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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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61号
市政府令第161号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本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市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相关
某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政府投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建设单位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乡镇、街道)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基金、资金;
(三)政府(包括市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下同)融资以及向上争取(含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原则:预算管理原则、专款专用原则、风险控制原则、效益优先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筹集以及项目前期论证、设计审查、项目招标、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等环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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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资金安排和使用的监管,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并根据需要对重点项目实施跟踪审计。
第二章 资金预算和筹措管理
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
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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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09年8月6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
某县级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政〔2004〕5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2013﹞**号)精神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政 2004 5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2013﹞**号)精神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政府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城建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政府部门(含党政群等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借贷、对外合作等融资方式筹集安排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非营利性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文物、
漯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管理办法
漯政〔2010〕43号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
设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6月30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漯河市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管理,建立科学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决策、实施程序,保证资金合理、高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漯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漯政?2007?1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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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包括上级下达的基本建设资金、市级财政预算内、外及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国债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市级政府信用贷款或财政担保资金、以政府名义募集、接受的各种境内、外捐款等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本办法所指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下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以全额投资
舟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舟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应云计算和智慧城市建设趋势,统筹安 排市级信息化建设项目,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切实提高信息化项目建设质量和财政资金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部门信息共享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化项目是指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使用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网络(不含新建楼宇综合布线和机房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化应用系统和信息安全等新建、续建或改建(含迁移)的工程项目以及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中已包含的信息化项目,不包括零星的软硬件购置和日常的运行维护。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需求主导、注重实效;统一标准、资源共享;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原则,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四条 市经信委负责我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综合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并配合市经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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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做好信息化项目的项目审查工作;各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相应项目的建设方案编制、项目申报、日常管理等工作。
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上(含)及
漯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管理办法
漯政〔2010〕43号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
设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6月30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漯河市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管理,建立科学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决策、实施程序,保证资金合理、高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漯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漯政?2007?1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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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包括上级下达的基本建设资金、市级财政预算内、外及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国债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市级政府信用贷款或财政担保资金、以政府名义募集、接受的各种境内、外捐款等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本办法所指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下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以全额投资
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壮大全市创业投资市场,加快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08〕1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市政府设立的,旨在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于符合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的成长型企业。 第二章 基金的资金来源和设立
第三条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首期规模为2亿元,由市本级财政分2009和2010年两个年度拨付给管理机构(南京市创业投资发展中心)。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级财政资金;
(二)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 (三)经申请获得的国家或省级引导资金; (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参股和跟进投资两种
泰安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泰安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政府工程项目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察、审计部门和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农业、国土资源、物价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政府采购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高新区管委会、泰山管委负责各自范围内政府采购的组织和管理,接受市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重大政府采购项目
盐城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盐城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探索运用政府引导基金加快我市产业发展,实现产业强市战略目标,加大财政与产业融合力度,促进我市创业投资健康快速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规范设立和运作盐城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盐城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盐政办发?2016?6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通过股权投资或并购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市产业经济。引导基金投资新能源、节能环保、智能终端、大数据、高端装备与新材料、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及其他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行业,并主要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企业,成长期企业原则上由政府投资基金投资。
第三条我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