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铁师[2016]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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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 2016 10号与808号对比
《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新旧对比
2016-07-05 09:45
案例平房房屋重置成新价=84294元(单价约为1277元/平方米) 2003年9月11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联合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以下简称808号文)后,近年来随着物价上涨、人工成本增加,在实际应用中出现了评估值偏离市场价值、无法满足评估需求等诸多问题,虽然个别项目通过提高分值、增加系数等手段解决了部分问题,但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更新迫在眉睫。
2016年5月25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发布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6〕10号),808号文将于2016年6月1日废止,同时规定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将由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发布并更新,且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应根据市场情况对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2016年6月1日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发布了《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北估秘[2016]001号)(以下简称001号文),通过对001号文的学习,笔者
北京铁路局路外工程管理办法-京铁师(2010)441号
北京铁路局文件
京铁师?2010?441号
关于印发《北京铁路局路外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运输站段 :
现将《北京铁路局路外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北京铁路局路外工程管理办法》(京铁师?2010?134号)、《电力线路跨越铁路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京铁师?2005?334号)、《路外单位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杆塔及通信设备管理办法》(京铁师?2010?158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1—
北京铁路局路外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地方经济发展和铁路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北京铁路局路外工程管理工作,更好地协调配合地方与铁路关联工程建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依据《铁路法》、《公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1号)、《北京铁路局工程设计鉴定管理办法》(京铁师?2009?480号)、《关于北京铁路局工程管理所增设路外工程管理办公室的通知》(京铁编?2010?38号)以及铁道部和路局关于铁路营业
京局行规(高铁)
北京铁路局文件
京铁师〔2014〕569号
北京铁路局关于印发
《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的通知
局管内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筹备组):
《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技术规章编号:BJG/02-2014)已于2014年9月8日经路局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另发单行本),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的文电另行公布。
北京铁路局
2014年9月24日
1
修改记录:1.依据京铁师电[2014]3259号电报修改:
第128条第3款第2段;第134条第2款第2段。2014.10.30
抄送:各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并总工室、
安监室、运输处、机务处、车辆处、客运处、调度所,局内各处室,党群各部门,中国铁路总公司科技管理部、安全监察局、
2
运输局。
北京铁路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2014年9月25日印发
BJG/02-2014
高速铁路 行车组织细则
3
北京铁路局 2014年·北京
4
总 则
《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是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以下简称《技规》)的规定,结合北京铁路局具体情况
京局行规(高铁)
北京铁路局文件
京铁师〔2014〕569号
北京铁路局关于印发
《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的通知
局管内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筹备组):
《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技术规章编号:BJG/02-2014)已于2014年9月8日经路局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另发单行本),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的文电另行公布。
北京铁路局
2014年9月24日
1
修改记录:1.依据京铁师电[2014]3259号电报修改:
第128条第3款第2段;第134条第2款第2段。2014.10.30
抄送:各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并总工室、
安监室、运输处、机务处、车辆处、客运处、调度所,局内各处室,党群各部门,中国铁路总公司科技管理部、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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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局。
北京铁路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2014年9月25日印发
BJG/02-2014
高速铁路 行车组织细则
3
北京铁路局 2014年·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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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是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以下简称《技规》)的规定,结合北京铁路局具体情况
京铁师(2010)103号关于公布《北京铁路局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管理及
北京铁路局文件
京铁师?2010?103号
关于公布《北京铁路局
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管理及开通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运输站段,各房产维修段,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各合资公司(筹备组):
为规范我局的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管理及开通程序,路局研究制定了《北京铁路局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管理及开通办法》,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日
—1—
BJG/ZG233-2010
北京铁路局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管理及开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铁路行车设备是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设施,是与铁路行车有关的重要基础设备,为加强行车设备技术资料及开通管理,保证行车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铁路行车设备包括固定设备和移动设备,本办法所指行车设备是与铁路行车工作有关的固定设备,包括线路、桥梁、隧道、信号、通信、信息、牵引供电、电力、给水、站场、房屋建筑设备及线路上行车检测设备等。
第二章 管理分工
第3条 行车设备技术资料实行日常管理专业负责,发生影响行车的设备变化由路局公布的原则。
第4条 各业务处为路局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的管理部门,设专人负责本部门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并按分工检查监督设备管理
铁总财〔2016〕119号 - 图文
中 国 铁 路 总 公 司 铁总财〔2016〕119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 关于明确全面实施营改增有关事项的通知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 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这是 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部企业形成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降 低铁路企业税负具有重要意义。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全面实施营改增范围和主要政策 (一)全面实施营改增适用范围。 自2016年5月1日起,铁路单位在我国境内销售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下简称新增试点服务)等营业税应税服务,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铁路单位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总公司所属各企业及其所属单位,总公司所属各事业单位。
(二)全面实施营改增主要政策
1.铁路企业主要适用政策。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一是扩大试点范围,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四大
京铁师(2010)103号关于公布《北京铁路局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管理及
北京铁路局文件
京铁师?2010?103号
关于公布《北京铁路局
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管理及开通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运输站段,各房产维修段,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各合资公司(筹备组):
为规范我局的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管理及开通程序,路局研究制定了《北京铁路局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管理及开通办法》,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日
—1—
BJG/ZG233-2010
北京铁路局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管理及开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铁路行车设备是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设施,是与铁路行车有关的重要基础设备,为加强行车设备技术资料及开通管理,保证行车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铁路行车设备包括固定设备和移动设备,本办法所指行车设备是与铁路行车工作有关的固定设备,包括线路、桥梁、隧道、信号、通信、信息、牵引供电、电力、给水、站场、房屋建筑设备及线路上行车检测设备等。
第二章 管理分工
第3条 行车设备技术资料实行日常管理专业负责,发生影响行车的设备变化由路局公布的原则。
第4条 各业务处为路局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的管理部门,设专人负责本部门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并按分工检查监督设备管理
京价协011号
北京2015造价咨询收费文件
附件一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参考费用
2.工程结算审查项目5.1、5.2两种计费方式,由甲乙双方自行选择;其中5.1的计费方式按(1)+(2)计算,效益费用应由受益人支付;
3.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不包括中标价的审核、图纸改版导致重新计量等工作,发生时咨询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其他咨询项目若发生此类情况,参照执行; 4.单独委托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和修缮工程应在上述费用的基础上乘以1.2的系数;
5.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清单预算、定额预算、竣工决算的审核费用应在上述费用的基础上乘以0.9的系数; 6.每单咨询合同按上述费用计算不足3000元时,按3000–3500元计取咨询费用; 7.凡要求计算钢筋精细计量的,按钢筋重量以14–16元/吨,另计费用;
8.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费用,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费用参考 市场行情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9.工程设计阶段的前期造价控制,如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根据咨询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咨询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10.此表格费率上下浮动幅度为20%。
京建经117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 价 办 法 的 通
知
京建经[2002]1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我市工程造价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颁发执行,现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如下:
一、 预算定额计价管理
1.凡执行预算定额的工程实行“定额量、市场价、指导费”的计价原则。 (1)定额量
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构成工程实体的实体性消耗量以定额为依据;定额中的降水、护坡桩、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等非实体性消耗,参照定额的消耗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
(2)市场价
① 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和以“元”形式出现的费用均为编制期的市场价格,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全部实行市场价格,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或《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自主协商确定价格,并在合同中约定。
② 对于已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在
原件 京建法9号附件号 - 图文
京建法〔2015〕9号附件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依据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遵循行业指导、属地监督的原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也可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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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及人员应具备与其监督工程规模、内容等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