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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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宗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宗旨的规定。 本条在修订时未作修改。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也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新生事物,它的建立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深化的标志,当前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成为住房货币化改革的核心内容。
按照朱镕基同志“加紧住房公积金立法”的指示,原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于1996年7月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办公室,开始住房公积金立法工作。起草办公室先后赴广西、云南、四川、江苏、上海、天津、北京等地调研,起草了条例初稿,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由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条例起草工作移送建设部。1998年4月,建设部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送审稿)》。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后,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23个部门和北京、上海等16个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召开了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论证会。国务院法制办、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宗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宗旨的规定。 本条在修订时未作修改。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也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新生事物,它的建立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深化的标志,当前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成为住房货币化改革的核心内容。
按照朱镕基同志“加紧住房公积金立法”的指示,原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于1996年7月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办公室,开始住房公积金立法工作。起草办公室先后赴广西、云南、四川、江苏、上海、天津、北京等地调研,起草了条例初稿,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由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条例起草工作移送建设部。1998年4月,建设部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送审稿)》。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后,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23个部门和北京、上海等16个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召开了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论证会。国务院法制办、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
分类号: C23000 篇名: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8.02.11 实施日期: 1998.02.11 失效日期: 分类: 文号: 标题: 题注: 正文: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 (1997年11月19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制 定1998年2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016年1月21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市治理工作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政策;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016年1月21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市治理工作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政策;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变化及用途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变化及用途为什么要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后有什么用途?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变化及用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为何要修订?
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缴存制度不完善,城市之间资金无法融通,资金提取、使用和保值、增值渠道偏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不高等,迫切需要对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缴存政策重大调整
1、个体户、自由职业可缴存公积金
在目前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只有正式单位的职工,才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同时缴存。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则无法缴存公积金,也享受不了公积金贷款等政策。此次修订的《条例》明确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2、缴存金额"限高保低"
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
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宁金管〔2008〕38号
关于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和 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为使全市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序进行,现将具体操作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核定调整。缴存基数为2007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经计算为8900元),最低不低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07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工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总额组成和本市的工资总额规定确定。 为方便操作,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08年缴存基数按2007年缴存基数加上部分人员因政策性调资和正常性工资调整增长的额度确定。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2、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住房补贴缴存基数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
3、企业单位可以在规定范围内同时申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具体标准详见宁政办发[2003]114号文件)
二、调整步骤
1、各单位在2008年6月15日前到本单位开户的建行网点领取《单位分
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发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
【发布文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发布日期】2007-10-10 【生效日期】2008-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江苏省
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7月26日制定,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10日
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装饰装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
1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1)20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完善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现将《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面积在保障标准以下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有稳定职业的从业人员。
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住房公积金提取,由于提取原因以及员工个人情况的多样性,需要员工本人带身份证去公积金中心咨询。以下仅列出常见的一般情况所需材料,以员工本人去公积金中心咨询的结果为准。
(一)需要单位提供的材料: 1、《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 2、支票
(二)需要员工本人提供的材料:
按照不同的提取情况,所需的材料不同。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 (2)、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3)、身份证。
2、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乙方办理登记手续专用)》正本; (2)、首付款收据或发票; (3)、身份证。
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3、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入自管户的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3)、《南京市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