安宁、和平与秩序 ,保护民事权利,促进交易安全以及发挥物的经济效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国占有制度规定于物权法的最后一篇,从第二百四十一条到第二百四十五条共五个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占有适用范围的限定性规定、占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的关系规定、保护占有的规定等。

一、 占有概述

1、占有的含义

占有:是指人对物的实际控制与支配状态。它可因享有所有权、他物权、债权或者其他权利而发生,也可因某种缺乏权利依据的行为以及单纯的自然事实而发生。 2、占有制度的特征

笔者认为占有并非一种民事权利,

物权法占有制度与侵占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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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占有制度与侵占罪的认定 孟强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讲师

关键词: 占有 侵占罪 体素 心素 占有辅助 恶意占有 内容提要: 物权法占有制度与侵占罪的认定具有密切的联系,侵占罪的规范判断必须考虑民法上的占有。不动产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占有的体素、心素要件可以为侵占罪相应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提供参考。占有辅助人由于不能成立物权法上的占有,因此其行为不能构成侵占罪;行为人最初对于标的物是恶意占有的,也可以成立侵占罪。 占有在物权法上有两种含义,一是指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之一的占有权能;二是指作为一种主体对物进行控制的事实的占有,也就是我国《物权法》第5编专编规定的占有制度。刑法上的侵占罪与物权法上的占有制度具有密切的联系。在刑法上,侵占罪是侵犯财产的犯罪之一,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其本质特征是“易‘占有’为‘不法所有’”。 虽然我国《刑法》对于侵占罪的一般犯罪对象仅规定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但学界认为这种规定并不十分确切,因为“如此规定容易使人误解为,侵占的对象只是受他人之托代为保管的财物,然而事实上并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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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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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问:

1.试逐一分析A琴所有权的变动原因、属于何种法律事实及所有权取得的性质。 答:

(1)第一次所有权变动原因是乙去世,甲因继承获得A琴的所有权。该所有权变动原因属于事件,所有权取得属于继受取得的因继承遗产取得。

(2)第二次所有权变动原因是甲向丙交付A琴,丙因买卖合同的履行而获得A琴的所有权。该所有权变动原因属于事实行为,所有权取得属于继受取得中的因买卖合同取得。 (3)第三次所有权变动原因是甲向丁交付A琴,丁因买卖合同的履行而获得A琴的所有权。该所有权变动原因属于事实行为,所有权取得属于继受取得中的因买卖合同取得。

2.甲、丙、丁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答:甲、丙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与借用合同关系。甲与丙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已履行。甲、丙之间的借用同样已履行,但如果甲不能按时返还A琴,丙可以向甲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如甲无法返还,丙可向甲主张损害赔偿。

甲、丁之间亦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并已履行。因丁为善意第三人,交付后,丁对A琴的所有权无瑕疵,丙不得向丁主张返还。丙丁之间无法律关系。 二、 问:

1.甲与乙、甲与丙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两份买卖合同均有效。因为不动产买卖合同订立即成立,一般情况下,合同成

物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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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 物权法结课论文

浅析《物权法》中的知识产权质押

年 级: 研究生一年级 学 号: M201174373 姓 名: 曹 婷 专 业:法律硕士普通班 指导老师: 张淞纶

二零一二年四月

华中科技大学物权法结课论文

中 文 摘 要

知识产权质押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为质押标的物出质,经评估作价后向银行等融资机构获取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的一种融资行为。作为中小企业新兴的融资方式之一,知识产权质押到底有何优点,在实施过程中又遇到什么样的瓶颈与制约呢?

关键词:物权法; 知识产权质押; 融资; 价值评估

第1页 共7页

华中科技大学大学物权法结课论文

浅析《物权法》中的知识产权质押

第一章 知识产权质押的必要性与优点

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对于权利质权,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除了票据、债券、提单、股票等有价证券外,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

物权法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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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习题

一、 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30分)

1. 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B )。

A.月球上的土地 B.电力 C.阳光 D.人体上的器官

2.物可以分为主物与从物,从物相对于主物而言起辅助作用,下列属于主物从物关系的是( B )。

A.房屋与窗户 B.锁与钥匙 C.上衣与裤子 D.苹果树与树上的苹果

3.下列选项中,属于物权法中的孳息的有( A )。

A.动物腹中的胎儿 B.彩票的中奖所得奖金 C.粮食酿造的酒 D.牛黄

4. 物权是( C )。

A.请求权 B.抗辩权 C.支配权 D.形成权

5. 下列物权中,属于独立物权的是( C )。

A.地役权 B.抵押权 C.土地承包经营权 D. 留置权

6.下列物权属于法定物权的是( C )。

A.土地承包经营权

C.留置权 B.地役权 D.抵押权

7. 下列表述中,不符合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是( B )。

A.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由法律规定

B.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种类型的物权

C.多个人可以享有一个所有权

D.法律主体可以协议约定创设物权类型

8. 甲向乙借款1O万元,并将自己的房屋

物权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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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问:

