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退让红线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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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 建筑物退让
第三十四条 沿建筑基地用地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全市38条主要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符合第十一章《附录五》要求,其他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6.1。
建筑控制线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表 6.1
道路性质 高速公路 快速干道 道路红线宽度(m) 市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m) 镇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m) 按道路红线退让50 按道路红线退让50 按道路红线退让30 按道路红线退让30 城市主干道 城市次干道 城市支路 其他道路
40-80 6-8车道、 按道路红线退让15 按道路红线退让10 4车道带非机动车道 30-39 按道路红线退让8 按道路红线退让5 4-6车道 19-29 按道路红线退让5 按道路红线退让3 ≤4车道 ≤18m 按道路红线退让2 ·49·
按道路红线退让2
注:道路红线的退让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红线为准。
第三十六条 沿建筑基地用地界线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应按以
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 建筑物退让
第三十四条 沿建筑基地用地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全市38条主要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符合第十一章《附录五》要求,其他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6.1。
建筑控制线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表 6.1
道路性质 高速公路 快速干道 道路红线宽度(m) 市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m) 镇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m) 按道路红线退让50 按道路红线退让50 按道路红线退让30 按道路红线退让30 城市主干道 城市次干道 城市支路 其他道路
40-80 6-8车道、 按道路红线退让15 按道路红线退让10 4车道带非机动车道 30-39 按道路红线退让8 按道路红线退让5 4-6车道 19-29 按道路红线退让5 按道路红线退让3 ≤4车道 ≤18m 按道路红线退让2 ·49·
按道路红线退让2
注:道路红线的退让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红线为准。
第三十六条 沿建筑基地用地界线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应按以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
定
2010年7月市政府批复执行的《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九条至二十五条对清远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等距离有明确规定,但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发现现行的城市街景建设不理想。为了改善我市城市风貌,更好地引导城市街景建设,为市民营造舒适、丰富的开敞空间,市规划局对上述规定提出修改建议,并于2012年3月22日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清规委〔2012〕3号文)。《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其它内容规划局正在组织修订,对于影响较大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等距离”先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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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一)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道路红线宽度(m) 城市主干 道 60 m≥后退距离L>36m (m) 建筑高度(m) H<24m 60m>H≥24m 100m>H≥60m H≥100m 让距离 (二) 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 城市主、次干道
24m>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 建筑物退让
第三十四条 沿建筑基地用地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全市38条主要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符合第十一章《附录五》要求,其他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6.1。
建筑控制线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表 6.1
道路性质 高速公路 快速干道 道路红线宽度(m) 市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m) 镇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m) 按道路红线退让50 按道路红线退让50 按道路红线退让30 按道路红线退让30 城市主干道 城市次干道 城市支路 其他道路
40-80 6-8车道、 按道路红线退让15 按道路红线退让10 4车道带非机动车道 30-39 按道路红线退让8 按道路红线退让5 4-6车道 19-29 按道路红线退让5 按道路红线退让3 ≤4车道 ≤18m 按道路红线退让2 ·49·
按道路红线退让2
注:道路红线的退让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红线为准。
第三十六条 沿建筑基地用地界线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应按以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一)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道路红线宽度(m) 城市主干 道 60 m≥后退距离L>36m (m) 建筑高度(m) H<24m 60m>H≥24m 100m>H≥60m H≥100m 让距离 (二) 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 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
8 10 15 5 8 12 3 5 6 24m 7m 36m≥L≥24m>L≥道 小区道路 城市次干城市支道 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0.3米。
(四)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
24m>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6.28 - 图文
沈阳市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乡公共利益和建设秩序,保证城乡规划实施,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参照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内沿城市道路、公路、绿地、河道、用地边界、文物保护单位、铁路、轨道交通、输油(汽)管线、电力线两侧等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统称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安全、水利、电力、建筑间距等方面的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多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的建筑,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为24米—100米的建筑,超高层建筑是指100米以上的建筑。
第二章 退让城市道路及公路规划红线距离 第四条 多层住宅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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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得向城市道路直接开设出入口。
第五条 公建和底层为公建的多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
第六条 沿城市22米及以上规划道路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
增城市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
附件二:增城市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增城市开发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增城市域范围内制定、实施城乡规划和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沿城市道路、公路、水系、电力线、轨道、用地界线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除应当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洪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外,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 建筑退让规定
第四条 为保证建筑地下基础或地下室的施工不致影响城市道路各类管线的安全运营,保证建筑物人流和车辆的出入、集散不影响城市道路交通通畅,并形成开敞的城市空间环境,城市道路沿线建筑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体量确定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最小退让距离如无另行规定,则按下表执行: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
道路宽度D(米) 退让距离(米) D≤30 8 30<D<60 15 D≥60 20 1
+注:围墙按建筑退让规定执行。
第五条 广州东部(增城)汽车产业基地内道路和主要城市道路退让距离按下表执行:
地区 规划道路名称(宽度) 临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第二十一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距离应视规划道路的红线宽度、性质和视距三角形的要求确定。视距三角形的后退,宽路窄路相交的交叉口按窄路控制(窄路的宽度为26米及以下),宽路与宽路相交的交叉口按较宽路控制,具体按表2执行。
表2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表
道路红线宽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度d(米) 12≤d≤26 26 第二十三条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控制距离不得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的后退控制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二十四条 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轨道外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第二十五条 沿高速铁路
道路退让红线规定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2010年7月市政府批复执行的《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九条至二十五条对清远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等距离有明确规定,但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发现现行的城市街景建设不理想。为了改善我市城市风貌,更好地引导城市街景建设,为市民营造舒适、丰富的开敞空间,市规划局对上述规定提出修改建议,并于2012年3月22日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清规委〔2012〕3号文)。《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其它内容规划局正在组织修订,对于影响较大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等距离”先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如下:
????
第十九条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一)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道路红线宽度(m) 城市主干 道 60 m≥后退距离L>36m (m) 建筑高度(m) 24m 7m 36m≥L≥24m>L≥道 小区道路 城市次干城市支道 H<24m 60m>H≥24m 100m>H≥60m H≥100m 让距离 8 10 15 5 8 12 3 5 6 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退(二) 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24m>
《变电站与个建筑物及市政设施距离》
1、电力设施建设与城市环境专家咨询会
变电站安全与否和民宅距离无关注意消防是关键 楼主
标签:安全与否变电工程
昨日,为期两天的“电力设施建设与城市环境专家咨询会”闭幕,广州市副市长甘新感谢两天来专家为推动广州电力设施建设、保持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提供科学权威的意见和建议。
甘新表示,广州将认真吸纳专家们的意见和建议,借鉴国内外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加快城市电力设施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消除影响周边环境的各种因素,科学开展规划选址,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优化电力结构和布局,注意解决好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同时,进一步加强宣传和解释工作,争取社会各界对电力设施建设的理解和支持。【延伸阅读:满足电力需求广州中心城区还需建10多座变电站】
输变电工程周围存在的电场和磁场是否会影响人体健康,已成为市民关心的话题。记者昨日采访了著名环境专家和电力专家、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高工朱重德、华东电力试验研究院研究员杨新村等,专家表示,国际权威机构早有定论,输变电工程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变电站安全与否和民宅的距离无关,其他国家也没有对此作相关规定。
变电站墙外1米电磁场就“没力”
记者:变电站离民宅多远才安全?高压线呢?
杨新村、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