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审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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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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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3〕34号

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 监 会

2013年7月19日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组织架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等治理制衡机制,以及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等治理运行机制。

第四条

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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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押品是指由债务人或第三方为担保商业银行相关债权实现,所抵押或质押给商业银行,用于缓释信用风险的财产或权利。对于商业银行实质承担押品管理责任的有关财产和权利,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将押品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完善与押品管理相关的治理架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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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流程、信息系统等。

第五条 商业银行押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押品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抵质押担保手续完备,能够合理确定押品价值并处置变现,具有债权保障作用。

(三)审慎性原则。充分考虑押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审慎制定押品管理政策,动态评估押品价值及风险缓释作用。

(四)从属性原则。商业银行应全面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在此基础上考虑押品的风险缓释作用。

第六条 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押品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满足本指引要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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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条 为引导商业银行有效管理声誉风险,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维护市场信心和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声誉事件是指引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重大声誉事件是指造成银行业重大损失、市场大幅波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声誉事件。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公司治理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和制定声誉风险管理机制、办法、相关制度和要求,主动、有效地防范声誉风险和应对声誉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

第四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声誉风险管理政策,建立全行声誉风险管理体系,监控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和有效性,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声誉风险管理的职责、权限和报告路径,确保其采取必要措施,持续、有效监测、控制和报告声誉风险,及时应对声誉事件。(二)授权专门部门或团队负责全行声誉风险管理,配备与本行业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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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6号)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已经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第5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七年七月三日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银行体

系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

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

制。

第三条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商业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确保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三)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第四条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包括:

(一)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

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二)内部控制

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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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8日

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加强系统性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据本指引健全压力测试体系,提升压力测试能力,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并确保压力测试结果得到有效应用。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压力测试是一种银行风险管理和监管分析工具,用于分析假定的、极端但可能发生的不利情景对银行整体或资产组合的冲击程度,进而评估其对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能力、资本水平和流动性的负面影响。压力测试有助于监管部门或银行对单家银行、银行集团和银行体系的脆弱性做出评估判断,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压力测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压力测试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

商业银行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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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指引


商业银行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指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新资本协议,准确划分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参照《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结合中国银行业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申请实施新资本协议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指银行账户风险暴露是指银行账户中受交易对手信用变化影响的表内外金融工具。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账户是指银行表内外所有未划入交易账户的金融工具。
交易账户包括:银行从事自营而短期持有并旨在日后出售或计划从买卖的实际或预期价差、其他价格及利率变动中获利的金融工具头寸;为执行客户买卖委托及做市而持有的头寸;为规避交易账户其他项目风险而持有的头寸。[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第五条 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重要性原则。银行的重要业务和资产类别应单独分类,对规模较小且风险程度较低的,可简化或合并分类。
(二)及时性原则。根据客户类别和业务实际,银行应及时确定每笔业务的银行账户风险暴露类别。
(三)持续性原则。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应保持相对稳定,调整风险暴露分类应遵循严格、审慎的政策和流程。
(四)全面性原则。银行账户的所有风险暴露都应划分到相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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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息科技治理 第三章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五章 信息系统开发、测试和维护 第六章 信息科技运行 第七章 业务连续性管理 第八章 外 包 第九章 内部审计 第十章 外部审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是指计算机、通信、微电子和软件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商业银行业务交易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应用,并包括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建立完整的管理组织架构,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商业银行运用过程中

《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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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办公室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

《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文件的通知

(京银监办[2010]87号)

各政策性银行北京市分行及总行营业部、国家开发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辖内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辖内各村镇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辖内各外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辖内各信托公司、辖内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辖内各汽车金融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中国银行银行卡中心、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北京分部、中国工商银行私人银行部北京分部:

为加强商业银行数据中心风险控制和管理,现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办公室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七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的通

(银监办发[2010]11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加强商业银行数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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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9?87号

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现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指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以及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如不能有效控制,将有可能损害商业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风险可以分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融资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不影响日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情况下,无法及时有效满足资金需求的风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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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规定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9〕87号 [2009-10-29 10:39:15]


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现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指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以及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如不能有效控制,将有可能损害商业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风险可以分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融资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不影响日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情况下,无法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