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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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2016年《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不包括( )。 A.国税收入 B.地税收入 C.非税收入 D.社保收入
A B C D 2.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属于( )。 A.法律 B.部门规章 C.行政法规 D.地方法规
A B C D
3.一般公共预算不包括下列非税收入( )。
A.土地出让金 B.公安罚没 C.行政性收费 D.教育费附加
A B C D 4.税务机关可以代征非税收入( )。 A.教育费附加 B.城市维护建设税 C.工会经费 D.社保
A B C 5.非税收入实行( )。 A.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B.单位自收自支 C.单位存入账外账 D.滞留过渡户
A B C D
6.非税收入的透明原则是遵循( )的要求。
D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由省财政厅确认并颁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的人员。
第三条 评审专家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全省评审专家库建立、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一建库、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划分区域、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聘请使用评审专家要按照本规定从全省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聘请使用评审专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 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要持《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和本人身份证。评审专家库以外专家要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和专业职称证书。
第二章 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建设全省评审专家库;
(二)明确山东省评审专家聘任条件;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2016年3月18日施行)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税收入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特许经营收入;
(八)中央银行收入;
(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二)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非税收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根据非税收入不同类别和特点,制定与分类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2016年3月18日施行)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税收入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特许经营收入; (八)中央银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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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二)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非税收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根据非税收入不同类别和特点,制定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研讨
国部分省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系统研讨会情况汇报
李巡视:
3月19日至20财政部综合司召集部分省、市、计划单列市在河南省郑州召开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研讨会,经李巡视同意,我局派蔡玉凤、毕建君和石敏意参加了此次会议。现将会议情况汇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参加会议的人员和省市:财政部综合司苑广睿副司长、综合司收费基金处邱江涛处长、陈智刚调研员和朱旗同志、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王清剑主任。大连市、北京市、天津市、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湖北省、湖南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四川省、云南省、海南省、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河南省等22个省、市、计划单列市90多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议由邱江涛处长主持。 会议日程:
第一项:河南省财政厅领导致欢迎辞。
第二项:财政部综合司苑广睿副司长做重要讲话。
第三项:财政部综合司收费基金处陈智刚同志布置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的研发工作。
第四项:大会发言。分别由河南、福建、山东、辽宁、海南做关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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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入管理系统的研发工作情况以及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使用情况的说明。
第五项:集体讨论,各省市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工作提出问题;并由财政部解答问题。
第六项:收费基金处邱江涛处长做会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8号)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8号)
文件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08号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姜大明
二○○九年一月六日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装饰装修人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内部和外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
山东省农村信用政府采购贷管理办法
附件: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政府采购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完善服
务措施,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采[2015]30号)、《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管理基本制度》、《山东省县级联社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贷”是指,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以下统称信用社)对参与政府采购并中标(成交)的中小微企业供应商,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发放的,用于合同项下商品备货、生产和加工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包括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等信贷业务。
第四条 办理“政府采购贷”应坚持企业自主申请、依托政府采购合同、贷款资金封闭使用、合同款项为第一还款来源的原则。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五条 办理“政府采购贷”应要求企业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核准登记有效,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注册
第 1 页 共 6 页
地或主要经营地在本辖区,经营活动依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申请贷款符合公司章程;
(三)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近两年内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没有发生过未按时履约或履约情况不达标,导致未通过政府最后验收
山东省农村信用政府采购贷管理办法
附件: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政府采购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完善服
务措施,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采[2015]30号)、《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管理基本制度》、《山东省县级联社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贷”是指,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以下统称信用社)对参与政府采购并中标(成交)的中小微企业供应商,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发放的,用于合同项下商品备货、生产和加工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包括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等信贷业务。
第四条 办理“政府采购贷”应坚持企业自主申请、依托政府采购合同、贷款资金封闭使用、合同款项为第一还款来源的原则。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五条 办理“政府采购贷”应要求企业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核准登记有效,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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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或主要经营地在本辖区,经营活动依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申请贷款符合公司章程;
(三)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近两年内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没有发生过未按时履约或履约情况不达标,导致未通过政府最后验收
非税收入情况
一、内蒙古税务局非税收入征收种类
目前,税务部门共征收9项非税收入,其中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于2014年12月1日停止征收,其余8项具体为:
1.教育费附加。税务部门从1994年开始征收,征收依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2.地方教育附加。税务部门从1995年9月1日开始征收。征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得通知》(内政发[1995]20号)。
3.水利建设基金。税务部门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征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内政字[2005]3号)。
4.工会经费。税务部门从2005年开始征收,从2012年开始实行全额全覆盖代征。征收依据《关于全区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统一委托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全额代征和国库汇缴清算的通知》(内工发﹝2012﹞67号)。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务部门从2004年开始征收,征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残联办字﹝2004﹞41号),2015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 残联联合印发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
【山东省省政府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14号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5月18日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管辖范围内输送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的保护。
输送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部管网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道包括:
(一)输送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的管道;
(二)管道站场、油库、装卸栈桥和各类阀室;
(三)管道防腐设施;
(四)管道水工防护、防风、抗震、通讯等设施,以及管堤、管桥和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五)管道标志、标识;
(六)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管道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实行专业维护和社会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管道安全全面负责,应当加强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