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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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6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2〕60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切实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切实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或者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投资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第三条 保险公司开展保险资金委托投
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现状分析
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现状分析
摘要: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保险公司的资产总量和保费收入迅速增加。面对保险业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在承保利润不断降低的情况下,保险资金运用就显得更为重要。本文首先对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历史进行追踪,在此基础上总结出了在资金运用方面取得的成绩和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针对目前保险资金运用方面存在的投资结构不合理、收益率低、期限不匹配等问题,从保险公司和监管者两方面考虑,给出了完善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建议。
关键词:保险资金 运用 建议
保险公司是金融市场的四大支柱之一,它所积累的可用于中长期投资的巨额保险资金使之成为了资本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并且随着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资金的运用也逐步成为保险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保险资金的运用能够使承保业务和融资业务相互渗透、互动发展,不仅促使保险业务成为聚积资金的手段、实现组织经济补偿的目的,还能缓解保险费率与利润之间的矛盾,推动保险公司积极地开发寿险业务。因此,保险资金的运用在整个金融业中至关重要。
根据保监会发布的上半年保险业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上半年,保险业资金运用余额达到85,906.64亿元,较年初增长11.75%。其中,银行存款为25,618.46亿元,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保监会印发《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中国境内证券
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企业股权)。
第三条 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以下简称直接投资股权和间接投资股权)。
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同)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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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运作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实现保险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根据《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充分研判拟投资国家或者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审慎开展境外投资。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的管理能力进行持续评估和监管。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四条委托人除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设置境外投资相关岗位,境外投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2人;
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投资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相关金融产品,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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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境内受托人除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外,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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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运作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实现保险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根据《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充分研判拟投资国家或者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审慎开展境外投资。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的管理能力进行持续评估和监管。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四条委托人除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设置境外投资相关岗位,境外投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2人;
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投资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相关金融产品,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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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境内受托人除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外,
保险资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风险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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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风险问题研究
作者:刘妍麟
来源:《科技经济市场》2017年第08期
摘要:随着保险业发展速度的加快,保险投资资金的不断增多,使保险资金私募股权投资逐步成为国内保险机构扩展投资领域、提高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的重要途径。但与私募股权投资高收益相伴的是不容忽视的高风险。本文将对我国保险私募股权投资面临的风险进行初步研究,并对风险防范提出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保险资金;私募股权基金;风险 1我国保险资金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风险分析 1.1我国保险资金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现状
保险公司主要以有限合伙人身份进入私募股权基金行业,要成为有限合伙人即进行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需要获得股权投资牌照,到目前已有国寿、人保、平安、太保、太平、安邦、泰康等十几家保险公司拿到,例如国寿集团投资了国寿(苏州)城市发展产业投资企业,国寿(上海嘉定)城市发展产业投资企业、渤海产业投资基金、苏州工业园区元禾顺风股权投资企业、TPG等私募股权基金。
2015年9月,保监会发布《对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意
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保监会令2014年第3号
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项俊波
2014年4月4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比例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
本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发布。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7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发布 根据2014年4月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3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
2013保险资金投资政策变动、存在问题及对策
《保险学》作业
金融学1班 姜煦(学号:32010061315)
1 保险资金投资政策调整
2012年6月,中国保监会下发13个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规范文件的征求意见稿(业内称“13项新政”)。截至2013年3月,已陆续发布了《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及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0项新政。
1.1 保险资金投资范围拓宽
表格 1
我国在1987年以前,保险资金基本用于银行存款。在1987-1995年,由于对保险资金运用几乎没有任何限制,保险公司多进行股市投资、借贷等业务,造成大量的投资损失与坏账。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以后,军训安全是原则,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方式属于严格性监管,投资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近年来,为了适应保险市场的迅速发展,在以上投资渠道的基础
保监发〔2010〕79号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保监发〔2010〕79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企业股权)。
第三条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以下简称直接投资股权和间接投资股权)。
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同)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
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保监发5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2〕58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债券行为,改善资产配置,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债券行为,改善资产配置,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投资债券,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保险资金投资债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企业(公司)债券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政策,依法对债券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四条 保险公司投资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健全的债券投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