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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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纠纷处理办法
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纠
纷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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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处理办法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简称《房地产管理法>>。
一、目前处理房屋租赁纠纷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简称《房地产管理法>>。
二、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
房屋租赁合同有效的条件是:
1 、《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但是,根据《合同法》第5条及第54条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可撤销合同。
2、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住宅不超过八年,其他用房不超过十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上述期限的,须经主管机关批准。
3、出租人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后将房屋出租的,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承租房屋后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
某公司诉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某公司诉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27099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室。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市XX室。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告上海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建军独任审判,并分别于2009年12月21日、2010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延长一个月。原告委托代理人XX、XX,被告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诉称,双方于2009年7月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承租位于南汇XX医院住院部大楼附楼的食堂(该食堂系由原告向南汇XX医院承包经
商铺租赁转让合同纠纷有哪些,如何处理这些纠纷
商铺租赁转让合同纠纷有哪些,如何
处理这些纠纷
1、关于承租的地点,该事项的约定,一方面涉及约定法院管辖时的选择问题,另一方面如是招商阶段还涉及出租人变更具体的店面时,相对应的违约条款设计问题。
热门城市:工农区律师珲春市律师赤城县律师南山区律师龙井市律师双桥区律师兴安区律师和龙市律师转让商铺在生活中是常见的事,主要有转让该商铺的使用权和转让该商铺的所有权两种形式。这两种转让形式都需要双方签订合法的商铺转让合同,在生活中,当我们遇到商铺租赁转让合同纠纷时该怎么办呢?请大家阅读下文了解!
商铺租赁转让合同纠纷有哪些?如何处理
(一)商铺转让合同纠纷
商铺的转让合同,常见的事项除了主体之外,主要是:承租的地点、面积、租金、租金递增的比例及时间点、租赁保证金或
者履约保证金、违约金、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纠纷处理途径、拆迁赔偿问题等。
1、关于承租的地点,该事项的约定,一方面涉及约定法院管辖时的选择问题,另一方面如是招商阶段还涉及出租人变更具体的店面时,相对应的违约条款设计问题。
2、关于租金递增以及时间点的问题,这里需要关注的是递增的基数,是以月租金还是季度租金还是年度租金为计算基础。而递增比例及时间点,明确约定好则承租人可以预估租赁合同履行的成本及收益问题,从而
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上海引翎者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海侠,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955号10幢125-17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上海市共和新路5000弄绿地风尚天地广场6号楼1104室 潘登 收。
被上诉人:瑞伊(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莉,住所地:上海市延安西路889号1101室,电话:021-51188089。
上诉人不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5459号《民事判决书》,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审(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5459号《民事判决书》; 二、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三、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自相矛盾,且故意割裂了证据链条――关于被告锁门并阻止原告进入的事实
1、原审法院认定的“照片拍摄时间”这一节事实自相矛盾。
一方面,原审判决第5页最后二行认定了原告提交的照片拍摄于2014年12月19日(这在照片上本身就有记载),另一方面又在该判决书第6页第一行认定原告无证据证明拍摄的时间,这样前后矛盾的认定属于明显的认定事实不清。
2、原审法院人为割裂证据链条,造成对原告不利的认定结论。
原告在本案中为了证
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上海引翎者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海侠,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955号10幢125-17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上海市共和新路5000弄绿地风尚天地广场6号楼1104室 潘登 收。
被上诉人:瑞伊(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莉,住所地:上海市延安西路889号1101室,电话:021-51188089。
上诉人不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5459号《民事判决书》,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审(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5459号《民事判决书》; 二、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三、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自相矛盾,且故意割裂了证据链条――关于被告锁门并阻止原告进入的事实
1、原审法院认定的“照片拍摄时间”这一节事实自相矛盾。
一方面,原审判决第5页最后二行认定了原告提交的照片拍摄于2014年12月19日(这在照片上本身就有记载),另一方面又在该判决书第6页第一行认定原告无证据证明拍摄的时间,这样前后矛盾的认定属于明显的认定事实不清。
2、原审法院人为割裂证据链条,造成对原告不利的认定结论。
原告在本案中为了证
拆迁安置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对拆迁安置合同的效力审查 对拆迁安置合同的效力审查,应从合同的主体和内容两个方面作为切入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拆迁安置合同的双方进行了主体的界定。作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但对于具备资质单位的分支机构或接受拆迁人委托的单位能否作为拆迁安置合同的主体问题,在审判实践中,看法各异。笔者认为,拆迁安置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能否是其分支机构或被委托人的问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分支机构或被委托人在得到其单位或委托人的授权并以其主管上级单位和委托人的名义订立拆迁安置合同时,其主体应为适格主体。被委托人、分支机构等以自己的名义订立拆迁安置合同引起诉讼的,其授权人或上级法人应成为诉讼主体。 所谓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对于持有房屋产权证明的人是被拆迁人这点不容置疑,但是对于一些通过继承、买卖、离婚、赠与等形式已享有被拆迁人房屋的实际所有人,能否作为被拆迁人来看待呢?笔者认为,答案应是肯定的。对于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不宜作缩小解释,即界定为具有房屋产权证的人,否则将不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亦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商品的流转,对此应结合个案具体分析。 对于被拆迁房屋的部分所有权人与拆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办案思路
办案思路
一、委托人陈述的案件基本事实
2005年 月 日朱A将其父亲朱B名下位于XXXXX书院路25号(原XXXXXX3栋03号)的房屋以朱B的名义出卖给高A,双方签署《房屋转让协议》,约定房屋转让价格为29000元,高A将购房款交付给朱A后,朱A当时的配偶向高A出具收条,但双方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此后上述房屋一直由高A占有、使用,房屋交付前,该房屋一直由占有使用。后高A于 年 月去世,其唯一继承人为高b。朱B于 年 月去世,继承人为配偶 ,儿子 ,二儿子 。另上述房屋系朱B与其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的房产登记。现双方就房屋归属问题发生争议,朱A一方曾多次强行换锁,强占房屋,委托人高b应如何维权?
二、法律关系分析
(一)合同效力问题、是否为有权处分、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1、假定朱B的签字为本人签字:
第一、朱B夫妻双方共有的登记在朱B一方名下的房屋,登记方朱B与买受房高A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不存在恶意串通,也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
2013年北京高院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2013年12月19日 京高法发﹝2013﹞462号)
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近年来,我市法院受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妥善处理好此类纠纷,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现将该解答下发给你们,供你们审理案件时参考。审理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1、当事人就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一方以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对租赁房屋没有所有权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当事人就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
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 图文
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 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共38页)
复赛案例
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省滨海市高新区开元大街2233号,法定代表人刘云涛,董事长。
被告: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省加州市长安县城开元路18号,法定代表人何兵,董事长。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9日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需要向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沥青摊铺机一台,使用日期自2011年8月12日至工程结束,租金每日4000元,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为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配备2名操作手。
2011年9月21日21时20分,在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地点,李强驾驶的轿车与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给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摊铺机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至路面施工人员林庆和轿车司机李强死亡,李强驾驶的轿车报废,并导致沥青摊铺机严重损坏。2011年10月9日,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安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轿车司机李强承担事故全部
2013年北京高院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2013年12月19日 京高法发﹝2013﹞462号)
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近年来,我市法院受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妥善处理好此类纠纷,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现将该解答下发给你们,供你们审理案件时参考。审理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1、当事人就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一方以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对租赁房屋没有所有权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当事人就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