1.试逐一分析A琴所有权的变动原因、属于何种法律事实及所有权取得的性质。 答:

(1)第一次所有权变动原因是乙去世,甲因继承获得A琴的所有权。该所有权变动原因属于事件,所有权取得属于继受取得的因继承遗产取得。

(2)第二次所有权变动原因是甲向丙交付A琴,丙因买卖合同的履行而获得A琴的所有权。该所有权变动原因属于事实行为,所有权取得属于继受取得中的因买卖合同取得。 (3)第三次所有权变动原因是甲向丁交付A琴,丁因买卖合同的履行而获得A琴的所有权。该所有权变动原因属于事实行为,所有权取得属于继受取得中的因买卖合同取得。

2.甲、丙、丁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答:甲、丙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与借用合同关系。甲与丙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已履行。甲、丙之间的借用同样已履行,但如果甲不能按时返还A琴,丙可以向甲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如甲无法返还,丙可向甲主张损害赔偿。

甲、丁之间亦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并已履行。因丁为善意第三人,交付后,丁对A琴的所有权无瑕疵,丙不得向丁主张返还。丙丁之间无法律关系。 二、 问:

1.甲与乙、甲与丙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两份买卖合同均有效。因为不动产买卖合同订立即成立,一般情况下,合同成

物权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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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物权法与物权

各位朋友大家好,《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行了。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物权法一些主要内容。首先介绍一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 先来看一个案例。村民杨某向李某借了2000块钱,双方约

定杨某自愿将自己的一头牛抵押给李某,如到期不能及时还钱,牛就归李某所有。该借款到期后,杨某果然不能还钱,李某依据协议认为牛已经属于自己所有了,就要求杨某把牛交给自己,杨某拒不交出。于是双方发生争吵,李某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该抵押的牛归自己所有,并要求杨某把牛交给自己。

本案中牛是否已归李某所有了呢?这里涉及到物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禁止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种类和超越法律的规定创设物权的内容。 简单地说就是当我们要设定一个物权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物权种类中去选定某种物权,对于选定的物权类型,我们还必须按照法律对该种物权内容的规定去约定内容。不能自作聪明地去创设一种法律没有规定的所谓物权,也不能对某种法定物权的内容作任意改变。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担保物权

物权法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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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习题

一、 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30分) 1. 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B )。

A.月球上的土地 B.电力 C.阳光 D.人体上的器官 2.物可以分为主物与从物,从物相对于主物而言起辅助作用,下列属于主物从物关系的是( B )。

A.房屋与窗户 B.锁与钥匙 C.上衣与裤子 D.苹果树与树上的苹果

3.下列选项中,属于物权法中的孳息的有( A )。

A.动物腹中的胎儿 B.彩票的中奖所得奖金 C.粮食酿造的酒 D.牛黄

4. 物权是( C )。

A.请求权 B.抗辩权 C.支配权 D.形成权 5. 下列物权中,属于独立物权的是( C )。

A.地役权 B.抵押权 C.土地承包经营权 D. 留置权 6.下列物权属于法定物权的是( C )。 A.土地承包经营权 C.留置权

B.地役权 D.抵押权

7. 下列表述中,不符合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是( B )。 A.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由法律规定 B.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种类型的物权

C.多个人可以享有一个所有权

D.法律主体可以协议约定创

物权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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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笔记

物权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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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 李永军 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法经济学院

第一章 《物权法》总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

1、实质意义:从总的方面来看,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2、形式意义:调整物权关系的具体的法规。

二、《物权法》的性质

1、《物权法》是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既主体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关系;

2、《物权法》是财产法,调整的静态的财产关系;

3、《物权法》是一个强行性的法律,它的性质不允许当事人任意改变。

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体系

一、所有权

物权法笔记

我们国家按照不同的所有制,划分为不同的所有权,有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在实际中,这种所有权不同的划分在保护方式上也不一样,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强于集体,对集体的保护强于个人所有权,所以造成了对个人财产的信心不足。

二、担保物权

从我们现在的立法来看包括三种,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新的《物权法》准备把按揭纳入其中。

三、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进行利用、收益的权利;

2、用益物权的种类: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

四、占有

1、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

2、无权占有,指无本权的占有。

第三节《物权法》的作用和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