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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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布
2015年度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布
一、综述
2015年,市环保局认真学习贯彻市委、市政府要求,不断加大固体废物监管力度,加强机构人员作风和效能建设,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全面提升工作水平,顺利完成工作目标,现将我市2015年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如下。
二、信息发布
1、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处置情况
2015年全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1009.88万吨,其中一般工业固废产生量989.36万吨,综合利用量988.27万吨, 处置量3.32万吨,贮存量7.40万吨。
我市2015年38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总量约为64909吨,污泥处置率100%。
2015年全市危险废物产生量20.52万吨,综合利用量17.6万吨,处置量3.65万吨,贮存量0.29万吨。近年来,医疗废物收集处置量持续上涨,2015年度我市共收集医疗废物1420.53吨,焚烧处置医疗废物1420.53吨,较去年1307.02吨上涨8.68%。
2、主要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企业情况
(1)2015年度全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前五位的单位分别为 序号 1 2 3 4 5 单位名称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谏壁发电厂 江苏镇江发电有限公司 江苏船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5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布
2015年度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布
一、综述
2015年,市环保局认真学习贯彻市委、市政府要求,不断加大固体废物监管力度,加强机构人员作风和效能建设,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全面提升工作水平,顺利完成工作目标,现将我市2015年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如下。
二、信息发布
1、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处置情况
2015年全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1009.88万吨,其中一般工业固废产生量989.36万吨,综合利用量988.27万吨, 处置量3.32万吨,贮存量7.40万吨。
我市2015年38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总量约为64909吨,污泥处置率100%。
2015年全市危险废物产生量20.52万吨,综合利用量17.6万吨,处置量3.65万吨,贮存量0.29万吨。近年来,医疗废物收集处置量持续上涨,2015年度我市共收集医疗废物1420.53吨,焚烧处置医疗废物1420.53吨,较去年1307.02吨上涨8.68%。
2、主要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企业情况
(1)2015年度全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前五位的单位分别为 序号 1 2 3 4 5 单位名称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谏壁发电厂 江苏镇江发电有限公司 江苏船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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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06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广和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鼓励多渠道投资,促进固体废物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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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06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广和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鼓励多渠道投资,促进固体废物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14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日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五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09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14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日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五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09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
太原市2022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
太原市2018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二条中“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的规定,现发布太原市2018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
一、工业固体废物
2018年,太原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 2684.491343万吨,综合利用957.707877万吨,综合利用率 35.7%,处置1389.577584万吨,贮存361.808628万吨(见表1)。
表1 太原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及利用情况
太原市工业固体废物主要由冶炼废渣、尾矿、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构成,2018年各类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中冶炼废渣占27.64%、尾矿占23.81%、煤矸石占21.80%、粉煤灰占14.95%、炉渣占6.09%(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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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太原市主要工业固体废物种类
太原市主要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前五位的企业是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尖山铁矿、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太钢哈斯科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兴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见表3)。
表3 太原市主要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企业
二、工业危险废物
2018年,太原市产生工业危险废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警示标志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5562.2-1995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5-11-20批准 1996-07-01实施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6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颁布后,GB 5085—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处置场标志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景行、江 明、章新林、韩红娟、贺世群。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及其功能。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
2 引用标准
GB 2893-82 安全色
GB 2894-88安全标志
3 术语
3.1 图形符号
以特定图形或图象为主要特征的符号。
3.2 标志
给以人行为指示的符号和(或)说明性文字。
3.3 提示图形符号
本标准所指提示图形符号是用于向人们提供某种环境信息的符号。
3.4 警告图形符号
本标准所指警告图形符号是用于提醒人们注意废物贮存、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危害的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警示标志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5562.2-1995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5-11-20批准 1996-07-01实施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6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颁布后,GB 5085—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处置场标志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景行、江 明、章新林、韩红娟、贺世群。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及其功能。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
2 引用标准
GB 2893-82 安全色
GB 2894-88安全标志
3 术语
3.1 图形符号
以特定图形或图象为主要特征的符号。
3.2 标志
给以人行为指示的符号和(或)说明性文字。
3.3 提示图形符号
本标准所指提示图形符号是用于向人们提供某种环境信息的符号。
3.4 警告图形符号
本标准所指警告图形符号是用于提醒人们注意废物贮存、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危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